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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164-2019 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由于我是一个的,我无法直接提供PDF文件的详细介绍或内容预览。DBJ61-164-2019《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一个关于建筑设计的规范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在西安市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应遵循的标准和要求。这份标准可能涵盖了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结构的优化、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室内环境控制等方面,旨在促进绿色、环保的建筑理念在西安市的实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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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加热 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6.1.6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暖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 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6.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
CJ∕T 220-2006 动物观赏导向标志用图形符号6.1.9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 爱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 置。
6.1.10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6.1.11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 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 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 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 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 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 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6.1.12全装修居住建筑中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6.1.12的规 定。
表6.1.12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6.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6.2.2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 等条件来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易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 热系统; 2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 定,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 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3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4燃气锅炉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
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5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 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元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6直接供热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 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 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7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 8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 6.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 源。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室温控制器; 3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5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6.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 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6.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 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不应小于2.2。 5.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 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人口设置混水
6.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
(锅炉)的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 源。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室温控制器;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5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6.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
6.2.5米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 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不应小于2.2。 6.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 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执站或在执力入口设置湿水
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宜高于 50℃。 6.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
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9建筑物热力人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直的尖 至开应付合下划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可按照本标准第6.2.10条 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 量阀。
6.2.10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玉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
EHR≤A(B+αZL)/△T
式中:公T一一 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一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6.2.11 选取; B一一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 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一与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表6.2.11A值设计水泵流量G(m/h)G≤6060 于25℃;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6.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管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热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6.3.5当设计低温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 路。管并内的每户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6.3.6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 失差额不天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 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6.3.7散热器宜明装。当暗装时,应采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 阀。 于25℃;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6.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施工方案编制指南,锅炉或换热站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 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 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6.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6.4.1居住建筑应优先采取自然通风措施,减少机械通风和空 气调节系统的使用时间。同时,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 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6.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CJT528-2018 游泳池除湿热回收热泵, 6.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 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