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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令第四十三号).pdf中华**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令第四十三号).pdf简介:
"中华**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是中华**共和*主席签署的第四十三号主席令,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版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可持续发展。
该法是一部重要的环境法律,它规定了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和减少等*过程的管理要求,包括对固体废物的分类、申报、排放标准、污染者责任、监管机制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此外,它还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旨在强化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力度,提升固体废物管理的法治水平,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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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天*常务委员*第十六次*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三次*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三次*议《关于修 改《中华**共和*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十四次*议《关于 修改(中华**共和*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四次*议《关 于修改《中华**共和*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第十七次*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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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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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 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 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 染环境。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 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 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中华**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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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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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 可重复使用产品
及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 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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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方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方元的,按十方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员等方式拒绝、阻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方元以上一百方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 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 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 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 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家有关标 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方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 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士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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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 动的; (五)未按照*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 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 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 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 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 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为处置费用的,处*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方元以上五百方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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