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简介:
DB51/T 2398-2017《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是由四川省地*标准批准发布的一份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标准。这份标准主要针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敬老院,其内容涵盖了农村敬老院的选址、建筑设计、设施配置、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面。
它详细规定了农村敬老院的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设施的无障碍设计、老年人的生活环境要求、医疗服务设施的配备等。在管理*面,它强调了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提供优质、人性化的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以及如何进行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理。
这份标准的出台,旨在推动农村敬老院的标准化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对于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51/T23982017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 选址及规划布局 设计 建设规模与分类 设施设备. 管理
DB51/T23982017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农村敬老院、眉山 市青神县中心农村敬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晓明、李述清、杨海涛、杨志祥、余勇、段清、王羽、史乙汗、付书明、韩 志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标杆地产]成本管理流程及制度(作业指导138页)本标准按GB/T1.1一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农村敬老院、眉山 市青神县中心农村敬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晓明、李述清、杨海涛、杨志祥、余勇、段清、王羽、史乙汗、付书明、韩 志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1/T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设施建设、管理服务和评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00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1号)
农村敬老院(Ruralnursinghome) 农村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赠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 赠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的场所。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确保 攻府资金投入。农村敬老院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经济适用、管理规范”要求,坚持以 人为本,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满足供养对象在 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等*面的基本需求。
DB51/T23982017
DB51/T23982017
7.1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严格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依法确定建设单位。农村敬老院应由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未 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7.2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覆盖服务区域内农村特困人员前三年平均数量和集中供养需求及社 会化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较少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区域性中心农村敬老 院,确保实现有需求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全覆盖。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0张床位.边远 地区、贫困地区可不少于50张。规模以下的农村敬老院应拆并。 7.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按建设规模分类,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村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表2各类农村敬老院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表
注1:大于300床参照300床的面积指标下限执行
注2:同一类别内规模小的取面积指标上限进行建设,规模大的取面积指标下限进行建设,中间采用插入法计 注3: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度下调面积指标。 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可参照表3确定
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表
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0.65。
9.1.1农村敬老院设立、变更须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相关手续完备。 9.1.2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9.1.3农村敬老院冠名应规范。
9.2.1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责任制。院长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 宜实行聘用制。 9.2.2农村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下设生产
行聘用制。 农村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下设生 小组、财务监督小组、膳食管理小组、卫生清洁小组、文体活动小组、矛盾调解小组、安全保卫 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其工作由院民选举的代表主持。
DB51/T23982017
9.4.2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应包括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院民互助制度、投诉建议受理制度、工 作学习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卫生值日制度、卫生评比制度等。主要制度应张贴 或悬挂在农村敬老院明显位置,并建立好各项制度的监督机制。
9. 6. 1入院管理
9.6.1.1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9.6.1.1院民人院自愿,出院自由。 9.6.1.2农村特困人员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入院评估,包括健康 本检和自理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农村敬老院,经区(市) 县民政局批准进入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村组、本人、原供养责任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明确 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实丧葬事宜。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禁止入院。
DB51/T 23982017
9.6.1.4供养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院 民主观上愿意入住农村敬老院,但因特殊客观原因不适宜居住在当前农村敬老院的,由乡镇、区县民政 局协调转住;经协调转住后仍然不适宜入住农村敬老院的,由该机构召开院民大会民主决定后,按管理 权限报批。
9. 6. 2膳食管理
9.6.3.1院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政策要 善解决院民的基本医疗问题。 9.6.3.2农村敬老院与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 到农村敬老院巡诊,院民患病时,做到随叫随到,要善及时诊治;每年为院民检查身体一次,并建立院 民健康档案。新申请入住对象需先体检再入院。 9.6.3.3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宜设立医务室,备有日常用药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9.6.3.4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生活照料 和护理包括个人卫生、房间整理、衣物清洗、用餐饮水、提醒服药等*面。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 工作人员应替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员及有能力的院民帮助其完成日 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9.6.4.1对新入住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其度过适应期。 9.6.4.2注意了解掌握供养对象思想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9.6.4.3 定期与供养对象谈心,并作好个案记录和谈话记录,及时掌握对象心理,做好情绪疏导工作。 9.6.4.4定期组织在院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9.6.4.5有条件的机构应采用**社会服务的**,提供专业疏导。 9.6.4.6对危重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安排专门的房间,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提供 服务。
9. 6.5 丧葬管理
DB51/T23982017
9.6.5.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农村敬老院应及时通知村委及其亲属,并配合村委及其亲属根 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 9.6.5.2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予以解决。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 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9. 6. 6 安全管理
9. 6. 6. 3预防触电和需末
9.6.7.1农村敬老院可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发展院办经 济,增加收入。 9.6.7.2院办经济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及扩大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挪 用。 9.6.7.3鼓励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的积 极性。
9.6.8.1农村敬老院的地、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他财产依法由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 9.6.8.2农村特困人员入院后,其私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T/IAC 30-2019标准下载,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代管,不得将其私有 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或集中供养的条件。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需
9.6.8.1农村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他财产依法由农村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
DB51/T 23982017
9.6.8.3农村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置
9.7.1农村敬老院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个人档案、制度建设档案、重要工作记录等内容 9.7.2农村敬老院在院民入院时应建立特困人员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个人财产备案登记 表、健康检查、入院协议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 在院院民长期保存。
表、健康检查、入院协议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 在院院民长期保存。 9.7.3农村敬老院的档案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统一格*、分类保管、装订成册"的原则,各县 级民政部门应统一规范院民档案及运行档案,使用统一标准的文档装订格*及档案盒《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 3274-2017》,按照管理类别、 时间分类归档,并将重要档案录入电脑,实行档案电子化。 9.7.4农村敬老院中各种档案应做到及时更新,每年年初将上年度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装档、编号, 9.7.5农村敬老院档案应有1套以上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