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59-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01/T 59-2019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简介:
DB2301/T 59-2019 是一项针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地区性技术规范,全称为《黑龙江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企业或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程序、要求、审核标准以及核发流程进行详细规定。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
1. 申请条件:规定了企业或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2. 申请材料:明确了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如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报告等。
3. 核发流程: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和责任部门。
4. 监督管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定期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5. 信息公开: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要求企业公开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 更新与变更:明确了许可证的更新、变更、延续等操作流程。
总的来说,该规范旨在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行为,促进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DB2301/T 59-2019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排污许可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管理制度,环境 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实施排污监管。
排污许可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 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实施排污监管。 3.2 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 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证书。
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 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证书。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许可事项,
砂(砂砾、碎石)石地基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10102-2004)排污许可证核发(含首次申请、变更、延续)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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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首次电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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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a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 *、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执行的排放标准; b) 自行监测*案;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d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 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名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 排放去向等材料; h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 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 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9.2电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a)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b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C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9.3申请延续排污许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a)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b)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c)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服 d)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1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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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 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b)有权了解实施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c)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办理进程查*、投诉的权利; d 在实施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审批申请; e)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4. 12. 2 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a)应按照实施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 b)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 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4. 13.2**回复
4.13.2.1回复**
4. 13. 2. 2回复机构
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或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慧服务 13.2.3回复时限 10个工作日。
4. 13. 2. 3回复时限
许可证件为《排污许可证》(证件首次申领有效期3年,申请延续有效期5年)。许可人需要延续依 法取得的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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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分类 处理: a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受理; b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C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的,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达到要求的, 予以受理;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d)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3.1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给出复核意见。
.1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给出复核意见。 .2由实施机关委托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注:若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时,应开展现场核查。
审核通过后,经主管局长签批,打印发放排污许可证或出具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文书
5. 6. 1.1窗口送达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自行到窗口领取。领取时,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予以签收。
5. 6. 1. 2邮寄送达
根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意愿,采取邮寄送达**进行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照5.6.1的**,将《排污许可证》送达被 许可人;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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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被许可人须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门的日常监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5.7.2被许可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中 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和月行板告
6. 1. 2投诉渠道
【3层】822㎡三层框架卫生院施组及清单计价(平面图、进度图)6.1.2.1审批机关
宾市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6. 1. 2. 2监察机关
6.1.2.3上级主管部门
6.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GB∕T 33237-2016 光纤拉丝用石英玻璃把持管,申请人可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 2. 2行政诉讼
对许可决定不服,也可直接向审批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