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84-20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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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4-20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pdf简介:

"GB 18484-202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是中国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一项重要标准,它在2020年发布并生效。这个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求,以控制焚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排放,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具体来说,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运行、维护、管理、监测和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方面的要求,要求焚烧设施必须配备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确保焚烧过程的高效和清洁,同时对废物的接收、贮存、输送、焚烧和灰渣处理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此外,GB 18484-2020还强调了危险废物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和事故。通过执行这个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促进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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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 性的固体废物。 3.2 楚烧incineration 危险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燃烧等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的过程。 3.3 楚烧设施incinerationfacility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消除其危险特性目的的装置,包括进料 装置、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和控制系统等。 3.4 楚烧处理能力incinerationcapacity 单位时间楚烧设施焚烧危险废物的设计能力。 3.5 楚烧残余物incinerationresidues 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楚烧残渣、飞灰及废水处理污泥。 3.6 热灼减率lossonignition 焚烧残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与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比。根据公式(1)计算:

式中: P一热灼减率,%; A一(105±25)℃干燥1h后的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一焚烧残渣经(600±25)℃灼烧3h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 楚烧炉高温段hightemperaturesectionofincinerator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燃烧所产生的烟气温度处于≥1100℃的区间段。 3.8 烟气停留时间fluegasresidencetime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1100℃)的持续时间GB 50451-2008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可通过楚烧炉高温段有效容积和灯 流量的比值计算。

温段温度temperatureofhightemperaturesectic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及出口上游保证烟气停留时间满足规定要求的区域内的平均温度。以楚烧炉 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出口断面及出口上游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 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式中: Cco一燃烧后排气中CO的浓度

去除率destructionremovalefficiency(DRE)

CE CCO x100%

被焚烧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与被焚烧的该化合物质量 的百分比。根据公式(3)计算:

式中: TEQ一毒性当量; TEF一毒性当量因子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在273.15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 测定均值average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嗯英类的监测应在 6~12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 个样品的采集。

温度在273.15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标准状态下的王气体为基准

测定均值average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二嗯英类的监测应 12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样品的采集。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测试值 术平均值。

式中: Cod一CEMS第d天测量污染物排放干基标态质量浓度平均值,mg/m;

以11%02(干烟气)作为基准,将实测获得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后获得的 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适用于纯氧燃烧。根据公式(6)换算:

式中: 0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p一实测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β(O,)一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3.21 现有楚烧设施existingincineration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3.22 新建楚烧设施newincineration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p一实测的标准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β(O,)一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3.21 现有楚烧设施existingincineration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3.22 新建焚烧设施 newincineration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楚烧设施

5.1.1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7中规定的要求。 5.1.2贮存设施应设置楚烧残余物暂存设施和分区

5.2.1入炉危险废物应符合楚烧炉的设计要求。具有易爆性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焚烧处置。 5.2.2危险废物入炉前应根据焚烧炉的性能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害组分 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属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应保证 入炉废物理化性质稳定, 5.2.3预处理和配伍车间污染控制措施应符合GB18597中规定的要求,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废 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并导入废水处理装置

设施应采取负压设计或其他技术措施,防止运行

5.3.1.2楚烧设施应配置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的进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成烟气在线 自动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 5.3.1.3楚烧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测试方法按照HJ561执行,性能测 试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5.3.2进料装置 5.3.2.1进料装置应保证进料通畅、均匀,并采取防堵塞和清堵塞设计。 5.3.2.2液态废物进料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具备过滤功能和流量调节功能,选用材质应具有耐腐 蚀性。 5.3.2.3进料口应采取气密性和防回火设计。

3.1.2楚烧设施应配置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的进料装置,烟气净化装置,以及集成烟气在线 动监测、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等功能的运行监控装置。 3.1.3焚烧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测试方法按照HJ561执行,性能 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5.3.2.1进料装置应保证进料通畅、均匀,并采取防堵塞和清堵塞设计。 5.3.2.2液态废物进料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具备过滤功能和流量调节功能,选用材质应具有耐腐 蚀性。 5.3.2.3进料口应采取气密性和防回火设计,

5.3.3.1危险废物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

险废物梦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危险废物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5.3.3.2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在启、停炉时以及炉膛内温度低于表1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 楚烧炉的运行工况符合表1要求。 5.3.4烟气净化装置 5.3.4.1楚烧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嗯英类及重金属类污染物 的功能。 5.3.4.2每台焚烧炉宜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装置。 5.3.5排气筒 5.3.5.1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具体高度及设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 意见确定,并应按GB/T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

3.3.2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在启、停炉时以及炉膛内温度低于表1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 烧炉的运行工况符合表1要求。

表2梵烧炉排气筒简高度

5.3.5.2排气筒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 物5米以上。 5.3.5.3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简集合式排放,并在集中或合并前的 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CJ∕T 183-2003 钢塑复合压力管表3危险废物梵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注:表中污染物限值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6.4除危险废物烧炉外的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和GB14554的 相关规定。属于GB37822定义的VOCs物料的危险废物,其贮存、运输、预处理等环节的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37822的相关规定。 6.5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余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属性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利用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有 关规定。 6.6烧设施产生的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6.7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控制要求

7.1.1危险废物楚烧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应符合HJ2025的要求。 7.1.2焚烧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运行记录至少应包 括危险废物来源、种类、数量、贮存和处置信息,入炉废物理化特征分析结果和配伍方案,设施运 行及工艺参数信息,环境监测数据,活性炭品质及用量,焚烧残余物的去向及其数量等。 7.1.3焚烧单位应建立焚烧设施全部档案,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及应急等,档案应 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档。 7.1.4焚烧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1.5焚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开 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建立档案,

7.2楚烧设施运行要求

7.2.1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温度升至表1规定的温度后再投入危险废物。自 焚烧设施启动开始投入危险废物后,应逐渐增加投入量,并应在6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7.2.2焚烧设施停炉时,应通过助燃装置保证炉膛内温度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直至炉内剩余危险 废物完全燃烧。 7.2.3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排除时,应立即停止投入危险废物并应按照7.2.2要 求停炉。单套焚烧设施因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应超 过60小时,炉内投入危险废物前的烘炉升温时段不计入启炉时长TB/T 1558.5-2018 机车车辆焊缝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炉内危险废物燃尽后的停炉降 温时段不计入停炉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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