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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pdf简介:
DB2301/T 59-2020《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或规范文档,它属于中国地*标准(DB23),具体来说是针对黑龙江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的操作指南。这个规范详细规定了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从申请、审核、审批到颁发的整个流程中的各个步骤、要求、责任、程序和期限,旨在确保排污单位的排放行为符合环保法规,促进企业的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它可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监测规定、报告义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为企业和环保部门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操作框架。通过遵循这个规范,可以提高排污许可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如果你需要详细了解该规范的具体内容,建议查阅正*的文档或联系相关的环保机构。
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排污许可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 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实施排污监管,
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 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证书。
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天线工程技术规范 GB50922-2013》,当场或当天办结的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证核发(含首次申请、变更、延续)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d
4.9.1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DB2301/T592020
a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 *、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执行的排放标准; b) 自行监测*案; c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 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 排放去向等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 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王西正金器曲口鑫能然带
4.9.2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b)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9.3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b)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C)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诺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件)
4.1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享有知情权,审批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 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b) 有权了解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C 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办理进程查*、投诉的权利; 在审批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审批申请; e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4. 12. 2 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a 应按照审批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 b) 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应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4. 13.1**途径
4. 13. 2**回复
4.13.2.1回复**
4. 13. 2. 2回复机构
4. 13.2.3回复时限
午可证件为《排污许可证》 得的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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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分 类处理: a) 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受理; b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的,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许 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达到要求的,予 以受理;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d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3.3由第三*审核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经主管局长签批,打印发放排污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发排 污许可证文书。
5. 6. 1.1窗口送达
5. 6. 1. 2邮寄送达
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意愿,采取邮寄送达**进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照5.6.1的**,将《排污许可证》送达被 许可人;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7 事中事后监管
5.7.1被许可人须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5.7.2被许可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中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注:排污许可证热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热行报告
6. 1. 2 投诉渠道
6. 1. 2. 1审批机关
LY/T 2374-2014标准下载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6. 1. 2. 2监察机关
6.1.2.3上级主管部门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 道1号
6.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