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1号修改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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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1号修改单).pdf简介:

"GB 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1号修改单)",是中国针对无机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中排放各类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废渣等)的允许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要求,旨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号修改单"是对GB 31573-2015标准的第一次修正,可能包括了新的环境保护技术、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或者对原有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和调整。修改单旨在适应环保技术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污染物排放控制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

总的来说,这个标准和修改单对于无机化学工业的生产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以实现绿色生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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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无机化学工业inorganicchemicalindustry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西安市项目建设停车位配建标准》(都是2018版)3.1无机化学工业inorganicchemicalindustry

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合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镁化合 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

以含锁矿物为原料生产碳酸锁 产钡化合物的工业,主要包括:碳酸钡、

以电解金属镉、海绵镉、含镉废料等为原料生产氯化镉、硝酸镉等化合物,或以其为 原料生产其他镉化合物的工业。

以天然气或轻油或其他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氢氰酸、氰化钠,或以其为原料生产无机氰化 物的工业

以含氟、氯、漠、碘的矿物为原料生产无机氟化合物、无机氯化合物、氯酸盐、漠及漠 酸盐、碘及碘酸盐产品的工业。本标准不包括氯化钠和氯化钾,

23无机氟化合物工业inorganicfluorideindustry

以萤石、氟硅酸钠及其他含氟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无机氟化物的工业,主要包括氟化物、 氟硅酸及盐、氟铝酸及盐、氟硼酸及盐、氟熔剂等的工业。涉重金属氟化合物包含在重金属 项下。

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inorganicchlorideandchlora

以氯气或盐酸与相应的金属(含重金属)或其化合物反应制取的无机氯化合物,以氯化 钠为原料采用电解法生产氯酸钠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亚氯酸盐、高氯酸盐、二氧化氯及氯酸 盐系列产品的工业。涉重金属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包含在重金属项下。 3.25无机溴及其化合物工业inorganicbromineandbromateindustry

3.26无机碘及其化合物工业inorganiciodineandiodateindustry 以海藻、卤水、苦卤或石油钻井水、天然气钻井水、磷矿、钾盐矿等副产为原料生产碘 或以其为原料生产无机碘化合物的工业。

3.27初期雨水initialrainwatei

3.28排水量effluentvo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2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20个

3.30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无机化学工业建 设项目。

3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32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3.32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非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位

3.33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

3.3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r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5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3.35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2)本表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 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本表,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2)本表中未列出的无机化学工 业污染源,其污染物限值参照本表。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CJ∕T 380-2011 污水提升装置技术条件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 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 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 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6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 理装置,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m (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 4.2.7对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浓度暂按实测浓度计算,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式中:C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C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基一一基准含氧量百分率,%; O实一一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

5. 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 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GB∕T 1713-1989 颜料密度的测定 比重瓶法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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