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32、33)/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

DB31(32、33)/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DB31(32、33)/T 310002-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1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60845
免费资源

DB31(32、33)/T 310002-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32、33)/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简介:

DB31(32、33)/T 310002-202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是一份技术规范文件,它针对的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工作。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常见的大气污染物,对空气质量有重要影响。这份规范可能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用于指导如何有效地进行VOCs的空中监测,包括监测设备的选择、监测方法、数据采集与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的规定。

它可能包括了监测站点的布局、监测频率、数据处理与质量控制、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循等内容,旨在保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控制,促进长三角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这份规范的发布,有助于提升该区域的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

DB31(32、33)/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 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车祥、裴冰、张珊、孙晓慧、徐志荣、宋兴伟、伏晴艳、黄银芝、张景明、洪 正防、巩宏平、宋钊、吴诗剑、李跃武、金丹、高松、林长青、胡玲、邓磊,

DB31/T310002—2021、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一体化示范区

建筑施工技术砌筑工程施工工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 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环境空气、无组织排 放废气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 嘉兴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走航监测cruisemonitoring 利用车载式快速监测设备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结合定点监测,对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并基于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

DB31/T310002—2021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2021

利用车载质谱及其他辅助设备,在行进时对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根 据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连续分布,必要时辅以定点监测,完成定 性、定量分析。

高纯氮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

5.2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

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

史视物质离: 比苏离开测单各种离的强度, 而识别并对其进行定量的设备。 包活拼样 反应单元、真空单元、质量分析器及数据解 析软件等单元。具备全谱扫描分析或选择离 子扫描分析、谱库检索、实时显示空气污染组分等功能。

6.2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

6.2.1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采样总管应满足HJ654中的要求,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 采样总管的最前部。 6.2.2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待测污染物的吸附,管路 总长度应不超过3m。 6.2.3采样管路应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 硼硅酸盐玻璃或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采样管路宜对颗粒物进行过滤;采样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 以避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 6.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顶不小于0.2.m

6. 2. 4 采样口应高出车顶不小于0.2 m。

体稀释系统的最大稀释倍数应不小于1000倍

电量应至少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4h以上。

6.6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地图

DB31/T310002—2021、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2021

应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在走航监测时记录经纬度坐标,并在地图上实时显示行进路径。车 位系统定位精度在3m以内。

宜配备符合HJ/T55申要求的气象参数实时测量与记录系统,能够测定环境温度和气压 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确定和记录气象适宜程度。相应气象参数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满足HJ 根据需要配备风廓线仪。

根据需要配备挥发性有机物 他挥发性有机物现场监测设备。

7.1. 1 校准曲线

还准确定校准曲线池围,应有全少六不校准点(含 零浓度点)且尽可能均匀的分布在线性范围内 .1.1.2在仪器工作条件下,使用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将标准气体稀释至校准点,依次从 低浓度到高浓度进行分析测定,或者采用不同进样体积的方式进行分析测定,以目标化合物浓度及目标物 特征离子峰响应建立坐标系,用最小二乘法绘制校准曲线

7.1.2重复性和仪器检出限

以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作为空白样品,按与样品分析相同步骤进行分析。要求空白样 待测污染物均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启动监测设备和车辆,在周边开展小范围走航试验,确认车辆、采样系统、监测设备、气象监控 运行正常,工控机可正常上传监测数据,电子地图显示定位准确、无明显延迟。

8.2.1通过外标校准曲线法或内标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根据物质响应值和相应的校准曲线, 计算得到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以ug/m表示。 3.2.2对于在仪器上有响应、可定性分析,但标准气体中没有的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选择分子量接 近、结构接近或保留时间接近的物质作为参考物,进行半定量分析,或根据需求选取某一物质作为半 定量参考物。半定量物质及参考物质应在结果报告中标注。

3.1本文件所使用的浓度单位均为ug/m。当测定结果小于100μg/m时,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定结果大于100μg/m时,保留至个位数。报告中应列出所有监测到的挥发性有机物。 3.2按式(1)加和所监测到的VOCs质量浓度,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计算时某一分子量 浓度不得重复计算。

式中: Ct 一挥发性有 挥发性有

ct 一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μg/m²; 一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ug/m

3.3.3默认浓度单位为nmol/mol的监测设备, 宜按式(2)对单位进行换算。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总 浓度时,先对单个污染物浓度进行换算,再按式(1)进行加和

.3.3默认浓度单位为nmol/mol的监测设备,

Cw 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μg/m; Cu 一挥发性有机物的体积浓度,nmol/mol; M 一一摩尔质量,g/mol;

DB31/T310002—2021、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2021

8.3.4走航监测完成后绘制走航路径上的所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或单项、多项VOCs污染物浓 度分布图,污染物浓度高低由颜色区分。标注走航监测区域名称、主要道路名称、方向、时间、图例。 可根据工作需求,在污染点位旁进行注释,如位置、TVOC浓度、气象参数及适宜程度、主要污染物 名称及浓度、上风向企业、潜在污染源等信息。 8.3.5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走航监测图的颜色分级宜如表1所示区分为7级,或按仪器说明书显示:

9.1每次走航监测前、后应按照7.1.3要求开展准确度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应要求。若走航监测 前准确度检查不合格,则应及时查找原因,修正或重新建立校准曲线,直至合格后方可进行走航监测 圭航监测完成后准确度检查不合格的,当次走航监测定量数据仅作为参考。 9.2按仪器说明书要求或工作需求对质谱进行调谐与校准。如对离子源及质量分析器进行维护、更 ,完成后必须调谐与校准。 9.3每月至少一次使用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的适宜标准流量计对仪器采样流量进行检查。采样流量 示值与标准流量计示值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5% 9.4建立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操作规范、日常运行维护与质量控制规范、维修记录 校准记录等。 9.5气体稀释系统中的流量计或压力计应选用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检定、溯源的基准流量计或压力 计,并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检定。流量计应至少每季度使用标准流量计进行单点检查 9.6应对走航监测设备采取防震措施

10.1优先保障行车安全。沿城市或工业园区内部道路开展走航监测,以较低车速行驶或临时停车时, 立通过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鸣笛等方式对周边车辆进行警示;沿高速公路进行走航监测的,确保行 车安全前提下参考7.3.1中的要求。 10.2在园区或企业厂区内部开展走航监测时,应遵守园区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应对车辆安 装防爆设施。 10.3应注意监测车内人员的安全健康防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口罩、防护服、防毒面具等装备,采 样监测废气不应直接排放至车内。

表A.1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必测目标物

《蒸压粉煤灰多孔砖 GB 26541-2011》附 录 B (规范性)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 本文件7.1.2及7.1.3中要求的选测目标物见表B.1.

3100022021、DB32/T 3100022021、DB33/

表B.1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

22021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续》

GB∕T 8071-2008 温石棉[1]DB31/93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1DB31/2015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T310XX|2020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