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511-2020 石油化工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SH/T 3511-2020 石油化工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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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 3511-2020 石油化工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施工及验收规范.pdf简介:

SH/T 3511-2020《石油化工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学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并实施的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这份标准主要针对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的施工过程以及施工后的验收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是石油化工行业中的重要设备,主要用于乙烯的裂解和氢气的生产,对于保证乙烯生产过程的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该规范详细规定了这两种炉的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方法、质量控制、验收标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旨在确保设备的安装质量和性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SH/T 3511-2020标准是乙烯裂解炉和制氢转化炉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规范行业施工行为,提升设备质量,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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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35112020

f)进行联轴器对中,风机轴与驱动机轴的同轴度应符合SH/T3538的规定; g)壳体间的密封填料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规定设置; h)轴承热膨胀数值应在轴的水平度调整以后,通过调整轴承座使膨胀间隙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4.5透平驱动的转化炉风机安装除应执行本标准有关规定外,尚应执行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4.4.6烟风道安装时,不得使风机壳体受力。

14.5燃烧器和吹灰器安装

15.1.1炉子在模块化施工前,应进行模块化专项详细设计,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15.1.2根据炉子的结构特点,模块可采用垂直分片或水平分段,模块的划分应保证该模块所包含单元 的完整性。 15.1.3附带衬里的模块进行划分时,宣考虑衬里施工,按衬里材料的种类划分模块界面。 15.1.4炉墙板宜整体放样排版制作,按模块分界面拆分,拆分后再进行制作。 15.1.5上下或左右模块连接面应按同一基准同时制作,实现“积木式”装配。 15.1.6装配前应保证模块自身的强度和刚性,临时加固和限位措施应有明显标识,在就位后应及时拆除。 15.1.7所有模块连接面的螺栓孔应进行配钻,模块间衬里结合面应采用陶瓷纤维毯进行压缩补偿。

DBJ 50∕T-134-2017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5.2辐射段模块制作与安装

15.2.1辐射段模块应根据运输条件进行划分,最大程度工厂化制作。 15.2.2辐射段钢结构制作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15.2.3辐射段模块衬里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15.2.4辐射段模块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8.1节的规定。

5.3对流段模块制作与

15.3.1对流段模块划分应采用水平分段的方式,每个模块宣整体交付装配。 15.3.2对流段框架钢结构制作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15.3.3对流段炉墙、耐火衬里和对流段管子、管件、管板组装成模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穿管前,检查模块的几何尺寸、管板孔同心度、管板托架位置、接管尺寸和开孔位置,应符 模块化专项详细设计文件的规定: 管子、急弯弯头焊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管束组焊完后,应进行通球试验、水压试验、吹扫和封闭: d 弯头箱安装前,应对管束采取临时限位措施。 15.3.4 对流段炉墙和对流段管束组合件在合成模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炉墙衬单施工完毕应符合本标准第4.5节和第11.1.8条的规定; b) 核对对流段每个模块的管口方位,并对管束进行吹扫和封闭; C) 检查并调整各管板的热膨胀间隙,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5.3.5 对流段每组模块吊装就位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调整: a) 检查整体水平度、垂直度及每组模块立柱顶部(分界面)的间距; b) 拆除管束临时限位,并调整各组炉管管端位置和尺寸,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就位后模块分界面处的连接螺栓应紧固,分界面处有焊接要求时,应及时焊接。

15.3.1对流段模块划分应采用水平分段的方式,每个模块宣整体交付装配。 15.3.2对流段框架钢结构制作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15.3.3对流段炉墙、耐火衬里和对流段管子、管件、管板组装成模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穿管前,检查模块的几何尺寸、管板孔同心度、管板托架位置、接管尺寸和开孔位置,应符合 模块化专项详细设计文件的规定: b) 管子、急弯弯头焊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管束组焊完后,应进行通球试验、水压试验、吹扫和封闭: d) 弯头箱安装前,应对管束采取临时限位措施。 15.3.4 对流段炉墙和对流段管束组合件在合成模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炉墙衬单施工完毕应符合本标准第4.5节和第11.1.8条的规定; b) 核对对流段每个模块的管口方位,并对管束进行吹扫和封闭; C) 检查并调整各管板的热膨胀间隙,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5.3.5 对流段每组模块吊装就位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调整: a) 检查整体水平度、垂直度及每组模块立柱顶部(分界面)的间距; b) 拆除管束临时限位,并调整各组炉管管端位置和尺寸,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5.4集烟罩、烟道、烟图模块制作与安装

5.4.1集烟罩、烟道宜按一个模块整体制作,烟窗可根据高度分段制作。 5.4.2集烟罩、烟道、烟图模块制作与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

模块到货随机资料除装箱单、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单位还应提供模块安装图和安装说明书。 每个模块应注明模块序列号,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安装位置和方向。 检查模块的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SH/T 35112020

无表面损伤、变形及锈蚀; b 焊缝均匀,不得有飞溅、焊渣、毛刺、飞边等缺陷; 螺栓应紧固: d) 模块应有加固、支撑、防雨等保护措施: e 模块管口应封闭; f 防腐蚀涂料无流坠、脱落和返锈; g 充氮设备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5.5.4 裂解炉和转化炉钢结构框架模块钢柱和梁的外形尺寸充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1的 规定。 5.5.5 裂解炉和转化炉炉壳、箱板和组焊法兰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5.6 对流箱式模块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5.6的规定。

5.6对流箱式模块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

15.5.7 a) 模块的整体尺寸偏差应为土5mm; b) 模块各平面相对安装面的垂直度不应大于4mm; c) 模块的安装面的平面度不应大于2mm; d) 模块平面内两对角线之差的绝对值及空间对角线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5mm; e) 模块安装后的垂直度不应大于高度的1/1000上海某别墅建筑施工图,且不应大于20mm; f) 相邻模块对接立柱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3mm。 15.5.8 模块制作质量记录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质量证明文件 b) 过程检验记录 c) 隐蔽工程记录 d) 最终检验记录 e) 炉管/管道焊接记录 f) 无损检测报告 g) 热处理报告及曲线图 16

SH/T35112020

h) 硬度检验报告 i) 耐压试验记录 j) 理化试验报告 k) 辐射段炉管悬垂检查记录 1) 辐射段炉管安装检查记录 m)模块预组装记录 n)不合格处置记录

h) 硬度检验报告 i) 耐压试验记录 j) 理化试验报告 k) 辐射段炉管悬垂检查记录 1) 辐射段炉管安装检查记录 m) 模块预组装记录 n)不合格处置记录

16系统试压和化学清洗

16.1.1水汽系统的水压试验压力和物料系统的气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6.1.2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SH/T3506的规定。

16.2.1裂解炉和转化炉的水汽系统应在烘炉前进行化学清洗,并应符合SH/T3547的规定。 16.2.2水汽系统的化学清洗宜采用系统循环法。循环清洗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清洗用水宜采用软化水或脱盐水,水量应充足; b) 系统应便于操作,系统内各回路的流速应均匀。 16.2.3化学清洗所需的临时设施应经试压、试运合格。系统中安装的温度、压力、流量等仪表应经校 验合格。 16.2.4不参加化学清洗的设备及管道应隔离。汽包内不宜清洗的附件应拆除。 16.2.5 水汽系统的化学清洗应达到下列要求: 被清洗的金属表面应清洁,无残留氧化物、焊渣和二次浮锈: b) 被清洗的金属表面无点蚀和过洗现象; c 钝化膜应完整。 16.2.6 化学清洗结果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充氮保护。 16.2.7化学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酸、碱和其他有 害液体。

17.1.1 旋转式蒸汽吹灰器单体试车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固定螺栓已紧固: b 传动部分已充分润滑,手动盘车应灵活: 电仪控制系统调试合格: d 蒸汽压力、温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17.1.2 旋转式蒸汽吹灰器试车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电动机和传动机构单独试验应逐台进行,试验前应脱开凸轮机构湘2017G102-2 钢结构城镇住宅示例-钢框架+支撑结构,并进行转尚检查:试验时电 动机和减速器应无异常声响,转动方向应正确

b)确认电动机和传动机构运转正常后,逐台连接吹灰器做整体机械试验,试运转时间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试验时,吹灰器转动应灵活,且启动和停止位置应正确; C 吹灰系统的程序控制试验宜重复试验4次; d 蒸汽喷射试验宜在程序控制状态下连续运行2h,在试运转前,蒸汽管道应先暖管、排凝,运转 期间蒸汽阀和冷凝液排放阀的动作应正常,喷射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7.1.3 3声波吹灰器试车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系统各种连接应正确,系统调试已完成: b) 启动气(汽)源阀门向每台声波发生器送气(汽),应无泄漏现象; 将控制柜电源开关置于“ON”位置时,各项仪表应显示止常: d) 故障自动报警和保护系统经检查应正确: e) 启动“运行”开关,进行“手动/自动”开关切换试验时,应无异常; 在“手动”状态下,逐台启动声波发生器进行单独试运转,试运转时间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工 作周期确定,试验期间系统应无异常现象; g 在“自动”状态下,进行吹灰系统程序控制试验,试验时,每台吹灰器的工作时间应符合设计 文件规定,系统应正常工作,且程序控制试验宜重复进行4次。 17.1.4风机试车应按SH/T3538的有关规定执行。 7.1.5引风机的热态试车在烘炉期间进行。风机启动前应进行暖机,时间不少于30min。试车时,应 检查机组的运行、热位移及轴承温度,不得有过热、振动等异常情况。吸入系统的负压值应符合设计文 牛规定。 7.1.6烟道调节挡板应做自动、手动开合试验,试验时挡板实际开度和指示应一致,动作应灵活,气 动或油动系统工作应可靠,且不得有泄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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