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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效翼船 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1).pdf简介:
地效翼船 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1).pdf部分内容预览:
在就座的情况下能接收到所有必需的信息并操纵这些设备。 4.3.2.2操纵室每个操纵部件的位置和标示,应使操作方便并防止混淆和误动作。 4.3.2.3操纵部件应布置成使驾驶员在坐姿时能对每个操纵部件进行全行程和无阻挡 地操作,而不受其衣服或操纵室结构的干扰。 4.3.2.4不同功能的操纵手柄应易于识别并能有效防止误操作和相互干扰。 4.3.2.5多台发动机的操纵手柄应满足同步操纵和分别操纵的需要,各手柄应便于识别 和能防止混淆或误操作。 4.3.2.6襟翼和动力增升系统的操纵部件应设在操纵台的中心或右边,其操纵动作应不 与登陆轮架收放操纵动作(如有时)相互十扰。 4.3.3操纵室的视域 4.3.3.1操纵室的布置应给予驾驶员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视域,使其能在地效翼 船使用限制内安全地完成任何机动动作,包括滑行、起飞和降落。 4.3.3.2操纵站的位置应使驾驶人员从船首正前方到任一向后30°的扇形区中清晰地 看到水平线。发动机和推进设备不应影响该视域。 4.3.3.3在地效翼船排水状态下,当驾驶人员就座时,通过上述4.3.3.2规定的扇形区 下论地效翼船吃水、纵倾如何,盲区不应超过一个船长。 4.3.3.4应设有保持玻璃窗清晰状态的装置(如刮水器),使可能产生的故障不会导致 减少清晰的视域,以致严重影响驾驶员继续驾驶而停船。玻璃窗应采用破裂时不会裂成危险 率片的材料制成。操纵室的玻璃窗为减少有害反射,应呈倾斜状态。 4.3.3.5对于在结冰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地效翼船,至少应考虑对操纵室风挡玻璃重要视 区采取必要的防冰措施。
在就座的情况下能接收到所有必需的信息并操纵这些设备。 4.3.2.2操纵室每个操纵部件的位置和标示,应使操作方便并防止混淆和误动作。 4.3.2.3操纵部件应布置成使驾驶员在坐姿时能对每个操纵部件进行全行程和无阻挡 地操作,而不受其衣服或操纵室结构的干扰。 4.3.2.4不同功能的操纵手柄应易于识别并能有效防止误操作和相互干扰。 4.3.2.5多台发动机的操纵手柄应满足同步操纵和分别操纵的需要,各手柄应便于识别 和能防止混淆或误操作。 4.3.2.6襟翼和动力增升系统的操纵部件应设在操纵台的中心或右边,其操纵动作应不 与登陆轮架收放操纵动作(如有时)相互干扰。
第4节乘客定额与乘员安全保护
4.4.1乘客定额 4.4.1.1对涉客地效翼船,应根据稳性计算资料、乘客舱室面积、座椅布置和救生设备 的配置核定乘客定额,并记入地效翼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4.4.2乘员安全保护 4.4.2.1应为每位乘员提供一个固定座位,每个座位都应配备三点式或肩带式的安全 带。座椅及其附件或邻近的结构型式、设计及布置应使船经历大载荷后DB4401∕T 42-2020 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规则,乘客受伤的可能性 最小,且能避免夹阻乘客。座椅易导致危险的坚硬边缘应包裹或采取其他方法消除。 4.4.2.2在所有正常运行和紧急状况下,船员或乘客可以到达的地板,应采取适当的防 滑措施。
第5节脱险通道、脱险设施与噪声
4.5.1一般要求 4.5.1.1脱险通道的设置,必须确保在任何可能危险状态下,乘员均能安全撤离。 4.5.1.2客舱内除常用出入口外,至少还应设置1个应急出口。若客舱至操纵室外门的 通道畅通,则此外门可视作客舱的应急出口。出口处应安全易达,且有通道直达离船点。 4.5.1.3如操纵室与客舱之间有门隔开,并且在轻微碰撞时可能堵塞驾驶员的撤离,则
4.5.2.1舱室内的噪声应尽可能低,不影响到能听到厂播系统的厂播。 4.5.2.2操纵室的最大噪声一般不应超过80dB(A),若操纵室的噪声不能充分地降低, 应采取措施保护驾驶人员免受伤害,且不得影响其通信工作。
第5章锚泊、拖曳、系泊设备与登陆装置
5.1.1.1地效翼船应配备有效的锚泊、拖和系泊设备。地效翼船应适于被拖电。 5.1.1.2锚泊、拖更和系泊设备及船舶局部结构的布置与设计,应使锚泊,拖更或系泊 的作业人员受伤的风险性降至最低程度。 5.1.1.3所有锚泊、拖曳和系泊设备,包括系柱、系缆桩、导缆孔、羊角和环眼螺栓的 构造及其与船体的连接,均应在使用中达到设计载荷时不损及船舶的水密完整性。设计载荷 和设定的任一方向限制均应在船舶操作手册中列出。 5.1.1.4锚泊、拖更、系泊设备与登陆装置(如设有时),除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满 足本局依照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指南(2007)》的相应要求。
第2 节锚泊、拖曳与系泊
第2节锚泊、拖曳与系泊
5.2.1.1地效翼船应按需要设置有效的锚泊设备。除常规的锚设备外,可采用其他能有 固定船舶的设备或方式。
5.2.2拖电 5.2.2.1应配置适宜的装置使船舶在最坏预期工况下能够被拖电。凡拖电点为一个以上 时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应配有适宜的平衡支索。 5.2.2.2拖电装置上任何有可能与拖索发生摩擦的表面(如导缆孔)应具有足够曲率半 径,以防拖索承载时受损。 5.2.2.3地效翼船在被拖电时的最大许用航速应记入船舶操作手册
5.2.3.1应按需要设置适宜的导缆孔、系柱和系索。 5.2.3.2系索应有适宜的储存处所,能取用方便,并予以固定,以对抗可能承受的较大 的相应风速和加速度。
5.3.1一般要求 5.3.1.1如地效翼船的停泊地点为陆上,且不能利用自身动力气垫从陆地下到水中 或从水中上岸的,应设有登陆装置。 5.3.1.2登陆装置应满足本局依照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 指南(2007)》对登陆装备的相应要求。
6.1.1一般要求 6.1.1.1地效翼船主要机械设备及管路系统的设计、建造与维护除本章要求外,还应满 足本局依照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地效翼船检验指南(2007)》的相应要求 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以使用持有相应产品合格证书的航空类产品。 6.1.1.2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相关的管系和附件,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它 们的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充分考虑到使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船上人员的伤 害降至最低程度。设计应注意到结构所用的材料、设备、用途以及会遇到的工作条件和船上 环境条件。 6.1.1.3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应按其在船上安装情况,设计成在浮航和所 有飞行状态的使用包线内任何纵倾、横倾姿态时,均能在许用操作条件范围内的任何正常营 运状态下工作。 6.1.1.4对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应设有集中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6.1.1.5推进机械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转范围内机械的任何振 动模态不会在机器内部引起过度的应力。 6.1.1.6应采取措施,以便于对主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及子系统的机械设备进行清洁 检查和维修保养。 6.1.1.7所有承受内压的机器部件,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附件在首次投入运行之 前,均应经包括压力试验在内的适当试验。
6.2.1一般要求 6.2.1.1发动机应有防止超速、润滑油失压、冷却介质断流、高温、运动部件故障和超 负荷保护等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可提出警告,但不应导致船舶停机。 6.2.1.2发动机的安装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2.1.3应设有措施将多余的燃料和油泄放至安全地点,以避免失火危险。 6.2.1.4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发动机舱应有足够通风布置。在适当的情况下,应 确保密闭的机舱在发动机启动前进行强制通风到大气中。 6.2.1.5润滑油系统及布置应在所有运转转速下均能有效润滑,并应适当考虑船舶在所 有纵、横倾工况和运动程度下必须保持滑油吸入和避免溢出。 6.2.1.6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使传动装置任何零件或所驱动部件任何零件的故障,不致 造成可能危及船舶或其乘员的损环。预定在低温环境使用的地效翼船应配置空气螺旋桨桨叶 和发动机进气系统的防冰系统, 6.2.1.7设计中应考虑螺旋桨叶梢至水面的距离与该船营运气象限制规定的目测波高 目适应。在滑行、起飞和着水降落的任何时候,喷溅不得妨碍视线或损坏螺旋桨及其他部件。 6.2.1.8如装有轴系时,其设计及安装应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轴系的扭转振动所产生 的附加应力,应不超过许用值:且在轴系常用转速范围内,不应有过大振幅的回旋振动和纵
向振动。 6.2.1.9推进装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海水腐蚀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2.1.10若润滑液供应故障或润滑液失压可能导致发生危险情况,则应采取措施,以 便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向操作船员显示上述故障,使其能在危险出现前按实际可行有足够时间 采取合适的行动。
6.3.1.1管系的制造和布置应确保在地效翼船的所有营运工况下,均安全和有足够的流 量,管路每隔一定距离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不得与结构直接接触并远离电气线路。 6.3.1.2管系的设计压力是管系的最高许用工作压力,管系任何部分的最高工作压力不 得大于设计压力,并应考虑材料的许用应力。每一个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作用的管系均 应设有适当的释压装置加以保护。 6.3.1.3管系应经压力试验,其试验压力须保证有超过受试项目工作压力一定的安全裕 。 6.3.1.4各种管子、阀和附件所用的材料应与介质和管路承担的用途相适应,并对发生 <灾的危险进行充分考虑后加以选择。在保持船体、水密甲板和舱壁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 允许在某些系统中使用非金属管系材料。 6.3.1.5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高温表面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 6.3.1.6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附件、泵、滤器及其他设备上设置放泄阀或旋塞,
6.4.1一般要求 6.4.1.1应配备有效的舱底排水系统,以便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但用来永 久储存液体的水密舱室除外。若认为没有排水必要时,则可以免设排水装置,但应以实例表 明其不会削弱船舶的安全。 6.4.1.2每个在破舱水线以下的水密舱室,除用来永久储存液体的舱室以外,均应设有 固定式舱底泵装置进行排水或可由几个水密舱室合用一个移动式舱底泵。任何这种舱室的容 积或位置应使其浸水后不致影响船舶的安全。 6.4.1.3在遭到本篇第2章第7节假设的破损以后,舱底排水系统在任何可能的横倾和 纵倾状态下应能有效操作。舱底水抽吸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水从一个水密舱室流入另一水密 舱室。
GB∕T 36261-2018 建筑用节能玻璃光学及热工参数现场测量技术条件与计算方法第 7 章操纵系统与运动自动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