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50016-2014

0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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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50016-2014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重要国家规范,它是我国建筑设计中防火设计的主要依据,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包括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等,涵盖了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种类型的建筑。它对建筑的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电气设备安装等各方面的防火设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规范中,对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了划分,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不同的耐火等级对应不同的建筑结构和防火设计要求。同时,对于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避难设施等也设定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此外,规范还对消防设施的设置,如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以提高建筑的防火灭火能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参考资料,所有建筑设计和施工都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该规范也会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防火技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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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 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 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一”表示不允许。

3.3.3房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GBJ 2-19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每 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月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 3. 3 条的规定。

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 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1当建筑功能以分、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 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 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冻等作业区采用防火 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 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等作业区采 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 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 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 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 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 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 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 限制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二级

1当较高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 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 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应小于4m。

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 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 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 间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 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 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 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 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 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 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 规定。

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 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 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DB65∕T 4003-2017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数据采集规范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 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

续表 3. 5. 1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 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培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 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 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 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 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 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 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培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GB∕T 25617-2010 土方机械 机器操作的可视显示装置,但丙类仓库, 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 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 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 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 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 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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