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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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pdf简介:

"SF/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制定的一份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指导文件。该指南的全称可能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它是针对医疗损害案件中,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包括医学问题的评估、证据收集、鉴定程序、鉴定结果解读等方面的规定和指导。

这份指南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明确医疗损害的定义,以及哪些医疗行为可能构成损害。 2. 鉴定程序:详细描述鉴定过程,包括委托、资料收集、专家评估、讨论分析、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 3. 鉴定标准:规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标准,以及损害程度的评估标准。 4. 证据分析:指导如何分析医疗记录、医学影像、专家证言等证据。 5. 鉴定责任:阐述医疗损害鉴定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6. 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对鉴定结果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和解释进行说明。

这份指南旨在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行为,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SF∕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pdf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损害medicalmalpractice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 3.2 医疗纠纷medicaltangle 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3.3 医疗过错medicalfault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和护理规范规定的医疗行 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 3.4 损害后果damage 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不期望发生的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致功能障碍、病情加重或者病程 延长等人身损害以及其他相关损害的情形。

因果关系 causatior

DB63/ 954-2011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pdf医疗过错(3.3)与损害后果(3.4)之间的联系形式。

SF/T00972021

原因力causativepotency 可能同时存在多种原因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3.4)时,医疗过错(3.3)所起作用的大小

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宜由具有检察、监察和监 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 依据本文件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调解、仲裁需实施的鉴定,宜由具有相应处置权 者单位委托,或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即患方与相应医疗机构)共同委托。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 a)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b)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c)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d)其他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委托人根据需要酌情提出委托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 意见。

委托人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后, 构提供鉴定材料供鉴定人审核,司法鉴定机构 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本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能力的答复。鉴定材料不能满足审核要 求的,鉴定机构宜及时提出补充提供的要求。 提供的鉴定材料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 丙历及医学影像学资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 医学影像资料的预审参照SF/T0112中有关外部信息审核的规定。

5.2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

鉴定材料预审后拟受理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宜确定鉴定人并通知委托人,共同协商组织 当事各方(代表)的意见陈述。当事各方或一方拒绝到场的,视为放弃陈述的权利;鉴定人经 协商,委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则继续鉴定。

5.3鉴定的受理与检验

经确认鉴定材料,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办理受理确认手续。 受理鉴定后,鉴定人宜按照SF/T0111或GA/T147的规定,对被鉴定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 括尸体解、组织病理学检验、活体检验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鉴定人就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专家意见宜内部存档并供鉴定人参考,但 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或其附件。

6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的程序

般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意见,或经与委托人协商,也能采用远程视频会 话会议等形式。

参与人员建议如下: a)参与人员一般包括鉴定人(必要时可包括鉴定助理和记录人),委托人或其代表,患方(包括 患者本人和/或其家属、患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医方(包括当事医务 人员和/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代表、医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医、惠各方参与人数不宜超过五人; 若有必要,利益相关方(如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与赔偿有关的 保险公司人员)也能参与陈述意见; d 必要时,宜邀请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听取医患各方的陈述,

若委托人或其代表到会,一般先由委托人或其代表介绍医患各方人员,宣布委托鉴定事项(鉴定内 ,介绍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宜由司法鉴定机构委派的鉴定人主持医患意见陈述会。鉴定人宜说明以下事项: a 宣布并介绍鉴定人,说明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询问有无提出回避申请及其理由; 司法鉴定采用鉴定人负责制,鉴定过程中会根据需要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但其意 见仅供鉴定人参考,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 C 鉴定起始之日与鉴定期限一般自正式签署《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并鉴定材料提供完成之 日起计算,有约定的从约定; 在鉴定终结前,医患各方未经许可,不宜私自联系鉴定人;若确需补充材料的,向委托人提交 并由委托人审核和质证后转交鉴定人。

6.3.2医患意见的陈述

医患各方分别陈述,每方陈述宜在20分钟以内。通常按先患方、后医方的次序进行。双方陈述完 毕后,可以补充陈述。鉴定人在主持过程中宜说明如下陈述要求: 医患各方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各自的观点和意见,陈述时尽可能围绕委托鉴定事项所涉及的诊 疗过程、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 b 医患各方勿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不能辱骂、低毁或威胁对方、委托人和鉴定人; C 医患各方陈述后,鉴定人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可就鉴定所涉及的问题向各方提问,必要时 作适当的说明; 医患各方均可向鉴定人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书面陈述意见可包括临床医学指南、行业专家共识 或者医学文献等资料; 确有必要时,医患双方的陈述分别进行。

6. 3. 3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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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鉴定材料争议时的处置

活动的工作记录,宜存档保存,但一般不直接价

审核与责任的建议如下: 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负责; 鉴定人对鉴定材料是否适用和能否满足鉴定需求进行必要的审核; C 医患各方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的,鉴定人根据审核结果,按照6.4.2或者6.4.3的规定酌情 处理。

6.4.2酌情确定是否可以实施鉴定

任以下情形下,确定定否实施金定 当事人所提异议不影响鉴定实施,鉴定人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宜继续实施鉴定: 当事人所提异议可以通过鉴定材料中相关内容或者其他资料加以明确的,鉴定人经与委托人 协商后,确定是否继续鉴定; C 鉴定人针对当事人的异议,经综合鉴定材料综合评估认为,该异议成立与否可能会对鉴定意见 产生实质影响的,宜与委托人充分协商,酌情确定是否继续鉴定。

6.4.3中止或者终止鉴定

当事人所提异议对鉴定意见可能 鉴定人经与委托人协商,仍不能解决异 中止或者终止鉴定。经补充材料后若异议得以解决, 则再重新启动鉴定

6.4.4涉及特殊检材的鉴定

涉及特殊检材的鉴定建议如下: a)鉴定人认为需提供病理组织切片、蜡块、组织块或者尸体等特殊检材的,委托人以及医患各方 需积极配合,经确认后提交鉴定机构;提交过程中若发生检材遗失和毁损等情况,鉴定机构不 承担责任。 b) 特殊检材送达鉴定机构后,鉴定人及时确认类型、数量和保存状态。若特殊检材已发生遗失和 毁损,告知委托人并保留相关记录; C)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妥善保管和使用特殊检材

7.1.1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 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注:规定、原则和方法,既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成俗”的。

7.1.2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 医疗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7.1.3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方的知情与对诊疗措施的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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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最严重的损害后果,指被鉴定人(患者)作为自然人的生命终结。需行户体检验明确死 的,按照GA/T147的规定执行。

残疾是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结构破坏或者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二 作、学习乃至社会适应、日常生活因此而受到影响,有时需他人适当给予帮助,甚至存在医疗依赖、护 理依赖和营养依赖的情形。需确定致残程度等级的,宜按照SF/T0111和SF/T0112的规定进行活体检 验。

7. 2. 3 病程延长

病程延长是指患者的病程或其疾病诊疗的临床过程较通常情况延长。

7.2.4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

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是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虽有部分损害,例如:程度较诊疗前并无任何 改善或者反有加重,但仍然能够发挥基本正常的生理功能,能基本正常地从事工作和学习,社会适应和 日常生活也无明显受限,尚不至于构成残疾的情形。

7.2.5错误受孕、错误生产、错误生命

错误受孕、错误生产和错误生命含义如下: 错误受孕是指因医方建议或应用避孕措施不当,导致妇女意外受孕; 6 错误生产也称错误分娩,是就新生儿的父母而言,孕妇妊娠期间虽经产前检查但未避免分娩缺 陷胎儿; C 错误生命(也称“错误出生”),是由新生儿本人主张其母亲在妊娠期间虽经产前检查但未发 现异常或者未作出必要提示,导致自已出生时即带有缺陷。 上述损害后果的实质是丧失生育(出生)选择的机会,而非生育(出生)本身

7.2. 6 丧失生存机会

相对于死亡后果而言,丧失生存机会属中间损害(或称“过程性损害”),并非最终损害后果 生存机会是指患者自身疾病存在短期内致死的较大可能性,或者疾病严重、期望生存期有限,但 疗损害致使死亡未能得以避免或者缩短了生存期

GY/T 5202-2019标准下载7.2.7丧失康复机会

相对于残疾后果而言,丧失康复机会属中间损害(或称“过程性损害”),并非最终损害后果 康复机会是指患者自身疾病具有导致残疾或功能障碍的较大可能性,但发生医疗损害致使残疾 障碍未能得以有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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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合肥市民用建筑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技术要求(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7.3. 1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 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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