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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6-2016(部分代替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简介:
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是中国针对轻型汽车(包括轿车、SUV、MPV等)制定的一项严格的排放标准。它代替了GB 18352.5-2013版本,标志着中国汽车排放控制标准的进一步升级,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以及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
第六阶段的标准要求比第五阶段严格,对于新生产的汽车,其排放限值更加严格,尤其是对于PM(颗粒物)和NOx(氮氧化物)的控制。这旨在降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应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同时也符合全球环保趋势,推动汽车产业向更环保、更节能的方向发展。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车辆排放的测量方法,以确保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意味着需要在设计和制造阶段就考虑到环保因素,提升车辆的排放控制技术。
总的来说,GB 18352.6-2016是中国环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国内汽车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GB 18352.6-2016(部分代替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部分内容预览:
7.2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2.1如果型式检验的汽车 型试验任时求A所还的车型或相大的展车 进行。 .2.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选择生产一致性检查样车后,生产企业不应对所选样车进行任何调整 .2.2.1在同一系族的批量产品中任意选取三辆车,试验按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采用型式 检验报告的劣化系数(修正值)进行校正,应满足5.3.1.4要求。 7.2.2.2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一一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I型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一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 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2.3应直接从下线合格或在售的车辆中抽取样车进行试验。 .2.3.1车辆原则上不进行磨合。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对仅使用三元催化器作为后处理装置的 年辆,试验前最多磨合300km;采用其他排放后处理技术的,如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磨合里程, 且不得超过3000km。 .2.3.2对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的汽车,在磨合里程范围内,汽车应行驶了超过相邻再生里程间隔的 /3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2011》7.3I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GB18352.62016
7.3.1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按附录D进行此项试验。者此车满足5.3.2.2的要求, 则判定11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3.2若此车不能满足I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按附录D进行试验。若两辆车均满足5.3.2.2的要求,则判定I型试验生产 一致性检查合格。否则判定I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4IⅢ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4.1进行Ⅲ型试验时,应对7.2抽取的所有汽车均进行此项试验。 7.4.2按附录E试验时,测量结果均应满足5.3.3.3的要求。
7.4.1进行IⅢI型试验时,应对7.2抽取的所有汽车均进行此项试验。
7.5IV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5.2必要时,应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F所述的整车蒸发排放试验。如试 验结果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IV型试验劣化修正值加和校正后符合5.3.4.3的要 求,则判定IV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5.3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5.2的要求,应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F所述试验。 .5.4试验结果应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IV型试验劣化修正值加和校正。IV型试 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若三辆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IV型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 则判定IV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6V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6.1进行V型试验时,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G所述的耐久性试验。若 结果符合5.3.1、5.3.4和5.3.7的要求,则判定V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6.2若耐久性试验过程中发生测量结果超过标准限值的情况,则应终止试验并判定为所抽汽车不能 满足7.6.1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 G所述试验。 7.6.3若其他两辆车的耐久性试验结果均满足5.3.1、5.3.4和5.3.7的要求,则判定V型试验生产一致 性检查合格。否则判定V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6.4必要时,从装配线上或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三辆车(或三套催化转化器),按照HJ509的规定, 对抽取的催化转化器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若催化转化器生产一致性不合格,则判定V型试 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6.5催化转化器生产一致性的判定准则: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均不低于信息公开值的0.85 倍,且其平均值不低于信息公开值的0.90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中有任一套的载体体积或某一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低于信息公开 值的0.85倍,或其平均值低于信息公开值的0.90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 合格。
GB 18352.62016
GB18352.62016
GB 18352.62016
7.7V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7.1进行VI型试验时,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H所述的低温冷起动试验。 若测量结果符合5.3.6.4的要求,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7.2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7.1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 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H所述试验, 7.7.3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告测量结果符合5.3.6.4的要求,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2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7.1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 为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H所述试验, .7.3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一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VI型试验 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 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值, 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8VI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8.1应按照附录1中1.7的规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 7.8.2必要时,应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录1所述的整车加油排放试验。如试 验结果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VI型试验劣化修正值加和校正后符合5.3.7.2的要 求,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7.8.3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8.2的要求,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7.2抽取 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录1所述试验。试验结果应采用5.3.5.1.2.1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或表8中的VI型试验 劣化修正值加和进行校正。
7.8.4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判定准则如下
若三辆车的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结果均小于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小于限值,则判定VI型 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一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结果不小于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不小于限 值,则判定VI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9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9.1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按附录J中附件JA进行抽查试验。 7.9.2若此车符合附录J中附件J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此 车不能满足附件J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附件JA所述试验。 7.9.3若两辆车均符合附录J中附件J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否则判定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10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10.1从7.2抽取的三辆车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GB/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 7.10.2若此车符合GB/T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 验查合格,若此车不能满足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要求,则对7.2中抽取的其他两辆车进行 GB/T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 7.10.3若两辆车均符合GB/T27630的后续修订版本所述试验的要求,则判定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 致性检查合格。否则判定车内空气质量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GB 50072-2001 冷库设计规范GB 18352.62016
8.1对已通过污染物排放型式检验的车型,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在用符合性。在用符合性检查要 求见附录0的规定。 8.2在用符合性检查程序应确认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始终保持 正常功能。 8.3在用符合性检查应覆盖所有车辆的正常寿命。生产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用符合性自查,并 确保8年内完成对低里程(10000~60000km)、中里程(60000110000km)和高里程(110000~ 160000km)的车辆进行自查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每年将结果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4生产企业应详细记录排放质保相关部件(见附录A中附件AB)的索赔、修理以及维修过程中记 录的OBD故障的相关信息,相关部件和系统的故障频率和原因也应详细记录。 故障维修率超过4%的部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8.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使用不超过160000km(或12年,以先到为准)的汽车进行在用符合性抽查 8.6在用符合性抽查中需要加抽车辆试验时,若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终止抽车试验,则判定在用符 合性检查不合格 8.7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检查,判定试验结果为不符合,则判定相关车型为不达标车型。生产企 业应按照附录O中OA.6采取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应包括可能会受到同样缺陷影响的车型。 8.8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试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汽(柴)油标准的市售车用燃料,如生产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使用符合附录K要求的基准燃料。若车辆需要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的燃料种 类,应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
通过型式检验的轻型汽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应符
对按本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其在用符合性检查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GB 18352.62016
型式检验信息公开时,应提供包括内容目次的以下材料,以电子文档提供。 任何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其幅面尺寸为A4DB34∕T 1469-2019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或折叠至该尺寸。如有照片,应 显示其细节。如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总成采用微处理机控制,应提供其性能资料。
A.1.1生产企业名称(全 A.1.2 型号1》: A.1.3车型标志: A.1.4汽车类别: A.1.5 生产企业地址: A.1.6 组装厂地址: A.1.7 车型的识别方法和位置(整车铭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