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编号:DB34/ 357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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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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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DB34/3576-2020"是中国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是针对水泥工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规范。水泥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工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影响。

2020年的版本更新了排放标准,旨在更严格地控制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以保护环境,减轻大气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新的标准可能包括了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更细化的排放监控要求,以及更严格的环保设施要求,比如要求企业必须使用先进的脱硫、脱硝技术和粉尘控制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这个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是水泥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环保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DB34/ 3576-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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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7J123 中空玻化微珠无机保温砂浆构造DB34/3576202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安徽 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工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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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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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cement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cementkiIn 水混熟料投紫设务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ofkilnexhaust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heatutilizationsystemofkilnexhaust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 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andgrindingmiii,coalgrindingmil andclinker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 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 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笔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信息服务 crusher,milI,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ventilationequipment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 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 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 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 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associatedwithindependentheatsourc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cementtermina!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与陆运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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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乐/准态standardconditior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r

最高充许排放浓度maximal 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r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I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住信息服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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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1.3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式中: C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C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干烟气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²): 0基 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 设备排气为8;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 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2.2生产车间散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应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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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自2020年10月1日起DBJ50∕T-321-2019 气泡混合轻质土应用技术标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 定。

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3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 整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 时,排气简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CJ∕T 3046.3-1995 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综合统计报表 客渡4.4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 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5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5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7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 物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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