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38-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04/T 038-2018 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指南.pdf简介:
"DB3304/T 038-2018 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指南.pdf" 是一个具体的标准或者指南文档,它属于浙江省的地方标准。"DB3304"是浙江省地方标准的代码,"T 038-2018"是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年份,"内河码头绿色发展评价"则是该文档的主题,它关注的是内河码头的绿色发展理念和实践,提供了关于码头设计、运营、环保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准则和方法。
这个指南可能包括对码头的能源效率、废弃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促进内河码头的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它可能适用于码头的设计者、运营商、监管机构以及相关的企业和政府部门,用来评估和推动内河码头的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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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保
3.1绿色照明灯具greenlightingl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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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009-2017 绝热材料制品 产品性能符合性评定4. 1.1 一般规定
4.1.2堆场和道路粉尘防治
4.1.2.1堆场应布置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置并与其它货种隔离。
1.2.1堆场应布置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宜避开环境敏感区, 作业易起尘货种的堆场宜集 并与其它货种隔离。
4.1.2.2堆场宜实现封闭或半封闭式储存
4.1.2.3露天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
防风抑尘网底部应与混凝土挡料墙或围墙相连,并应具备一定的抗风能力。 防风抑尘网的高度应不低于5米,高出设计堆垛最高处应不小于1米。 防风抑尘网的开孔率宜取30%40%
.2.4露天堆场应安装喷淋装置,并应符合下列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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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装置应保证喷淋轨迹可覆盖整个堆垛表面且喷洒均匀。 一喷淋装置应采用雾化好、性能稳定的产品。 4.1.2.5露天堆场中堆存时间超过24小时的堆垛应采用苦盖等辅助抑尘措施。 4.1.2.6码头应配置流动清扫车、洒水车或喷扫两用车。年设计通过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码头应配备 真空吸尘车。 4.1.2.7易起尘道路两侧宜设置固定式酒水装置
4.1.3装卸机械粉尘防治
4.1.3.1码头的装卸、输送和堆存机械设备应采用技术先进、封闭性能好、经济可行的除尘抑尘措施。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配备泄爆装置。 4.1.3.2码头前沿装卸设备应在导料口、落料处设置防尘反射板及喷水抑尘装置, 4.1.3.3装卸物料时应严格控制下料落差,落点处应安装雾炮等辅助抑尘设施。 4.1.3.4码头每个装卸点和堆取料点应根据物料性质配备移动式雾炮等适宜的除尘抑尘装置。其中,散 装化肥和水泥码头应在船岸连接处等易起尘部位设置机械除尘系统。 4.1.3.5从事干散货装卸作业的码头宜采用装(卸)船机、带式输送机等封闭性较好的专业化装卸设备, 4.1.3.6采用带式输送机的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需要和装卸设备配套的区段外,其他区段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皮带罩或廊道予以封闭,跨道 路区段应设置防酒落设施。 一转运站应在转接落料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等密闭设施。 一转运站内上游带式输送机头罩和下游带式输送机的导料槽等处应设置除尘设施。 一输送带封闭式廊道设计应便于检修。 一无法满足封闭要求的带式输送机应安装防护罩并采取强化喷淋措施,
4.1.3.6采用带式输送机的码头应符合下列
除需要和装卸设备配套的区段外,其他区段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皮带罩或廊道予以封闭 路区段应设置防酒落设施。 转运站应在转接落料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防尘帘等密闭设施。 转运站内上游带式输送机头罩和下游带式输送机的导料槽等处应设置除尘设施。 输送带封闭式廊道设计应便于检修。 一无法满足封闭要求的带式输送机应安装防护罩并采取强化喷淋措施,
4.1.4汽车转运粉尘防治
4.1.4.1汽车装卸作业点应布置射雾器,且宜采用移动式远程射雾器。 4.1.4.2集疏运车辆宜采用封闭车型,采用车时应对车厢进行覆盖封闭且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高度。 4.1.4.3码头应在港区出口处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在必要时增加人工冲洗。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冲洗设施应具有两侧及底面三面喷水功能,冲洗范围应包括车轮和车架。
4.1.4.1汽车装卸作业点应布置射雾器,且宜采用移动式远程射雾器。 4.1.4.2集疏运车辆宜采用封闭车型,采用散车时应对车厢进行覆盖封闭且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高度。
4.1.4.3码头应在港区出口处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在必要时增加人工冲洗。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应 符合下列规定:
冲洗设施应具有两侧及底面三面喷水功能,冲洗范围应包括车轮和车架。 日 冲洗设施喷水压力应不低于0.5MPa,冲洗供水强度宜为15m/h~20m/h。 单车冲洗时间宜为10s~15s。
4.1.5粉尘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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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
4. 3. 1基本要求
4.3.1.1码头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清洁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4.3.1.2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自然水体,清洁雨水可通过调节构筑物后溢流排放,水质应满足 GB8978的相关要求和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控制要求。 4.3.1.3码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优先纳入市政管网,水质应满足GB8978和DB33/T887的相关要 求。无法纳入市政管网时,码头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
4.3.1.4码头污水排出口设置水质监测设备
4.3.1.5码头排水设施应定期清理,码头区域应基本无积水。
4.3.2.1码头前沿、道路两侧和堆场四周应设置用于雨水、冲洗水及喷淋水等雨污水收集的排水管沟。 4.3.2.2初期雨水应通过排水管沟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并宜采用隔油、沉淀等处理措施, .3.2.3露天堆场四周泾流雨水及储料库、洗车区、洗箱区、机修车间内的冲洗、喷淋等废(污)水应 全部通过排水管沟收集后排入废(污)水处理设施
4.3.2.4码头含油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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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运处理。 一码头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含油污水接收或转移、处置协议,并建立转移、处置台账。 4.3.2.5码头自动洗车设施四周2米应设置挡水明沟,洗车区污水应通过排水管沟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
4.3.2.6自建生产废水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
4.3.2.6自建生产废水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处理能力应根据设施类型、吞吐量、降雨量等进行计算后确定。 宜配置计量、水质监测等设备。 装卸煤炭、矿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化肥、农药等货种的码头,污水处理设施 应根据装卸货物污染特性进行专门设计,并确保处置效果,
4.3.3.1码头生活污水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4.3.3.2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置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清运协议并定期清理。 4.3.3.3厨房废水出口应设置隔油设施,
4.3.3.4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应符合下列
应有专门设计,并宜设于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和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大的区 宜采用调节沉淀、生物处理、二次沉淀、消毒、污泥处理的处理流程。 宜配置计量、水质监测等设备
4.4.1.1码头应配备与其作业种类和能力相适应的且满足法规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套辅助设 备、操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和通信器材。 4.4.1.2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应妥善布置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可用状态,布置地点应具有良好通风、 隔热和散热条件并便于使用。 4.4.1.3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应按规定向船户出具接收单证,交付后应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4.4.1.4码头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及转移、处置台账。 4.4.1.5码头应按规定格式设置规范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指示标识,规模以下无含油污水接收功能的码头 应按规定格式设置规范的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告示牌。
4. 4. 2船舶生活污水
4.4.2.1码头前沿应建立与其作业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JT/T879的相关要求,
/T879的相关要求 4.2.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包括标准通岸接头、输液体软管、接收泵及临时贮存设施。接收 应安装具有数据输出功能的流量记录装置。
4.2.3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应通过污水管网接入码头生活污水处置设施。
4.4.3船舶含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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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从事集装箱装卸作业的码头和年设计吞旺能力不小于300方吨的码头应建立与其作业种类和能 力相适应的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并应建立船舶含油污水接收机制。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包括标准通岸接头、输液体软管、接收泵及临时贮存设施。接收泵管 路应安装具有数据输出功能的流量记录装置。 一一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设施应进行防渗处理,接收能力应满足JT/T879的相关要求 4.4.3.2码头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置,含油污水收集转运应当与
一一船舶含油污水贮存设施应进行防渗处理,接收能力应满足JT/T879的相关要求。 4.4.3.2码头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置,含油污水收集转运应当与 被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应建立台帐,
4.3.2码头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置,含油污水收集转运应 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应建立台帐,
4.6.1码头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有关规定, 4.6.2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高噪声的设备和区域应采取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障等降低噪声的措 施。 平 4.6.3产生振动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振或减振措施。
4.6.1码头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有关规定,
4.6.1 排放付合GB 4.6.2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高噪声的设备和区域应采取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障等降低噪声的措 施。 文平 4.6.3产生振动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振或减振措施
JGJ∕T 425-2017 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标准4.7.1水上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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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码头应定期对溢油应急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 7.2陆域污染事故
4.7.2.1码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消防报警、控制系统,并应加强设 维护。
应配备危险货物泄漏应急处置所需的吸附剂、中和剂以及个人防护用品。 应设置用于临时放置故障集装箱的应急处置设施 应在雨水排出口安装阀门, 应制订危险品箱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4.7.2.3从事煤炭等易自燃货物装卸的码头的陆域污染事故风险防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采用喷雾等减少粉尘和热量聚集的措施。 应加强货物的自燃监测。V 一应制订货物自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4.7.2.4采用简仓堆存货物的码头应保持筒仓的良好通风。
DB37∕T 5097-201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5. 1. 1装卸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