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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421-2021 浅海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设计规范.pdf简介:
DB37T 4421-2021《浅海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设计规范》是一份由中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发布的专业技术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的是浅海环境下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的设计与建设,它为这类平台的结构安全、功能性能、操作规程、环境保护等方面设定了详细和严格的标准。
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是指可以拆分成多个独立模块,便于运输和安装的钻探平台,适用于浅海海域,如近海、大陆架等地的地质资源勘探和开发。该规范旨在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人员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同时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内容可能包括平台的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海洋工程环境适应性、设备选型与配置、施工与安装流程、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的规定。遵守这个规范,可以确保浅海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符合国际海洋工程的最新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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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2所有液压油管在车间予以连接并进行通油清洗,清洗时间不小于12h。 8.4.7.3全部管系安装结束后,应对管路和油箱进行通油清洗,清洗时间不小于12h。清洗前应调整 好溢流阀和液压阀的压力,防止回油。清洗完毕后,排除清洗油并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才允许进行空 运转操作。 8.4.7.4管路(包括橡胶软管)制作完毕后,应在车间进行液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为2倍工作压力 装上平台后的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5倍工作压力。但在任何情况下,试验压力均不允许超过材料屈服强 变的85%。 3.4.7.5应编制升降装置的试验大纲,并按照大纲进行试验
8.4.7.4管路(包括橡胶软管)制作完毕后,应在车间进行液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为2 装上平台后的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5倍工作压力。但在任何情况下,试验压力均不允许超过 度的85%。 8.4.7.5应编制升降装置的试验大纲,并按照大纲进行试验
CECS17:2000《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pdf9.1电气设计一般要求
9.1.1电气设备的设计应考虑安全和便于检
9.1.2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带电部件之间和带电部件与接地金属之间,按其绝缘材料的性质和工作条 件,应具有适应其工作电压的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9.1.3除整步开关外,电气设备经开关断开电源后,不应经控制电路或指示灯继续保留电压。 9.1.4电气设备连接和紧固用的螺钉和螺母,均应有防止其受振动而松脱的措施。
9.2.1每座平台应设置一个至少包括两套发电机组的主电源。主电源系指向主配电板供电,并通过主 配电板对为保持平台处于正常操作和居住条件所必需的所有设备配电的电源。 9.2.2这些发电机组的功率,应在其中任何一个机组停止供电时仍能保证各项电气设施的工作,但钻 深作业所需的电力除外。 9.2.3在交流系统中,当一台发电机停止工作时,其余的机组应有足够的储备容量,以使当最大电动 机起动时所导致的系统电压的大幅度降落,不会使任何电机失速或使任何其他设备失效。 9.2.4如果变压器或变流器成为供电系统的必要部分,则其台数、容量和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能在任何一台变压器停止工作时,其余变压器应足以保证正常推进、升降和平台安全所必 需设备安全运转,同时基本生活条件也应得到保证,至少应包括适当的炊事、取暖、食品冷 冻、机械通风、卫生和淡水等设备的供电:
b)每一变压器均应具有外壳或等效的分隔,以能形成一独立单元,且其初级和次级侧均应设有 独立的电路; c)每一初级电路的每一相上均应设有开关和保护; d)每一次级电路应设有多极隔离开关。
9.3.1主配电板相对于一个主发电站的位置,应尽可能具有正常供电的完整性,使其只有在同一处所 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才会受到影响。主配电板的围蔽,例如利用位于该处所主界限以内的机器控制室所 提供的围蔽,不能视作配电板与发电机隔开。 9.3.2主配电板的后面和上方不应设有水、油及蒸汽管、油柜以及其他液体容器。若不能避免时则应 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9.3.3主配电板的前后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其前面通道的宽度应至少为0.8m,后面通道的宽度应 至少为0.6m。若配电板的结构型式可在前面和侧面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换部件时,则允许不设后通道。 9.3.4除安装在机器控制室中的主配电板外,均应在其后通道的入口处配置带锁的门。当主配电板长 度超过4m时,主配电板后通道的两端均应设门。 9.3.5主配电板的前后均应铺有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或经绝缘处理的木格栅
9.4.1每座平台均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指在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的情况下, 配电板供电的电源。
配电板供电的电源。 9.4.2应急电源可为一台发电机或一组蓄电池。 9.4.3应急电源应在其处于冷机状态至0℃的温度能够随时启动。如果这样做不到,或者可能会遇到 更低的温度,则应考虑设置加热装置并保持加热,以保证可以随时启动。 9.4.4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并符合下列要求: 则应急配由板最好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
a)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 则应急配电板最好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 b)作为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与应急配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内;
9.5.1若平台上的设备需由岸电或其他外来电源供电,则应在平台上便于连接来自外部电源软电缆的 适当地方,设置符合要求的外来电源配电箱。在外来电源配电箱与主配电板间应以固定敷设并具有足够 容量的电缆相连。 9.5.2在主配电板上应设有外来电源指示灯,以指示外来电源连接电缆已经通电。 9.5.3当外来电源为中性点接地的交流三相系统时,则须设有将平台结构与外来电源相连接的设施。
9.6.1配电系统,可采用下列配电系统: a) 直流双线绝缘系统; b) 交流单相双线绝缘系统: C 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 d) 不通过平台钢结构做回路中点接地(包括直接、高阻及低阻接地)的三相四线系统。 9.6.2不得采用利用平台结构作回路的配电系统,但下列情况所流过平台结构的电流是允许的: a)外加电流型阴极保护系统:
9.6.1 配电系统,可采用下列配电系统
d)不通过平台钢结构做回路中点接地(包括直接、高阻及低阻接地)的三相四线系统。 2不得采用利用平台结构作回路的配电系统,但下列情况所流过平台结构的电流是允许的: a)外加电流型阴极保护系统:
b 有限和局部的接地系统,如果由此产生的任何电流并不直接流过任何危险区; c 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循环电流不超过30mA的绝缘电阻监测设备; d 本质安全型电路; e 供电、控制和仪表电路,如因技术上或安全上原因不能使用不接地的系统,且在正常和故障 情况下可能产生的钢结构电流不超过5A; 相间电压为1000V及以上的交流配电系统,如果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过任何危 险处所。 6.3 交流配电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或60Hz。 6.4对交流三线系统,应在最后分路上将用电设备加以组合,以便在正常情况下,使各相负载在分 电板、区配电板以及主配电板处尽可能平衡在其各自额定负载的15%以内。 6.5主重要设备应直接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要求应急电源供电者)供电,但如其获得完全选 性保护则可例外。
9.6.7无线电设备分配电板和需由应急电源供电的航行设备分配电板,均应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 设独立馈电线供电,并应在每一分配电板上设有主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的转换器具。这一转换一般应能 自动进行。无线电分配电板的供电发生任何故障,应能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9.7.1电气装置中应设置合适的保护电器,以能在发生包括短路在内的意外过电流故障时对其进行保 护。各保护电器的性能及其布置应能提供完善的自动保护,以保证在某处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保护 电器的选择性作用确保无故障重要设备电路的供电连续性,消除故障的影响,以尽可能减少对系统的损 害和发生火灾的危险。
9.8.1每台电动机均应设置有效的起动和停止装置《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9661-1988》,其位置一般在电动机旁,且应便于电动机管理人 员的操纵。
9.8.2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0.5kW的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应设置能够把满负载从电源的所有带电电 极上切断的装置。如果这种控制装置是装在主配电板或其他配电板上,或者是邻近于这些配电板之处 则可以用这些配电板上的切断开关来切断上述负载的电源,否则应在控制装置箱内装设一个切断开关或 者单独装设一个有封闭外壳的切断开关,
能够在“分断”位置上把电路锁定在断开状态的措施; b 在邻近电动机处装设一附加的切断开关; C 使安装在每一个带电极或相上的熔断器可以方便地由专职人员卸除和保管: d 如采用公共起动系统(即以一套起动器逐个起动多台电动机)时,此系统中每台电动机均应 配备欠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切断设施和运转指示器,其有效程度应不低于每台电动机单 独使用一套起动器时的要求。若起动系统属于自动类型,则应另备适当的手动操作设施。若 此项起动器是用于重要用途的电动机,则其起动部分应为双套,且应设置转换设施,当其中 一套发生故障时,能立即进行转换; e)用改变励磁进行调速的电动机,应设有在全励磁的情况下才能起动的装置。 9.8.4甲板机械
a)电动甲板机械的电磁制动器,应附有人工释放装置。 b)绞缆机的电动机,若技术条件中未作特殊要求时,其工作定额应不少于30min。
9. 9. 1一般要求
9.9.1.1安装在外走道及其他易受机械损伤处所的灯具应有坚固的保护栅。安装在振动较大处所的灯 具应采取减振措施。直接固定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上的灯具,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9.9.1.2消防设备控制站、冷藏舱及其他类似舱室的照明开关不应设在室内。潮湿处所及有爆炸危险 处所,其照明开关应能切断所有绝缘极, 9.9.1.3邻近工作电压高于250V放电灯的处所和其他必要的地方,应设置提醒人们注意的“高压危 险”的警告标志。
钢筋砼现浇结构质量控制9.9.2对应急照明的特殊要求
9.9.2.1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灯具上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上与一般照明灯不同。 9.9.2.2不应在临时应急照明的馈电线上装设开关。 9.9.2.3主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各自的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主或应急配电板和 照明配电板(不包括区配电板和分配电板)不应安装在同一处所内,以使设有这些设备的任一处所发生 火灾或其它事故时,两系统不致同时失效。 9.9.2.4应急照明提供的亮度应足以允许人员在紧急并可能有烟雾的情况下安全撤离。 9.9.2.5在海上工作人员或船员居住的每个主要舱室的安全出口都应有应急照明。 9.9.2.6安装的应急灯带有减光器时,应有当主照明断电时能自动恢复到应急照明正常亮度的措施。 9.9.2.7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能在设有应急电源(包括变压器或变流机,如设有)所在处所内发 生火灾或其他故障时,不会使本节所要求的主照明系统失效,
9.9.3.1在蓄电池室、箱和柜内均应设有通风,蓄电池室应设有机械通风,以避免可燃气体的危险积 聚。 9.9.3.2安装透气型蓄电池组的专用处所、箱或柜,如果蓄电池组的总充电功率大于:3kW,对于铅 酸蓄电池,或2kW,对于镍镉蓄电池,则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9.9.3.3蓄电池室、箱或柜的机械通风装置,应有防止通风叶片偶然与机壳发生摩擦产生火花的措施 非金属的通风叶片应用抗静电材料制成, 9.9.3.4除通风口外,蓄电池室的其他开孔均应作有效封闭、以防止爆炸性气体进入邻近舱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