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791-202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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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1791-202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pdf简介:

"DB23/T 1791-202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pdf" 是一份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布的标准文件,属于地方标准(DB,即地方标准)。这个标准的全称可能是《山东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它详细规定了在山东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的安全操作规程、预防措施、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它涵盖了有限空间的定义、识别、进入和退出程序、风险评估、防护装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旨在确保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这份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的各种行业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制造业、农业、电力、水务、交通运输等,所有在可能存在人员被困或窒息危险的有限空间内进行的工作活动,都需要遵循该规范进行操作。

DB23/T 1791-202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附录A(资料性)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附录B(资料性) 有限空间作业流程图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3/T1791一2016《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与DB23/T1791一2016相比较,除 编辑性改动外《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CECS 137:2015》,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范围”的表述(见1); b) 增加了“预警互联”定义(见3.9);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的“基本要求”表述(见5.1,2016版的5.1); 增加了“有害物质检测”表述(见5.3); e)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表述(见6,2016版的6); f 修改了职位名称表述:“作业者”修改为“作业人员”(见6.4.1、6.4.4,2016版的6.5.4、 6.5.5),“监护者”修改为“监护人员”(见6.4.3、6.4.4,2016版的6.5.4、6.5.6); 增加了“现场负责人职责”表述(见6.4.2); h) 修改了“应急救援器材”表述(见6.5.3,2016版的5.6); i)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表述(见附录A,2016版A);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流程图”表述(见附录B,2016版B); k 删除了“附录C”(2016版的附录C); 1 删除了“附录D”(2016版的附录D)。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光彬、毛飞、赵同辉、李宣南、刘晗、张治国、张利军、孙金玮、翟琨、范 珊珊、李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B23/T1791一201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3/T1791一2016《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与DB23/T1791一2016相比较,除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范围”的表述(见1); 增加了“预警互联”定义(见3.9);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的“基本要求”表述(见5.1,2016版的5.1); 增加了“有害物质检测”表述(见5.3); e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表述(见6,2016版的6); f 修改了职位名称表述:“作业者”修改为“作业人员”(见6.4.1、6.4.4,2016版的6.5.4、 6.5.5),“监护者”修改为“监护人员”(见6.4.3、6.4.4,2016版的6.5.4、6.5.6); 增加了“现场负责人职责”表述(见6.4.2); h 修改了“应急救援器材”表述(见6.5.3,2016版的5.6); i)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表述(见附录A,2016版A); 修改了“有限空间作业流程图”表述(见附录B,2016版B); k) 删除了“附录C”(2016版的附录C); 1 删除了“附录D”(2016版的附录D)。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光彬、毛飞、赵同辉、李宣南、刘晗、张治国、张利军、孙金玮、翟琨、范 珊珊、李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B23/T1791一201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行政事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矿山井下作业、核工业造成的辐射 其他辐射造成伤害的有限空间作业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GB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GB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9448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 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注:有限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三类。 封闭(半封闭)设备指船舱、储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 锅炉及烟道等; 地下有限空间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污水泵房、暗沟、隧道、涵 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集水井、阀门井、下水道、建筑 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作业人员失去知觉、丧失逃生及自救能力造成急性中毒、伤害或死亡的理 括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高于爆炸下限(LEL)的10%;空气中爆 尘浓度达到或高于爆炸下限;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低于19.5%或高于23.5%;空气中有害物质的 于职业接触限值。

3.4 有限空间作业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5 缺氧环境 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3.6 富氧环境 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高于23.5%的作业环境。 3.7 吊救装备 为抢救受害人员所采用的绳索、胸部或全身的套具、腕套、升降设施等装备。 3.8 隔离 阻止有害物质和能量(水、电、气等)进入有限空间所采取的封闭、切断、阻断等安全 3.9 预警互联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实现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之间预警信息传递的信息技术。

有限空间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空气通道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 通讯不畅: b) 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 和实施救援; A c 使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的湿度或温度等物理因素; d 存在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高于爆炸下限(LEL)的10%,空气中爆炸性粉尘浓度达 到或高于爆炸下限; e 空气中存在缺氧或富氧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高于职业接触限值; f) 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淹溺、塌等危险因素:

e)其他危险和有害因

JG∕T 126-2017 建筑门窗五金件 传动锁闭器g)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5.1.1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5.1.2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应为19.5%~23.5%,可燃气体、蒸气、气溶胶或粉 尘浓度不大于10%爆炸下限(LEL),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5.1.3作业环境中存在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应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后,方可通风作业。 5.1.4有限空间内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空、置换或清洗。 5.1.5对可能释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或存在有限空间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 料时,应连续监测,实现预警互联,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情况异常时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5.1.6有限空间作业停工期间,应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作业完成后,应清点人员及设备数量, 确定无人员和设备遗留;作业前采取隔离措施的,应解除隔离,彻底解除作业区域封闭措施后方可撤离 现场。

5.2.1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5.2.2岗位通风应局部机械通风为主,辅以自然通风 5.2.3通风换气应向有限空间输送清洁空气,严禁采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3.1对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气体 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min。 5.3.2有限空间有害物质检测指标包括氧含量、有害物质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 粉尘)浓度等。 5.3.3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检测仪器应性能良好可用,并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 5.3.4依据作业环境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选用“扩散式”或“泵吸式”监测设备。

5.4.1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 5.4.2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5.4.3有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36V,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等狭 窄的工作场所,行灯额定电压应不高于12V。 5.4.4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DGT∕J08-2044-2008 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规程,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5.4.5行灯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的地方: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Q,并定期检测。 5.4.6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GB3787中的有关规定 5.4.7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5.1机械设备的运动、活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

5.1机械设备的运动、活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5.2机械设备上的局部照明均应使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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