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11405-2015 架空输电线路通道清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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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Q/GDW 11405-2015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5.6 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5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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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11405-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GDW 11405-2015 架空输电线路通道清理技术规定.pdf简介:

"Q/GDW 11405-2015 架空输电线路通道清理技术规定.pdf" 是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技术规定文件。这份文件主要针对架空输电线路的通道清理工作,提出了详细的管理和操作规范。它涵盖了通道清理的范围、清理标准、清理方法、安全要求、环保措施等内容,旨在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线路因通道障碍物引发的故障,维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维。对于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线路维护人员等来说,这份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Q/GDW 11405-2015 架空输电线路通道清理技术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通道清理的总则、技术要求、各阶段设计内容、通道清理实施、验收、 相关资料的移交及“先签后建”模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基建阶段的通道清理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范 GB2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T21447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45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665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T50698 埋地钢制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 GB50790 土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SY/T0032 理埋地钢制管道交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道清理 里corridorcleaning 在线路设计过程中,收集线路通道内障碍设施的范围、归属等信息,取得沿线政府各部门及障碍设 施权属单位的书面协议。线路建设过程中,对影响工程建设运行的障碍设施进行清理,清理对象包括厂 矿、民房、林木、索道等。 3.2 先签后建signbeforeconstruction 在线路通道清理工作中,对需清理的厂矿企业等涉及大额赔偿的通道内障碍物,在设计阶段或线路 本体施工前签订相关赔(补)偿拆迁协议,以保证工程顺利建设的一种工作模式。 3.3 成片禁区certainarea.of.wondland

成片林区certainareaofwoodland

JT∕T 501-2004 沥青路面养护车∕机Q/GDW114052015

鼓型通道drumtypecorridor 线路通过成片林区砍伐通道时,根据档中不同位置的实际地形、导线实际弧垂及风偏计算得出中间 宽、两侧渐的鼓型砍伐范围

4.1架空输电线路通道清理设计和实施应按照技术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原则进行。 4.2通道清理技术原则及方案确定应考虑地区差异,宜分区域开展。 4.3路径选择应避开军事设施、大型工矿企业及重要设施等,符合城镇规划。 4.4对于建设环境复杂的区域,通道清理工作应采用“先签后建”模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5.1.1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协议应取至县级单位,施工图阶段应取至乡镇级单位。特高 玉及跨区线路工程原则上须取得省级相关协议,市级相关单位协议可根据需要取得。各设计阶段需取得 的协议参见附录A,征求意见函示例参见附录B,协议复函文件示例参见附录C。 5.1.2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的协议进行复核;施工图阶段应对初步设计阶段取得的协 议进行复核或备案。 5.1.3联合设计时,当多个设计单位均需对一个协议单位征求意见时,应以一个设计单位为主,协同办理

5.2.1房屋拆迁应根据当地民房特点,考虑主辅房、阁楼、地下室、滴水檐、附属设施等具体情 区域制定处理原则

2.1房屋拆迁应根据当地民房特点,考虑主拥房 域制定处理原则。 2.2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的建筑物。 2.3对耐火屋顶建筑物,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500kV及以上输电线 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 2.4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见表1。

5.2.3对耐火屋顶建筑物,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500kV及以上输电线 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

表1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2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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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5.2.7线路跨越或邻近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时,交流输电线路房屋所在地1.5m高处未畸变 工频电场强度不得超过4kV/m,直流输电线路湿导线情况下在地面未畸变合成电场强度不得超过 15kV/m。当与已建或待建线路平行时,应考虑相邻线路的相互影响。 5.2.8在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阶段,对不满足有关环境标准的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应予以清理。

更换树种等方案。当砍伐通道时,宜根据表5中净空距离要求考虑砍伐鼓形通道 5.3.2输电线路跨越成片林区时,应按照林区内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考虑跨越,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 度应在林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沿线建设运行经验综合确定 5.3.3输电线路跨越林区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最小重 直距离,应符合表4规定的数值

线与树木之间(考虑自然生长高度)的最小垂直距

5.3.4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输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

5.3.5输电线路通过果树 我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 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 应付合表6规定的数值

不应砍伐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及街道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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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架空线路跨越森林、防风林、固沙林、河流坝堤的防护林、高等级公路绿化带、经济园林等,宜 根据树种的自然生长高度采用高跨设计。 5.3.7对于线路通道内零星保护树木、风水树、古树、坟头树,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因地制宜,经综 合经济比较后采取避让或高跨等措施。 5.3.8重冰区林木执行砍跨结合原则,应在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方案

5.4.1线路高跨地段少数高度超过主要树种平均自然生长高度的树木应予以修剪或砍伐。 5.4.2线路通过林区需要按砍伐设计的,砍伐通道宜按照风偏考虑鼓型通道。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 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5.6加油、加气站、油气井的处置

6.1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 ()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全高加3m,还应符合其他的相关要求。 6.2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口与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5m 应满足表7中相关要求:

表7线路与加油站防火距离

5.6.3线路与加油、加气站内储油罐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杆塔全高加3m,或通过协商确定。 5.6.4加油站需拆迁时,应根据加油站的等级、所处位置等情况制定赔偿标准。 5.6.5对于大型或拆迁难度较大的加油站,应进行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并考虑社会因素的影响,确定避 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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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线路与油气井的距离宜按以下原则考虑: 5.6.6.1对于油气井和煤层气井《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5部分:参考软件 GB/T 20090.5-2012》,不应小于1.5倍杆塔全高。 5.6.6.2对于无自喷能力且井场没有储罐和工艺容器的油井,当上述避让距离执行有困难时,避让距离 可适当缩小,但应满足修井作业要求,同时取得协议并取得运维单位同意。 5.6.6.3线路与油气并距离除需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单位协议要求,同时注意与储油气设施 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距离要求。

5.7石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

大于100m;不能满足要求的,杆塔基础外沿与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地装置宜远离敷设 5.7.2线路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水平距离还应满足GB/T50698、SY/T0032和GB/T21447的相关 定。

5.8电力线、弱电线、道路的改迁

5.8.1线路附近影响线路施工或运行维护安全的电力线、弱电线应考虑改迁。 5.8.2线路施工过程中或建成投运后,附近受影响不能安全运行的电力线、弱电线应考虑改迁或采取保 护措施。 5.8.3线路施工时会对其造成破坏,建成投运后影响人、车等安全通行或人、车通行影响线路安全运行 的道路,应考虑改迁。

SY/T 6853-2012标准下载6初步设计阶段通道清理的设计工作内容

6.1.1初步设计阶段应收集沿线政府、规划、国土、矿产、林业、文物、军事、通讯、交通、水利、旅 游局等部门对确定路径方案相关的资料;按照通道清理原则确定拆迁房屋类型和数量、砍伐树木种类和 数量;确定拟拆迁或封闭的厂矿、企业等设施。收资单位见附录D。 6.1.2对城镇建设、工业区等政府规划,应落实规划主管部门、级别、规划范围和面积、规划年限、现 状、建设计划及相关要求。 6.1.3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落实主管部门、设置级别、 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准确位置及边界范围。 6.1.4对于矿产资源,应落实其准确位置和边界范围、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权益归属、储量、开采年限、 开采方式以及矿产资源并发所处阶段,包括预查、普查、详查、探矿权和采矿权等。 6.1.5对于通道内已生产(经营)的厂矿、企业等设施,应落实其法人(公有、私人、企业),性质(军 用、民用),类型(建筑物、矿产、工厂、通信设施等),面积,年限(设立年限,矿权期限等),矿产 资源的储量、开采深度、采深采厚比、开采方式等信息。 6.1.6对于林木资源及林地等,应落实其主管或归属部门(个人)、分布范围、数量、种类、平均自然 生长高度、砍伐赔偿标准等。 6.1.7对于军事设施,应落实其管理权归属、位置和控制范围以及相关要求。 6.1.8对于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应落实主管部门、等级、规划、现状、跨越(避让) 要求、净空要求等。 6.1.9对于水利、通信、地震等设施,应落实主管部门、等级、规划、现状、跨越(避让)要求、净空 要求等。 6.1.10对于输油、输气等设施,应落实主管部门、等级、规划、现状、跨越(避让)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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