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08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pdf简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1088-2020" 是中国环境保护标准中的一项具体技术指引,它针对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质,制定了相应的监测方法和标准。这个指南的目的是帮助这些排污单位在日常生产中进行自我监测,确保其排放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HJ 1088-2020涵盖了这些肥料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如氮、磷、钾等元素的排放,以及可能的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活性等。它详细规定了监测频率、监测方法、数据记录和报告要求等,旨在提升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促进绿色农业的发展。
总之,这份技术指南为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等行业的排污单位提供了科学、规范的自行监测依据,是环保监管与企业自律的重要工具。
HJ 108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pdf部分内容预览: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1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 其他 12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 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4年),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0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弓 用于本标准。 GB15580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产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工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 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 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organicandmicrobialfertilizerindustry 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工业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所有磷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 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
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采用燃煤热风炉的排污单位。 生产过磷酸钙的排污单位。
甲肥工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
表6钾肥工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采用燃煤热风炉的排污单位。 b采用重油、燃煤发生炉制气为燃料的排污单位。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频次按表7执行。
复合肥料)工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
测须按照相应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频次按表8执行。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各生产 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 频次按表8执行。
微生物肥料工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
表10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4.3有磷石膏渣场的排污单位须监测磷石膏渣场地下水,按照GB18599及HJ/T164中的 相关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11执行
5.5.1除表1表11申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申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 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11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 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按照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 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涉及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物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两种以上工 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 的执行。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I 819 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DB12/T 544-2014标准下载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5.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6.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1)污水处理设施:按年记录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 主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设计参数等基本信息,年度内发生变化时也应进 行记录;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并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中水回用率、 污水排放量、污泥生产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按班次 记录对应生产设施生产负荷、运行参数。 (2)废气处理设施:按年记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 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设计参数、风机风量等基本信息,年度内发生变 化时也应进行记录;根据批次按生产线记录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废气排放时间及排放 量等,并按月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和消耗量
6.1.3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 物还应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DB33/T 2189-2019标准下载,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