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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20-2020 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pdf简介:
DB31/T 320-2020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名称为《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这份标准主要针对上海市的工业开发区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依据,内容涵盖了工业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旨在保证工业区的高效、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它可能包括对工业区的土地利用、建筑物布局、基础设施配置、环境保护措施、消防安全、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旨在提升工业区的整体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该标准可能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活动,有助于确保工业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环境质量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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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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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开发区的产业导向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和上海市产业功能布局,并结合自身区 域条件和发展基础适时调整。 4.1.2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和环境要求的企业不宜入驻。
GB∕T 29158-2012 带辅助能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容积大于0.6m3)技术规范开发区的新增产业项目应行 所在区的产业项目开发强度和产出强 度。开发区用地规模、项目准入 业用地指南》
开发区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 a)应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 b) 研发和制造等功能区域应相对集中布置。 C) 工业区和生活区之间应按规划、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设置隔离带。 d)有两个以上产业集群的开发区产业布局应相对集中。 e) 外环线内不应新设立开发区,但符合中心城区功能的都市型工业园区除外。 不应在下列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开发区: 准信息服务平 自然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 3) 旅游度假区; 4) 水源保护区; 水源涵养林带。 g)f)中所述区域内已有的工业开发区 去规调整 相邻的开发区
1开发区规划布局应满足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中产业用地总体布局要求,编制开发区产业规划和 见划。 2开发区应锁定一定比例的先进制造业用地,开展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处置利用低效闲置:土地。
5.2.1开发区规划布局应满足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中产业用地总体布局要求,缩制开发
区应加强土地集约利用,落实土地出让全生命周其
6.2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开发区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见《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
6.3容积率和建筑高度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要求见《关于加强容积率管理全面推进王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 则》。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容积率应参照同地区的商业及办公用地。特殊产业用地应经市产业、科技等部 门认定,
7.2科技创新型开发区
7.4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产业的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a)以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为重点,融合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 b) 建设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的功能区域; c)深化专业化分工,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d)形成对接产业链上下游、集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7.5产城融合型开发区
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顺应产业融合发展趋势; b)融合发展制造业和服务业; c)发展轻质化制造、数字化制造、融合性制造、服务型制造; d)推动加工制造、研发设计、营销服务和场景应用一体化; e)推动开发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
8.1.1开发区应配套下列基础设施:
8.2.1应提供能满足人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8.2.2开发区应提高供电电网的超前性,综合考虑用电需要和发展方向,保证企业得到及时、可靠、优 质的电力服务。 8.2.3电力需求规划应纳人上海城市电网规划,编制应符合GB/T50289。编制电力规划时,除有特殊 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采用产业、行业用 电等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8.2.4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城市电网规划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设施建设应符合GB/T50293 GB50052。 8.2.5突发中断供电时,开发区应协助人驻企业确定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50052建设内部应急供电 系统。
8.2.1应提供能满足人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8.2.2开发区应提高供电电网的超前性,综合考虑用电需要和发展方向,保证企业得到及时、可靠、优 质的电力服务。 8.2.3电力需求规划应纳人上海城市电网规划,编制应符合GB/T50289。编制电力规划时,除有特殊 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采用产业、行业用 电等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8.2.4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城市电网规划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设施建设应符合GB/T50293、 GB50052。 8.2.5突发中断供电时,开发区应协助人驻企业确定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50052建设内部应急供电 系统。
8.3.1开发区应考愿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进行燃气设施建设。 8.3.2开发区燃气需求规划应纳入上海市燃气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应符合GB50028,燃气使用和管理 要求见《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8.3.3采取自行集中供气的开发区,其燃气生产企业应持有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且生产工艺和燃气 质量应满足GB50028。 8.3.4新建、扩建、改造燃气工程时应遵循节约、环保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 8.3.5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堆积杂物,不得排放腐蚀性液体、气 体,不得压埋燃气管道井盖。
8.4.1集中供热应符合下列原则量
a)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b)5 先进适用、便于管理; c) 满足功能、方便用户; d) 近期与远期相结合; e)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 8.4.21 供热设施建设应考虑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方式 8.4.3 供热规划编制应符合CJ34。 8.4.4 开发区内热源生产企业应有城市集中供热资质。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8.4.6能提供余热的企业可向周边地区提供工业余热
8.5.1应提供满足入驻企业用水的供水设施。
a)结合开发区产业导向; b)结合人驻企业生产规模; c 结合生产工艺; d)结合消防设施建设等。 8.5.3新建、扩建、改造的供水工程应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制水、输水技术、设备、 材料。 8.5.4供水系统应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要求。 8.5.5工业用水量大且要求符合GB5749的开发区,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方式。
a)结含开发区产业导向; b)结合人驻企业生产规模 c 结合生产工艺; d)结合消防设施建设等。 8.5.3新建、扩建、改造的供水工程应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制水、输水技术、设备、 材料。 8.5.4供水系统应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要求。 ,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方式
8.6.5应建立与开发区产业导向匹配的污水排放系统,并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8.6.6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处理后的泥质、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18918。 8.6.7开发区内工业废水宜再生利用,不能回收利用且须排人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先行处理,并满 足GB/T31962和DB31/199—2018。 8.6.8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DG/TJ09一2298,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见《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和《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3.7.1应部署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安全
a)园区移动通信; b)无线局域网覆盖系统; c)有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 8.7.3信息设施建设中对数据传输、应用访问及制度管理等方面信息安全的保障要求见《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计算机病毒防治 管理办法》 8.7.4开发区信息设施的管线建设应符合上海市对通信管线的要求,进行集约化建设。管线容量应留 有余量,一次布线到位,
1开发区的道路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主要 饮要道路应纳人上海市城市道路系统。 2开发区内主要道路宜与上海市各层级城市道路相连接。 3道路宽度机动车车道和车速设计应满足人驻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并符合DGI08的规定
8.8.1开发区的道路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 路、次要道路应纳人上海市城市道路系统。
8.9消防和防汛除涝设施
8.9.1应统一规划建设消防和防汛除涝设施。 8.9.2消防设施应根据产业特点建设,具体建设要求见《上海市消防条例》。 8.9.3开发区内各类建筑物的消防建设应满足GB50016。 8.9.4应完善水系及水利设施建设。 8.9.5防汛除涝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具体防汛排涝设施建设要求见《上海市防汛 条例》。 8.9.6开发区应对区域内现有河道进行治理保护,现有河道治理应落实上海市区域河道蓝线专项规 划。调整河道规划利用或河道布局应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同步调整河道蓝 线规划。
9.1.1开发区应根据地区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园区产 币局和排污量,做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料 生态环境监督,并按循环经济理念调整园区规划。 9.1.2环境保护措施见《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9.1.3开发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风险防范工程措施,减少
9.1.4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制定应者虑
a)产业基础; b) 资源能源票赋; c) 区域环境承载力; d)污染总量控制指标; e)市场空间; f)物流运输等。
9.1.5应根据监测规范和规划环评要求,建立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a)园区地下水; b)排污受纳地表水体; c)边界大气; d)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 e)环境噪声。 9.1.7 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JC∕T 1021.1-2007 非金属矿物和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 术语和通则,编制或修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9.1.8宜在污染源、风险源、环境质量监控等平台基础上建立应急平台。 9.1.9应做好开发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9.2.1园区的环境空气应满足GB3095一2012中的二级标准。 9.2.2无燃煤区内的开发区,除集中供热外,不得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9.2.3锅炉、工业炉窑的尾气应达标排放。 9.2.4不小于20t/h的钢炉的污染物排放应配置自动监测设备
9.3.1污水应集中处理或达标纳管排放。
a)建筑施T.T地午间夜间超时违法施T; b)工业运输; c)工业活动。
a)建筑施T.T地午间夜间超时违法施T b)工业运输; c) 工业活动。
9.5.1开发区应重点监管下列企业的土域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开发区应重点监管下列企业的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