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4/ 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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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镇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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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 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DBJ50∕T-397-2021 建设工程机械类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 清晰正式版,具有社会保障性 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 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
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指政府尚符合所在城镇家庭收人标雅和住房困难标雅条件的 成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 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 主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口 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一 地使用权,并产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房。 3.6 套型 再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7 套型建筑面积 基本住宅单位建筑面积与同层内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之和。 3.8 房间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3.9 丝仙效
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 、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 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房。
居住用地范围内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4.1.5保障性住房住区内道路交通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
4.1.6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自行车停车库(榭).停车位应
8)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自行车存 车位设置不得低于每套住房1.0辆; b) 廉租住房的自行车存车位设置不得低于每套住房2.0 辆。
4.1.7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停车率应满足下列
a) 公共租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60%; b)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50%: ? 廉租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20%。
4.1.8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
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4.1.9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合
4.2.1保障性住房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残障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 及设施。
及设施。 4.2.2保障性住房新建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造区绿地 率不应低于30%;公共绿地应符合其设置条件,指标不应低 于1m/人。 4.2.3保障性住房的绿地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时,平均 覆土厚度应大于1.5m。 4.2.4保障性住房的室外景观和绿化用水应使用中水或经处理达 标的其它水。 4.2.5住区内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 陪碍设施
率不应低于30%;公共绿地应符合其设置条件,指标不应 于1㎡人。
1.1保障性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功能、家庭人口、生活习惯等因 ,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素,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5.1.2保障性住房应遵循面积小、功能齐,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 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的原则。 5.1.3保障性住房可分为一房(起居室兼卧室)、二房(起居室+1 个卧室)、三房(起居室+2个卧室)等多种套型,满足不同人口结构 家庭的居住需求。
5.2.1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套型建筑面积指标
5.2.2套型平面应尽量规整,以利于节能和抗震。 5.2.3保障性住房为小套型组合,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按标准层内公摊进行计算)。 5.2.4保障性住房房间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4保障性住房房间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月 房间使用面积指标
5.2.5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3,阳台的 进深应控制在0.8m~1.2m;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阳台 的面积不应超过5m²,阳台的进深应控制在1.3m~1.5m。 5.2.6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平面布局合理设置储空间
保障性住房日照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套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日照 标准应符合GB50368的要求:
b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为西或东朝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2保障性住房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保障性住房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每套住房的自然通风 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b)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C 厨房与卫生间应设防火型变压式排气道,排气道排风口 应安装防火型止逆阀; d)燃气热水器的排风口不得与厨房、卫生间的排气道连通。 5.3.3保障性住房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b)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起居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d 分隔卧室、起居室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应大于45dB; e 分割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应大于51dB; f电梯紧邻卧室或起居室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5.3.4保障性住房的层高应控制在2.7m~2.9m;利用坡屋顶内空 间作卧室或起居室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 5.3.5保障性住房门洞口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6卧室及起居室不得设置落地窗,北朝向不得设置凸窗,其他 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如设置凸窗,凸窗凸出外墙面的尺寸(从外墙 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 5.3.7保障性住房的首层外窗可设金属防盗护栏,阳台宣采用封 闭式。 5.3.8保障性住房的洗衣机位置宜设在卫生间或阳台;电冰箱位 置宜设在厨房或起居室。 5.3.9保障性住房套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 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 5.3.10保障性住房无障碍设施除应符合JGJ50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a)保障性住房首层为残障人居住时,应单独设无障碍坡道, 并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b)设有电梯的保障性住房由室外地面至电梯门口应设无障 碍坡道; c)户内地面不应有大于 20mm 的高差,并应以斜坡过渡。
6.1.1 保障性住房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要求。 6.1.2 保障性住房给水引人管应设置分户计量表。 6.1.3 保障性住房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排水 管道。 6.1.4保障性住房厨房、卫生间应设置地漏,并应安装节水型洁具 和配件;卫生间便器次冲洗水量不得大于6L,并应采用分档冲 洗水箱。
6.1.5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和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 道不得穿越卧室。
6.1.6保障性住房推荐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6.2.1保障性住房采暖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要求。 6.2.2保障性住房应采用集中供热方式GB∕T 24496-2009 钢筋混凝土大板间有连接筋并用混凝土浇灌的键槽式竖向接缝 实验室力学试验 平面内切向荷载的影响,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 集中热力网。
6.2.3保障性住房套内房间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6.2.3保障性住房套内房间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室内采暖计其温度
6.2.4保障性住房热力管网应设置热力平衡装置,各楼栋供热入 口均应安装热计量表。 6.2.5保障性住房户内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宜采用散 热器采暖方式或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并应设置室内温度控制 和热计量表。
6.4.2保障性住房用电负荷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烧结厂设计规范 GB50408-2015》6.4.2保障性住房用电负荷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6.4.3保障性住房应接户设暨用电计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