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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简介:
"GB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这份标准主要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测试以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它涵盖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各种类型,包括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旨在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防止或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条文说明"是对标准中具体条文的解读和详细说明,它解释了标准中的技术术语、关键参数、操作流程以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帮助设计者、施工人员、检验人员和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标准,从而保证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质量。
总体来说,这份标准和条文说明对于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设计、施工操作、维护保养以及应急响应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GB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3.7.5泡沫液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3.7.6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三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相关 规定。
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法兰连接螺栓数量少于5个时应进行防静 电跨接。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 接地装置。
4.1.1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 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T∕CCMA 0103-2020 沥青路面微波综合养护车,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 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4.1.2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当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
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 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汇 7%计算泡沫液用量。
4.1.5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
4.1.6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 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十 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 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6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
4.1.7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汽
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栏 ;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 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 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 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 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4.1.9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
n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 主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1.11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
4. 1. 11回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 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4.2.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²应至少增 1个泡沫产生器。
4.2.4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4.2.4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确定;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 并联使用; 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 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内 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 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 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 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
1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确定; 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 并联使用; 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 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内 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 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 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 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 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²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 射口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²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 射口。
4.2.6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
1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 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 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理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 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 验用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 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 置独立的控制阀; 2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提外距 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
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 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 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 (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 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3.3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 环形面积280mm²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3.4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导流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计算确定; 2 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4.3.5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当3个或3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 瑞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常开阀门; 3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系统的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泡沫消防车 的供给量; 4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 管卡间距不宜大王3m沟法湿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清扫口
4.3.6防火提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条的规定。
4.3.6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4.3.7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 控制阀:
2半固定式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 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 坡向放空阀
4.4.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
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 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加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12.5L/(minm²),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 于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DB37∕T 5176-2021 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4.4.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
4.4.3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和第 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水 溶性液体内浮顶储罐,其泡沫释放口处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4.5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 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 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7 条、第 4. 3. 5 条、第 4. 3. 7 条的规定。
表4.5.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JGJ 67-198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表4.5.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5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