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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pdf简介:
"2014年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pdf"是一份详细的规划文档,它是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相关城市规划部门编撰的。这份文件旨在为深圳市的城市规划和发展提供科学、规范和指导性的标准和准则。它可能包含了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公共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建筑高度控制、历史文化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份规划标准与准则是为了保证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与发展能够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众利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共生。它是深圳城市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城市规划师、政策制定者、开发商以及公众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这份文件,可以了解和掌握深圳市在城市规划中的政策导向和目标。
2014年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表6.3.1.3道路网规划指标
(2)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方式公共交通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3)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6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 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用地紧张、拆迁困难的区域可采用12米红线。若支路 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 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数设要求。 (4)原特区内的主要商业办公区和轨道车站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商业办公区域、原特区外的次中心 区域宜取路网密度的高值;原特区内的其它区域及原特区外轨道车站周国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宜取 路网密度的中值;全市范围内余下的城市可建设用地区域可取路网密度的低值
(2)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方式公共交通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3)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6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 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用地紧张,拆迁困难的区域可采用12米红线。若支路 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 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数设要求。 (4)原特区内的主要商业办公区和轨道车站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商业办公区域、原特区外的次中心 区域宜取路网密度的高值;原特区内的其它区域及原特区外轨道车站周国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宜取 路网密度的中值:全市范围内余下的城市可建设用地区域可取路网密度的低值
GB/T 11026.1-2016标准下载6.3.1.4城市道路的规划与设计应
6.3.1.5城市道路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如无法避免穿越上述敏感 地区,此段道路的线型和断面宽度应单独设计,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6.3.1.6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城市新建及更新片区均应 参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6.3.1.7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要求。 6.3.1.8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 6.3.1.9高速公路、快速路在规划选线时,一般不宜穿越高层噪音敏感建筑物较多区域,如需建
设应采取必要的声屏障等控制措施或采用下穿方式穿越。 不同等级道路规划宜按表6.3.2执行
不同等级道路规划宜按表6.3.2执行。
表6.3.2道路规划指标要求
6.3.3.1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宜按表6.3.3.1执行。
6.3.3.1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宜按表6.3.3.1执行。
表6.3.3.1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
分类单位配建标准米建筑面积类区域:0.8~1.0。首2000平方米每100平方米2.0,2000平方米以上每100平方米一类区域:0.4~0.6;二车位/100平方类区域:0.6~1.0;三类区域:1.0~1.5。商业区米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设1个装卸货泊位。一类区域:0.8~1.2;二类区域:1.2~1.5;三车位/100平方类区域:1.5~2.0。购物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米建筑面积超过5个时,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设1个装卸货泊位。一类区域:0.2~0.3;二类区域:0.3~0.4;三类区域:0.4~0.5酒店车位/客房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客泊位。一类区域:0.8~1.0;二类区域:1.2餐厅车位/10座2~1.5;三类区域:1.5~2。0.2~0.6,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工车位/100平方货物之用。业厂房米建筑面积对占地面积较大的厂房,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仓装卸货泊位外,还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储供货柜车使用。类车位/100平方仓库0.2~0.4米建筑面积车位/公项占综合公园、专类公园8~ 15地面积车位/公项占其它公园需进行专题研究地面积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项公园的配建标准需进行专题研究。公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0~4.0(小型场馆),2.0~3.0(大型场馆)共市级(大型)影剧院4.5~5.5;每100个座位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影剧院车位/100座务一般影剧院2.0~3.0;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类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车位/100平方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0.5~1.0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平方展览馆0.7 ~ 1.0米建筑面积会议中心车位/100座3.0~4.5一类区域:0.6~0.7;二类区域:0.8~1.0;三车位/100平方独立门诊类区域:1.0~1.3。米建筑面积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37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分类单位配建标准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辆使用。一类区域:0.8~1.2;二类区域:1.0~1.4;三类区域:1.2~1.8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车位/病床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儿医院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一类区域:0.5~0.8;二类区域:0.6~1.0;三类区域:0.8~1.3。其它专科医院车位/病床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救护车使用。疗养院车位/病床0.3~0.6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位2.0 ~ 3.0中学车位/100学位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学车位/100学位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位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注:(1)研发用房及商务公寓参照“其它办公楼”配建,其它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2)城市更新若突破既有法定图则控制要求,停车场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3)在公共交通高度发达、路网容量有限、开发强度较高的地区,商业类停车供应宜进一步减少,其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4)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与其分配政策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专题研究确定,(5)为教育设施家长接送停车设置的路边临时停车位由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确定。6.4.2.3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6.4.2.3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表6.4.2.33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车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铰接换算系数0.71.02.02.53.56.4.2.4所有停车场库均应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停车位总数2%的无障碍停车位,比例不足1个无障碍车位的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无障碍停车位的长宽尺寸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要求。6.4.2.5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新建停车场应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6.4.2.6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6.4.3公共停车场(库)6.4.3.1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以路外停车场(库)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38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设施的有效利用。 6.4.3.3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库)、。 6.4.4 机械式停车场(库) 6.4.4.1 机械式停车场(库)是指使用机械设备停放车辆的场地或构筑物。 6.4.4.2机械式停车场(库)适用于用地紧张且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场的新建项目;及停车供应 策略确定的应增加停车供应区域新建停车场或已有停车场的改扩建。 6.4.4.3机械式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排队长度GB∕T 19232-2019 风机盘管机组,不应影响到道路车辆正常通行。出入口最近点 距道路红线,应符合表6.4.4.3规定。
机械停车场(库)出入口最近点距道路红线距离
当机械式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止常进、出停车场(库)时,应设 转台。
5.1.1公共加油加气站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和合建站。 5.1.2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公里~2公里。 5.1.3深圳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规模等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它级别加油站用地面积应 符合表6.5.1.3的规定
表6.5.1.3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6.5.1.4国防加油站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
国防加油站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6.5.1.5加气站应与加油站、燃气场站、公交场站等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加气站原则上以 撬装式为主,用地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800平方米。 6516公共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JB∕T 13063-2017 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悬挂式碎石撒布机,还应与高速铁路等重太基础设施相协
调。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6.5.1.7沿城市主、次干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米;沿 次干路以下等级道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6.5.2 公共充电站 6.5.2.1 公共充电站是指主要为小型客车提供快速充电服务的设施, 6.5.2.2 公共充电站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6.5.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公项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7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 (不少于8个快速充电位);当建设用地面积超过8公项时,应配置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 1100平方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位)。若项目周边1000米范围内,有 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经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 不配置公共充电站。 6.5.2.4公共充电站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但充电区、充电 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于同一层。 6.5.2.52 公共充电站应设置在进出车辆便利的位置。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支路或高等级道路 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附近。 6.5.2.6么 公共充电站不宜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 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 6.5.2.7充电站的建设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外观设计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6.5.2.8公共充电站的选址还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SZDB/Z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