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1T 907-2015 辽宁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pdf简介:
《DB21T 907-2015 辽宁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是一部关于辽宁省建筑工程中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它详细规定了在辽宁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循的技术要求、计算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这份规范涵盖了地基处理、桩基、基坑支护、天然地基承载力评估、复合地基设计等多个地基基础工程的关键领域。
"907-2015"表明该规范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DB21T"是辽宁省地方标准的代码,"907"则可能是该规范的特定编号。该标准旨在保障辽宁省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安全,提高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对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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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黏性土的状态,可按表4.2.10分为坚硬、硬塑、硬 可塑、软可塑、软塑、流塑。
4.2.10黏性土的
4.2.12淤泥为在静水环境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DL/T 1678-2016标准下载,并经 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天于液限、大然孔隙比大 于或等于1.5的黏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大然孔隙 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黏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
4.2.13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 60%的土为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60%的 土为泥炭质土,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5%且小于10%为有 机质土。
4.2.14红黏土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
4.3.1初步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1确定。
4.3.1初步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1确定。
4.3.1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住:1表中间距不适于地球物理勘探,对局部异常地段应予以加密;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 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4.3.2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3.2确定。
4.3.2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3.2确定。
表4.3.2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1 当需要判定场地土覆盖层厚度时,孔深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需要判定场地土覆盖层厚度时,孔深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4.3.3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士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 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不宜少于探点 总数的1/2;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 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士均应采取土试样或 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3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士层剪切波速的勘探 点数量不宜少于2个; 4应采取水、土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3.4详细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4确定
4.3.4详细勘察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4确
表4.3.4详细勘察勘探点、线间距(m)
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 (坡度大于10%),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4.3.5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和角点布置,对于建筑群也 可按其范围均匀布置,并且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 数的1/3; 2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 不应少于5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密集 的高层建筑群,控制性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 少应有2个控制性勘探点: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 基础和高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抗震设防区,单幢超过10层的高层建筑或高度超过 24m的多层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点不宜少于2个: 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剪切波速 的勘探点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度空间结 构均不得少于1个。 4.3.6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当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当基础 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 基础底面宽度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 于5m; 2高层建筑和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 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一般性勘探孔应 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 地层; 3对仪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 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 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
4.3.6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
1勘探孔深度应当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当基础 氏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 基础底面宽度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 于5m; 2高层建筑和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 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一般性勘探孔应 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人稳定分布的 地层; 3对仪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 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 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4.3.7简单均匀场地条件下多层建筑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也可 按下式估算:
d. = 4 + an
式中:d.一自基础底面算起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m); α一与地基土类别、密度或状态有关的经验系数,对 坚硬、密实地基土取0.8,对硬塑、可塑、中密地 基土取1.0,对稍密、松散、软塑地基土取1.2; n一住宅建筑层数,其他的一般建筑物可按高度、荷 载换算成相当的层数。 4.3.8一般高层建筑的筏形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也可按下式估 算:如在此计算深度内遇岩石或厚层碎石士等稳定地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小
式中:H一筱基埋深(m); α一与地基土有关的经验系数,可按表4.3.8采用; b一基础宽度(m)。
表4.3.8经验系数a
4.3.9桩基工程勘察应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 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当采用岩石作为桩的持力层时, 应查明岩石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 硬程度、完整程度,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 弱岩层;勘探点间距宜取15~25m,端承型桩取较小值,摩 擦型桩取较大值。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下单桩基础,宜每桩 布置一个探点。
4.3.10桩基勘察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 3~5d(d为桩端直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或大面 积群桩,不小于5m: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达到桩端平面 下压缩层计算深度。 4.3.11基坑工程勘察应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 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对于主体结构的地下室基坑工 程可以与主体建筑详细勘察同步进行,对于具有独立使用功 能的地下空间工程应进行专门勘察。 4.3.12基坑工程勘探孔深度和勘察范围应根据场地条件和 设计要求确定。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开挖深度的2倍,在此 深度遇到稳定的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石时,勘探孔深 度可适当减少。勘探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 度的1~2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打 大,勘察孔间距宜为15~30m,沿周边布置勘探孔数量不应 小于4个。 4.3.13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现状调香查,查明邻近建 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 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广解管线的类 型、平面位置、理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地 下管线实地探测。 4.3.14甲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 乙、丙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
4.3.10桩基勘察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 3~5d(d为桩端直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或大面 积群桩,不小于5m: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达到桩端平面 下压缩层计算深度。 4.3.11基坑工程勘察应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 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对于主体结构的地下室基坑工 程可以与主体建筑详细勘察筒步进行,对于具有独立使用功 能的地下空间工程应进行专门勘察。
《空分制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77-2011》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场地地形和场地所在地貌单元: 2岩土的成因、类型、工程性状、松散覆盖层厚度 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和完整程度: 3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 4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结构面)的类型、产状 发育程度、延伸程度、结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
合关系、力学属性和与临空面的关系: 5地下水水位、类型、主要含水层分布情况、补给及 动态变化情况; 6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7不良地质现象的范围和性质: 8地下水、土对支挡结构材料的腐蚀性: 9坡顶、底附近建(构)筑物的荷载、结构、基础形 式和理深,地下设施的分布和埋深。 4.3.15边坡工程宜在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采用钻探 并探、工程物探等方法进行勘察;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 置,勘探点、线间距可按表4.3.4执行,勘探深度应穿过最 下层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2~5m(控制性钻孔取上 限值,一一般性钻孔取下限值)。 4.3.16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进一步地震液化应在 地面以下20m内的范围进行,但对本规范第5.2.9条规定可不 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 地面下15m范围内士的液化。为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 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4.3.17详细勘察采取士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 程评价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探孔的数量,应根 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 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 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采取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 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 动力触探为主要勘探手段时,每个场地应不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 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4室内试验与原位测试
4.4.1室内土工试验项目及要求应根据工程特点、岩土特性 和工程分析需要确定,试验条件应符合工程实际受力状况。 4.4.2各类工程均应按表4.4.2测定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 标,当工程需要时,应根据需要增加试验项目。特殊性岩土 的试验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表4.4.2室内土工试验项且表
注:对无法取得原状样的砂、碎石类土,可只进行颗粒级配试验并计 算不均匀系数。
注:对无法取得原状样的砂、碎石类土,可只进行颗粒级配试验并计 算不均匀系数。
JT∕T 803-2011 填充型环氧涂层钢绞线预应力锚索4.3原位测试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工程需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