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110-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1/T 2110-2021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施工技术规范.pdf简介:
"DB41/T 2110-2021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施工技术规范.pdf" 是一份关于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的技术标准或规范。DB41/T是湖南省地方标准的标识,2110-2021是标准的编号,表明这是2021年发布的第2110号标准。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方法、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它旨在指导和规范此类工程的施工过程,以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DB41/T 2110-2021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施工技术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6.6.5生态廊道建设工程
6.6.5.1一般规定
生态廊道的建设应依据现状地形、地貌,最大限度保留和利用场地原有自然资源,适当进行提升 原有的水系、水体应予以保留。生态廊道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人造景观与大自然的和谐统 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生态建设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6. 6. 5.2 绿化带工程
DB13∕T 5385-2021 机器人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要求绿化带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DB41/T21102021
6.6.5.3园林绿地工程
园林绿地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植物配置仍以本地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不同季节合理搭配。配置适当的人造景 观,成为环境优美的绿地和供人们休闲游乐的园林; 绿化之前,对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进行改良或置换,清除杂物,垫填坑洼,排除积 水。土壤厚度及地形造型符合设计要求; c 挖穴、苗木的运输和修剪、栽植、浇灌、支撑,草坪的播种和移植,绿化带的后期养护,均 参照CJJ82执行; d 园道、铺装场地、座椅、环卫设施的施工,按照工程设计和CJI82的要求进行
6.6.6草地修复工程
6.6.6.1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抗逆性强、成本合理的乡土草籽 6.6.6.2穴播播种,应在行上、行间或垄上按一定株距开穴点播2~5粒种子。 6.6.6.3条播播种,应按一定行距一行或多行同时开沟、播种、覆土一次完成。 6.6.6.4撒播播种,应保证种子尽可能均匀地撒在土壤表面并覆土。
6.7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6.7.1湿地污染控制
6.7.1.1外源污染拦截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外源污染位于湿地恢复与建设区上游或可通过人工渠等进入湿地恢复与建设区的,应在外部 水体进入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处建设处理湿地,处理湿地建设方法按照HJ2005的规定执行; b 以再生水为湿地补给水源的湿地恢复与建设,宜在补水入口处建设处理湿地,处理湿地建设 方法按照HJ2005的规定执行。 服 6.7.1.2内源污染处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受污染的水体,可对岸带基质进行配置,增加对污染物的吸附与分解能力。在岸带科学配置、 合理种植吸收污染物能力强的湿地植物,达到清除水中污染物的目的; 对不流动的受污染水体,可构建生态浮岛放置于水面上,生态浮岛由竹材等轻质生态环保材 料建造浮体,浮体上种植吸收污染物能力强的湿地植物。生态浮岛可置于水体中央,也可沿 岸带布设。
6. 7.2湿地地形地貌改造
6. 7. 2. 1 一般规定
DB41/T 2110202
DB41/T 2110202
湿地地形地貌改造一般规定如下: a 通过工程措施削低过陡或过高的地貌、平整局部地形、营造生境岛、规整小型水面的形状, 改善和营造湿地植被和水鸟的生存环境,增加湿地生境的异质性和稳定性; b 湿地地形改造主要包括:营建浅滩湿地、规整小型水面和营造生境岛,
3. 7. 2. 2营建浅滩湿地
6. 7. 2. 3规整小型水面
规整小型水面的形状,增加湿地的稳定性。
整小型水面的形状,增加湿地的稳定性。
6.7.2.4营造生境岛
针对不同种类水鸟的栖息环境要 有的地形条件,在距离岸边一定距离的开阔水面处营造
6.7.3湿地岸线维护
6. 7. 3. 1一般规定
湿地岸线维护一般规定如下: 岸带地表裸露的、过陡不稳定的、土壤松散宜受侵蚀的区域,应进行岸带保护工程; b 岸带坡度不超过15°时可采用植物护坡,大于15°时宜采用多种护坡技术结合; 护坡工程应选择生态材料,不应使用混凝土、水泥等硬质铺装材料: d 岸带坡度较陡,水流冲击力度较大的区域,可采用块石护坡、透水砖护坡和生态袋护坡等; 根据湿地岸坡护坡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护坡材料的差异,湿地岸坡护坡分为木桩护坡,块石护 坡,生态砖、生态袋护坡,植物护坡,生物工程护坡等方法
6. 7. 3. 2 木桩护坡
木桩应垂直于水面紧密成排打入地下。木桩的规格和布置须抗剪断、抗弯、抗倾斜、阻止土体从 桩顶滑出。木桩结构类型上有单排桩、双排桩和群桩等,据坡度、面积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木 类型。木桩材料宜选择耐水淹的树种或做防腐处理,可采用活木桩。
6.7. 3.3块石护坡
需要稳固的岸坡临近水边地段应采用块石护坡,其下层以碎石铺设,上层铺设粒径较大的块石,以 决石的重力作用固着壤土,可在其上覆盖种植土,并种植根系发达的湿地植物,防止水流冲击侵蚀,石 决的重量和形状选择需根据不同的水流冲刷能力来确定。在块石不能稳固安放的区域,可在临水一侧垂 直于水面打入柳木桩固定,
6.7.3.4 生态砖、生态袋护坡
生态砖、生态袋护坡一般用在受水流冲蚀而容易塌的湿地岸坡区域,利用其重力作用固着岸坡 阻挡水流的进一步冲蚀,并为湿地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提供适宜的空间。 可在湿地岸带码放多层生态袋,相邻各层相互交错,生态袋之间可用连接扣及黏合剂相连,可形成 稳定的透水不透土,易于植物生长的岸带。生态袋内可填充沙土、壤土等基质,并可在生态袋上划开不 同规格的十字型开口,撒播湿地植物种子或湿地植物的繁殖幼体
6.7.3.5植物护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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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湿地植物根、茎(秆)或完整的湿地植物体作为护岸结构体的主要元素,按一定的方式、方向 和序列扦插、种植或掩埋在湿地岸坡的不同位置,在湿地植物生长过程中实现加固和稳定岸坡,控制水 土流失。 可采用带状或者穴状方式整地,沿与水陆交界线平行的方向挖掘种植槽或者种植穴。草本植物宜采 用带状种植的方式,灌木和乔木类宜采用穴状种植。种植植物前应在种植槽和种植穴内回填覆盖种植土, 并透水浸泡
6.7.4湿地植被恢复
6. 7. 4. 1一般规定
湿地植被恢复一般规定如下: a)现状湿地存在植被覆盖率和物种丰富度低等问题时,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b)对现状硬质化岸带改造后,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c)现状非湿地区域通过地形改造新建湿地的,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6.7.4.2植被恢复措施
植被恢复措施满足如下规定: a)湿地植被恢复主要采取封禁等自然恢复或人工辅助再生措施; 湿地内的滩涂、沼泽、疏林和灌丛等通过封育措施能够恢复林草植被时,应采取封禁方式恢 复植被; c 经封育不能恢复或恢复较慢的区域,应采取补植(播)乡土树(草)种等人工辅助再生。
6. 7. 4. 3植物种植
植物种植满足如下规定: a 湿地植物应采用与植物生活型相适应的分带种植,可依水分梯度分布种植沉水植物、浮叶植 物、漂浮植物、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 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宜按照成丛随机方式种植,不宜按行间距均匀种植,沉水植物、浮叶植 物和漂浮植物可按照随机方式播撒种植,
6.8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6. 8.1自然保护区建设
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综合管理站、视频监控工程、巡护路网、科研监测站、管理标识等工程。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6.8.2国家公园建设
国家公园建设包括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建设。
DB41/T 2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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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1一般规定
7.1.1.1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施工测量包括建立施工控制网、工程点的定位放样测量、土石方测量、施 工控制测量和施工结束后的竣工测量。 7.1.1.2首级施工控制网的布设应根据修复工程范围及工程特征确定。修复范围在1km以上应布设 一级导线或同等级以上的其它网型,在1km以下可布设二、三级导线或同级以上的其它网型, 7.1.1.3施工单位应根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类型和特点配置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测绘人员和校验合格 的仪器设备,测绘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的测绘资格。 7.1.1.4业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测量依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测量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或检测,对 测量成果进行验收,
7.1. 2施工控制测量
7.1.2.1施工控制测量,应利用已有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各工程点测量的依据。当已有的控制 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技术要求时,经业主单位同意后,可另测施工控制网。 7.1.2.2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设计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宜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7.1.2.3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进行测量时,可沿 用原高程系统,与黄海高程进行换算,
7.1.3施工放样测量
7.1.3.1各工程点放样技术要求:平面放样精度相对于控制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高程放样精 度相对于邻近水准点高差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 7.1.3.2施工放样测量宜采用极坐标法,也可用全站仪坐标放样法直接放样。
JC∕T 1004-2017 陶瓷砖填缝剂7. 1. 4 跨工测量
7.1.4.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峻工测量。在控制点上设置测量仪器,测出各已完工的工程点坐标及高程: 展绘在平面图上,编制峻工总平面图,并作好工程峻工测量记录, 7.1.4.2竣工总图的比例尺,宜为1:500~1:1000,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相应比例尺。
7.2.1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严禁用于工程部分。 7.2.2原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材料进场使用前 进行复检。
7.3材料、设备进场检测
7.3.1材料、设备的进场检测内容应包括材料性能复试和设备性能测试。 7.3.2进场材料性能复试与设备性能测试的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 件和合同要求确定。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依据可参照JGJ190执行。 7.3.3对不能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或不适于送检的大型构配件及设备等,可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 商在供货方提供的检测场所进行检测。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T50362-2005》7. 4. 1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