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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pdf简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pdf"是一份由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官方文件。这份名录主要对全国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如工业生产、能源消耗、农业活动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源)进行了分类管理。2019年版的名录详细列出了各类污染源的许可排放标准、排放要求、许可程序和监管方式,旨在强化环境保护,规范排污行为,推动绿色发展。
名录中可能包括不同类型的排污单位,如火电、钢铁、石化、化工、造纸、建材、生活垃圾处理等,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对于每一类污染源,都有相应的许可条件和管理规定,有助于企业了解和遵守环保法规,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这份名录是环保部门对固定污染源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pdf部分内容预览:
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 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甲请取得重点管 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人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JTS 110-9-2012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营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