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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973-2020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pdf简介:
DB34/T 973-2020《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是一份地方标准,由安徽省地方标准委员会发布。该标准主要针对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 Natural Gas, CNG)在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它详细规定了气瓶的选用、充装操作、设备维护、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车用CNG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因充装不当或管理不善引发的安全事故。
这份标准适用于CNG车用气瓶的生产企业、充装站、储存库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营单位,旨在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遵循此规范,可以有效地减少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促进CNG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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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97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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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
下列支性对于本文车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 号用文件GB∕T 34180-2017 建筑用绝热制品 外墙外保温系统抗冲击性测定,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60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1.1充装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压缩 天然气充装销售。 3.1.2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站址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施、充装设备、检测检验仪器、 场房厂地、器具、安全设备和气体储存能力等应符合GB50156规定要求。充装单位的选址和设立,必 须报经当地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3.1.3城镇单位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1.4充装单位的建筑、场地、设施等应经当地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 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批准的固定场所从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 3.1.5充装单位只可充装持按照TSG08规范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在用车用气瓶依据GB/T 19533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合格气瓶。 3.1.6充装单位应符合TSG07的规定,设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充装站站长(充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资格专职安全员、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充装作业人员,在气瓶充装作业时,充装作业人员不得同时 兼任充装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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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要 素质量控制系统,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理措施、事故应急预 案和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并能正常有效运转。 3.1.8充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3.2.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当按照TSGZ6001要求,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期内及合格项 目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3.2.2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压缩天然气专业知识以及事故、消防应急处理知识,熟记气体充装设备 工艺和杰装摄作更领
3.3.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压力容器应按照TSG21规定定期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3.2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充装设备应 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3.3.3加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3.3.4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 格。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上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以体积百分数表示)值 的25%。 3.4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废液应封闭回收,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3.5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危险警示要求、汽车天然气使用维修常识、事 故处理方式、联络方法和应急处理常识等
的25%。 3.4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废液应封闭回收,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3.5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危险警示要求、汽车天然气使用维修常识、事 故处理方式、联络方法和应急处理常识等。
4.1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加气站的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 系统、管道系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各系统正常完好。 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 4.2每班应有专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4.2.1作业前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和 应急处理器具配置应符合要求。 4.2.2检查加气软管,应无磨损、腐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80MPa。 4.2.3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样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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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 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 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非充装车辆进入站内充装区。 4.3.2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拉起手动刹车, 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 4.3.3充装人员必须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压缩天然气(CNG)充气标志,确认车用压缩天然 气气瓶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3.4充装人员充装前必须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CECS 205-2006 给水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确认气瓶种类。 4.3.5充装人员应采用可燃气体检测仪等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 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4.3.6充装人员检查气体来源处压力、温度指示是否正常,充气压力应不大于25MPa。 4.3.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a)无车用气瓶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a) 无车用气瓶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b 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C 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d 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车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条件的; e 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f 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 g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h 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i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j)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k 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5.1充装后充装人员应按4.3.5条规定方法检查气瓶、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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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 4.5.3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 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 4.5.4充装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 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4.5.2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损环、供气系统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后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 4.5.3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 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 4.5.4充装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通知 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 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JGJ∕T 211-2010 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 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应急预案一般应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5.3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