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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1月3日).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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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印发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苏防规【2020】1号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制定了《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民防务江苏酒人民120年11月级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和国家、省有关 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及相关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人防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空地 下室的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 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 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具体修建比例见附件1。计算公式如下: 应建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设比例/(1+建 设比例)。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生产性配套设施等 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地铁、隧道、地下公路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综合管
备掩蔽工程可按1:1.2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食品 库、药品库等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一 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救护站可按1:2.0 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生化监测中心、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可按1:2.5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 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 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五)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 标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条(四)(五)项申请 易地建设的,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依据本细则第十条(一 (二)(三)项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提交以下技术说明材料: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DL/T 700-2017标准下载,应提交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应 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因地形条件限制的
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 情况说明;因建筑结构条件限制的,主要包括平时建筑功能、安 全距离、出入口、管线穿越等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和单位造 价极不经济合理的,应提交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的, 应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 说明。 第十二条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部门应根 据建设单位申请的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批,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第十条第(一)项审批的项目,除依据材料中明 确的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优先建 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二)按照第十条第(二)(三)项审批的项目,可组织专 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专家组成员由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审批的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 少于3人; (三)按照第十条第(四)项审批的项目,应按整个项目规 划确定的建设指标一并计算项目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四)按照第十条第(五)项审批的项自,以有权部门批准 的详细规划或已确定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指标的人防工程建设专 项规划为依据,且规划控制指标不得低于附件1要求。若相关规 划中未明确规划指标,以《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 学综合楼项目,具体清单见附件4)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有权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 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具体清单见附件5) 减平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 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 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情形。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阶段明确整个项目防空地 下室的配置要求,包括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 并满足服务半径等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分期建设时,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 施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 与整个建设项自同步峻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 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负责防空地下室审批的部 门)在开展防空地下室审批(含建设、易地建设审批)以及易地
建设费减免时,应当在政务服务网或人防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负责该项目审批的部 门应核实并提出明确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防空地下室 审批及易地建设费减免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同步推送到江苏省 人防工程信息公开平台“阳光人防”,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以及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地下工程的防护开展质量监督,并对防空地下 室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具体按照《江苏省人 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竣 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 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第十九条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审批及易地建设费减免的 部门要加强监管,省人防办每年组织随机抽查,设区市人防主管 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所辖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 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抽查和整改情况及时上 报省人防办。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防 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人防办关 于明确物流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中与本细则不一致 的条文,以本细则为准。《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
)》即行废止。 附件:1.全省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和居住区最低人均配建 指标一览表 2.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4.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目清单 5.符合减半征收规定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项目清单
广州市某小学综合楼建安工程清单报价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建筑、办公建筑 家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 、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建筑、办公建筑、 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 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评判一览表
符合减半征收规定的学校建设项且清单
符合减半征收规定为残疾入修建的
GB∕T 18920-20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守合减半征证收规定为残疾人修建的 生活服务设施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