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Z/T 0401-2022 矿山地质工作规范.pdf简介:
"DZ/T 0401-2022 矿山地质工作规范",是中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中的一个技术规范,全称为《矿山地质工作规范》。这个规范主要针对矿山地质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地质勘查、地质评价、矿山设计、开采、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等,为矿山地质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指导和标准依据。
2022年的版本更新,可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地质技术发展和矿山管理要求,可能包含了新的地质调查方法、技术参数、安全环保标准等内容,旨在保障矿山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遵循这个规范,有助于矿山企业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保障矿山的长期稳定运营。同时,对于地质科研机构、监管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这个规范也是进行矿山地质工作评估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DZ/T 0401-2022 矿山地质工作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1.6.1损失的分类如下: a)煤炭资源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及实际损失两种; b)按损失发生的区域分为工作面损失、采区损失和全矿井损失; c)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为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落 (放)煤损失、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以及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而造成的 损失;
DZ/T0401—2022
d)按损失的形态分为面积损失和厚度损失。 11.6.2设计损失是为保证开采工作的安全经济,在开采设计时,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不同的采煤方法, 允许永久遗留在地下的资源量。设计损失包括设计工作面损失、设计采区损失和设计全矿井损失: a)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设计规定的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以及落(放)煤损失; b)设计采区损失包括设计工作面损失、设计确定的与采煤方法(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c)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设计采区损失、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永久煤柱损失。 11.6.3实际损失是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实际损失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 实际全矿井损失。 a)实际工作面损失包括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即工作面在回 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b)实际采区损失包括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即采用某种采区巷道 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资源储量;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 引起的采区损失。 c)实际全矿井损失包括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即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 术水平无法经济安全开采的局部地区的资源储量;实际全矿井永久煤柱损失。 11.6.4煤炭资源储量损失率计算方法参见附录E.6
2021二建【法规】HQ-考前内部资料十页纸.pdf储量估算、类型划分及保
12.1.1生产探矿矿体圈定、特高品位处理及资源储量估算,一般可采用与地质勘查阶段相同的估算方 法。具体参照DZ/T0338执行。 12.1.2资源储量类型划分按照GB/T17766执行。 12.1.3对于采空区上覆矿体(避空矿体),经设计部门论证能够开采利用的,应根据矿体控制程度及地 质研究程度分别确定资源储量类型;经论证不能开采利用的,应计人损失量,不予估算储量。 12.1.4采空区未经实测,受其影响边界不清的块段,应降为推断资源量。 12.1.5应经常检查资源储量的保障程度,以保证采掘(剥)计划编制和采掘(剥)工程设计的可靠性。 12.1.6在矿山服务年限接近后期时,应根据矿山保有储量及生产规模,计算矿山剩余服务年限,提出后 续工作相关建议。
生产矿量划分如下。 a)地下开采矿山完整的开拓系统(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系统等)已形成,并完成采准工作以 前的生产探矿工程,分布在开拓巷道水平以上的可采矿量,通常划为开拓矿量。露天开采矿山 开拓工程已经完成,矿石和废石的运输系统已经形成,并具备了采矿准备工作的最下一个台阶 以上的各台阶矿量,均应划为开拓矿量。开拓矿量的地质控制程度应达到控制及以上。 开拓矿量中,凡完成了采矿方法所必需的采准工程量的开采单元中的矿量均应划为采准矿量。 采准矿量的地质控制程度应达到探明。 C) )地下开采矿山采准矿量中,已完成切割工程的矿量应划为备采矿量。露天开采矿山开拓矿量 中,台阶上矿体的上面和侧重面已经被揭露出来的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以外,能立即开采的各台 阶的全部矿量,均应划为备采矿量。备采矿量的地质控制程度应达到探明。
d) 应按矿山正在进行开拓的最低中段(水平、台阶)把资源储量划分为上、下两部分。下部资源储 量除因新的勘查变化外,一般保持不变。上部资源储量因开采及生产探矿等,则经常发生变化 当矿山开拓新水平时,新开拓中段(或台阶)的资源储量应从下部资源储量转入上部
12.3地下开采矿山生产矿量范围
地下开采矿山开拓矿量范围: a)从开采设计中规定的开拓巷道水平以上的可采矿量为开拓矿量,若最上部的中段上部的矿体超 过了一个中段高度又不能形成新中段时,则将其一并列人开拓矿量; b)沿走向计算至坑道最后的见矿点所在的采区边界; c)如果采用前进式开采,运输巷道布置在脉外时,当脉内采掘平巷比运输干线滞后时,则开拓矿量 沿走向计算至穿脉最后见矿点; d) 当脉内采掘平巷长度超过运输干线长度时,则开拓矿量可计算至脉内平巷最远揭露点,但不宜 超过一个采场的长度; 2 1 为保护地表及地下重要工程、构筑物[重要的地表建(构)筑物、地下工程而留设的]的永久性保 护矿柱,在废除保护前不应列为开拓矿量
地下开采矿山采准矿量范围: a) 对不划分矿房与矿柱,一步骤回采的采矿方法,采准矿量的边界为开采矿块的边界; OD 1 对将矿块划分为矿房与矿柱,分两步骤回采的采矿方法,当回采矿柱的采准工程未完成时,采准 矿量的边界为矿房的边界; 支 回采矿柱的工程完成后,矿柱的矿量方可计入采准矿量;当底柱的矿石留在下一阶段回采时,底 柱的矿量不计人采准矿量
地下开采矿山备采矿量范围: a) 以已完成切割工程的矿块(包括矿房、矿柱)边界为界; 对因地质、安全等因素造成停采,只有在完成补救措施后方能继续开采的资源储量,才能划为备 采矿量的边界
露天开采矿山开拓矿量范围: a) 上部以阶段上暴露面为界,下部算至堑沟底部一个台阶高的水平; b) 矿体顶盘侧各台阶境界,一般以设计的高度和自上向下逐段留出最小平台宽度为界; C 底盘侧各台阶境界,一般以矿体自然倾斜面为界,有安全平台时则以平台边界为界
露天开采矿山备采矿量范围:某一台阶上的矿体已暴露出上部及侧面部,台阶上运输线路已形
理,能正常开采的留出采矿设备占用的最小工作平
JG∕T 332-2011 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装置技术条件12.5生产矿量与资源储量的关系及有关要求
12.5.1生产矿量是已纳人开采系统的资源储量,按照矿山采掘(剥)工程的不同准备程度圈定。 12.5.2矿山开采过程中,应随着矿山地质工作的进展及时升级资源储量,并随着开拓、采准、切割工程 的推进,及时将开拓中段(水平、台阶)以上的资源储量划为生产矿量。 12.5.3对于新发现的矿体,应先估算资源储量,再结合矿山生产实际估算生产矿量。 12.5.4在开拓矿量范围内,地下开采矿山应充分利用运输、通风、排水系统等开拓工程,露天开采矿山 应充分利用开拓工程及矿石、废石运输工程,升级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资源储量。 12.5.5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地下开采矿山应充分利用采准工程量升级资源储量。 12.5.6在备采矿量范围内,地下开采矿山应充分利用切割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应充分利用揭露工程,升 级资源储量。
12.6生产矿量的保有期计算及估算要求
煤炭生产矿量相关要求按照MT/T1167执行
13.1.1.1地质资料。包括地质勘查阶段对采场内矿体的控制情况,生产探矿对矿体二次圈定情况,开 采过程中的采场地质工作等资料,以及采场内矿体的分布、规模、形态、产状、边界位置等,矿石质量及其 类型、品级划分与分布状况,围岩和夹石的性质及其分布与产状,破坏或影响矿体的褶皱形态、规模,断层 性质、产状、规模与断距,含水层位置、富水性,矿(采)坑涌水情况,脉岩特征,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低 品位矿产资源及其变化情况等采场地质资料。 13.1.1.2生产资料。包括开采块段的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采矿工艺、采场结构及参数,设计和利 用的采场资源储量,采下矿石量及出矿量、出矿品位与矿石质量,以及采场贫化率与损失率,出矿截止品 位、残矿量、采下损失量与生产管理等采场生产资料。 13.1.1.3测量资料。包括采场工程测量及采空区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面积、积水量测量等资料。
13.1.2采场验收的内容
13.1.2.1回采率。采场设计要求回采的矿石是否全部采下、回收,矿柱和残矿是否回收DBJT15-151-2019广东省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规程KK.pdf,出矿截止品 位,存窿矿石是否全部放出,以及残留量等。 13.1.2.2充填量及充填质量。充填法采场的充填量及充填质量是否已达设计要求。 13.1.2.3出矿品位。覆盖岩下放矿的采场的最终出矿品位是否已达到设计的截止品位要求。 13.1.2.4矿石损失。未采下和采下损失的原因分析及回收的可能性;设计损失回收的可能性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