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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简介:
《长沙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是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12月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这份技术导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和规范长沙市范围内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以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减排政策要求。
导则内容涵盖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目标、改造内容、技术路线、设计要点、施工方法、验收标准以及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改造、照明系统的能效提升、空调和供暖系统的节能优化、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等。
这份技术导则旨在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供科学、实用的参考依据,帮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在改造过程中遵循标准,确保改造效果达到预期,并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长沙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状况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使用淘产品、各电器元件是 否运行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8.2.3对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现 有的用电设备功率及配电电气参数。 8.2.4对供配电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 常用供电主回路是否设置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 立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验。 8.2.5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采用提高用 电设备功率因数的措施以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节方式是否符合供 配电系统的运行要求。 8.2.6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应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公 共建筑物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供用电 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宜包括下列内容: 1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功率因数; 3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 4电压偏差。 8.2.7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项目: 1灯具及光源类型: 2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 3照明功率密度值; 4照明控制方式; 5功率因数补偿情况; 6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8.3.1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 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 电回路进行改造。 8.3.2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 电负荷时,可对变压器进行改造,优先采用低压相互联络方式,在 非空调季节和初期负荷低时,停运分变压器达到节能目的。 8.3.3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 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8.3.4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 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8.3.5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 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 进行改造。 8.3.6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50034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8.3.7 当照明改造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2年时,宜优先进行改造 8.3.8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 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8.3.9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8.4.1根据变压器运行的实际负荷率,调整变压器的台数、 容量或运行方式,力求变压器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8.4.2应选用低损耗型、高效率变压器,且能效值不应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8.4.3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多 台电梯应采取群控措施,扶梯和人行步道应采取空载自动暂停或 低速运行措施。 8.4.4电动机应选用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 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规定的产品。 8.4.5当配电线路原有线径或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科学合理、 方便施工的原则采取适当加大线径、改变路由等措施以降低线路损耗, 8.4.6无功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8.4.7优先采用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 非工作场所LED灯、无极灯等节能型光源,充分利用自然光来减 少照明负荷,照明系统的监测及控制力求节能合理。 8.4.8智能化系统应达到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安全可靠、 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完善物业管理的要求
8.5.1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 波量少、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8.5.2变压器的能效值不应低于《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 直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8.5.3多台电梯应群控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要点总结,扶梯和人行步道应有空载自动暂停 或低速运行的功能。 8.5.4电动机应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 节能评价值》GB18613规定
8.5.5照明灯具应在满足原有照度值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各 类节能灯具,其性能均应满足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灯具产品。
8.6.1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8.6.2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必须具有相关质量认证或合格证明 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8.6.3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 有效期内。 8.6.4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 格,当投入试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8.7.1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 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8.7.2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改造方案或设计文件; 2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 4其它必要的资料
9.2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9.2.1改造应保留原有系统中适用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 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宜承担基础负荷,原有设备宜作为调峰或 备用措施。设计文件应结合末端负荷需求,对各系统运行经济性 的临界条件作出说明 9.2.2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 工程场地及浅层地热能资源状况进行勘察,并应从技术可行性、 可实施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是否采用地源热泵 系统。 9.2.3地源热泵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地 原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的规定。 9.2.4地源热泵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适用原有输配系统和 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9.2.5当地源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器的出水温度、地下水或
地表水的温度满足未端进水温度需求时,应设置直接利用的管路 和装置。 9.2.6改造完成后应进行主机与未端系统联合调试,确保系 统整体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9.3生活热水制备系统
在夏李采用集热回灌运行控制,实现跨李节储能。 9.3.8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制备系统应设置能耗计量装置, 并应对末端用户热水用量进行分类计量。 9.4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9.4.1在既有公共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应符合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9.4.2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的负载特性 和用户需求,结合当地太阳能辐照条件确定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总 功率,并依据所设计系统的电压电流要求,确定太阳能光伏电板 的数量。 9.4.3当在既有公共建筑外立面垂直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时 应采用低反射率(低于0.2)光伏组件,避免造成光污染 9.4.4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的电能宜为建筑自用,并宜 采取低压侧并网方式运行。 9.4.5并入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19939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与保护要求
新02J02屋面9.5.1地源热泵空调工程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411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要求 组织验收。 9.5.2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工程应根据需要按《建筑给水排 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民用建筑太阳能 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要求组织验收。 9.5.3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和《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 组织验收。 9.5.4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改造方案或设计文件; 2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 4其它必要的资料
10能耗监测与综合能效管控
10.1.1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改造应符合《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DBJ43/003、《湖南省公共建筑综合能效管理系统技术 规程》DBJ43/T316等的相关规定 10.1.2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对机电设备改造部分进行计量,单 本建筑面积3000平方来以上的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或10000平 方来(含)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整体的建筑能耗计量 和监测改造; 10.1.3公共建筑的整体能耗监测与综合能效管控改造,应充 分利用既有监测设备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或设备《个人位置导航电子地图数据质量规范 GB/T 28445-2012》,实现数据共享, 日不应影响原有系统本身技术性能和正常使用。 10.1.4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改造应覆盖水、电、气等主要用能 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应采用自动实时数据采集并预留数据上传端 口。无法自动采集时应人工采集,并保证能耗数据的完整性、准 确性。 10.1.5系统施工和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人身 和设备安全
10.2.1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天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 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结 合建筑重点用能设备及用能特点,加装水、电、气等各类能源的 计量表计,覆盖建筑总能耗、分类、分项及其子项能耗数据采集; 建设设备间通讯和数据采集网络,部署综合能效管理系统进行水、 电、气、热的能耗数据采集和能耗统计、分析、管理,实现远程 能耗数据监测功能;并应能实现数据共享,应能上传至上级管理 平台。 10.2.2计量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电宜配置总表,但不应改动供电部门计量表的二次接线, 不应与计费电能表串接: 2变压器后总表应设置为多功能电能表,其他电路应配置三相 或单相电表; 3用电应区分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 1)照明插座用电计量应将照明与插座、走廊及应急、建筑景 观照明分项计量。 2)空调用电计量应设置空调总用电计量,并设置空调主机、 空调水泵、冷却塔、空调末端等分项计量。 3)动力用电计量应对电梯、水泵等分项计量。 4)计算机房、厨房、洗衣房等特殊用电和重点区域应分项计量 5)消防水泵、消防卷帘、应急照明等不常用电路可汇总计量 4用水计量应计量总用水量和集中用水区域的用水量,应进行 餐饮、绿化、生活、可再生水源等分项计量; 5可再生能源用电、发电,柴油发电机发电,储能等各系统应
单独计量; 6建筑内外关键区域应监测环境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