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C 30-2019 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作业规范

T/IAC 30-2019 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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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IAC 3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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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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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C 30-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IAC 30-2019 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作业规范简介:

"T/IAC 30-2019 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作业规范"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一个行业规范,主要针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公估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这份规范的全称为《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规范 第30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险》。

以下是这份规范的一些主要简介:

1.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业务的公估机构和公估人员。

2. 基本原则:规范强调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公估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保证公估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 公估程序:规范详细规定了公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接案、现场查勘、损失评估、报告编制及提交等,确保公估过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4. 公估内容:规范明确了公估应包括的内容,如工程损失的性质、范围、程度、原因等,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风险因素。

5. 公估方法:规范对公估方法进行了指导,包括市场价值法、重置成本法、修复费用法等,以保证公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6. 责任与义务:规范规定了公估机构和公估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保密义务、防止利益冲突等,以保障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

这份公估作业规范的发布,旨在提升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保险公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T/IAC 30-2019 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作业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作业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公估的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分析、保险责任分析及建议、损失核 定、损失理算、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公估作业,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不适 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外其它险种的公估作业。

湘2017G102-1 钢结构城镇住宅示例-钢框架结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 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以下简称公估人)可接受保险双方共同委托、保险人单方委托、被保险人 等委托,保险双方委托的保险双方需向公估人出具双方委托书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单方委打 委托方需向公估人出具委托书或者签订委托合同。

公估人在接到委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 受委托。 在确认接受委托后,应根据4.1的委托方式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书或者签订委托合同。

公估人员在接受委派后,应在30分钟之内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告知身份及受委托事项,询问案情,并 与其约定现场查勘事宜,在约定好查勘时间后向委托方通报

公估人员在接到委派后应准备现场查勘工具、了解保险信息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集受损标

5.1.1公估案件在公估人所在市区内的,公估人员宜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

5.1.1公估案件在公估人所在市区内的,公估人员宜在3小时内赶到现

5.1.2公估案件在公估人所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公估人员宜在6小时内赶到现场; 5.1.3公估案件在公估人所在省内其它地区的案件,公估人员宜在12小时内赶到现场; 5.1.4公估案件在公估人所在省份外的,公估人员宜在2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 5.1.5与保险双方约定查勘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查勘。

行讲解,取得被保险人签名的书面回执或者客户知悉的电子凭证,否则公估从业人员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 作书面记录; 5.2.2向被保险人致慰问关心之意,请被保险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出险经过、采取的措施、损失情 况、事故原因、出险前的施工形象进度、利益相关方信息(如业主、施工方、分包方、监理等)、工程概 况、主要工艺工法介绍、招投标情况、投资方组成及资金来源等; 5.2.3对照保险合同,核对保险地址、保险标的、保险期限; 5.2.4向被保险人介绍公估作业程序和需被保险人配合的事项,同时也要表明公估人的公正立场: 5.2.5制定查勘方,并与被保险人及相关方过论确认

a)出具“施救告知书”,向被保险人告知其施救义务,请被保险人做好施救工作; b)在现场查勘时,若发现损失有扩大的趋势,应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协调相关方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措 施。

a)被保险人须指定专人配合查勘工作; b)根据现场情况,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选择查勘方法,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进行查勘; c)查勘时应详细对受损工程进行丈量(测算)、清点、检验,制作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记录应包括以 下内容:受损工程名称、参数、位置、数量、情形等,必要时绘制损失情形示意图; d)现场查勘时,应同时对现场损失项目进行拍照留存,照片需能反映受损状况,并且照片应能与查勘记录 相对应,拍摄查勘人员与被保险人(标志性建筑或保险标的)合影、照片增加日期/地理位置信息、经纬度; e)典型工程查勘参考示例 1)边坡损失勘查要点 ①可应用全站仪、经纬仪、激光测距仪、无人机等对受损实体进行测量,对塌体的长、宽、高和形 伏进行描述,必要时绘制示意图,根据需要可采用卫星遥感技术追溯出险前状态。 ②对每个段落坡体受损的排、截水沟及防护设施如:护坡、锚杆、锚索、土钉墙、挡土墙、抗滑桩、 桩板墙、框架梁等分别测量,必要时绘制示意图。 ③对大体积的滑坡、岩暴、山体崩裂等,需核查地质勘察部门出具的勘察报告或勘察确认书。

2)隧道塌方、涌水损失勘查要点

隧道塌方、涌水事故需现场核实塌方的区间及影响区域、各工序施工里程、损失情形、受损段的施工材 料规格用量等,调查了解工程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隧道监控量测情况(隧道塌方时)、地质超前 预报、施工工艺参数、施工工艺变更情况、地质素描、事故发生前后的现场施工状态及处置措施等。

3)桩基础受损查勘要点

记录受损桩孔的部位、编号、直径,测量受损桩孔深度及施工平台尺寸,收集受损桩孔的施工记录、地 质勘察报告等。了解受损桩孔的成孔方式、受损前的工期。塌孔应现场收集成孔记录,详细了解工艺过程, 如泥浆密度、钻孔误差、桩底清渣情况、钢筋笼放置过程、浇注时拔管速度等。

5.3.2查勘记录确认

现场查勘完毕,应现场和被保险人进行确认,询问本次事故受损的财产是否全部查勘完毕,并在现场查勘 记录上明确记录。现场查勘记录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有:查勘时间、查勘地点、参与人员、损失财产项目及损失 状况的客观描述等。 现场查勘记录、询问笔录等需由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并盖章,否则公估人员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作 书面记录。

a)根据具体案件受损情况,公估人员应向被保险人出具与确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的《索赔资料清单》,《索赔资料清单》一般包括出险通知书、事故报告(如气象证明、鉴定报 告等)、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中间计量支付、出险工程设计图纸、出险工程地质详勘报 告、出险工程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出险标的修复方案、修复设计图纸、修复工程预算书、修复记 录、修复工程决算书、出险标的照片及影像资料等,《索赔资料清单》应由被保险人签收并拍照或复印留存, 原件由公估人员留存; b)若被保险人暂时无法完全提供或来不及提供所有索要资料,公估人员可先收集部分现场能提供的资 科,余下未能收集的资料可要求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供; c)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d)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提供的材料,公估人均应出 料交接清单

5. 3. 4 即时沟通

6.1事故原因调查及分析

6.1.1收集被保险人关于事故经过及原因的分析报告、会议纪要;

根据上述资料按保险近因原则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 6.2 保险责任分析与建议 6.2.1核查索赔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具有何种保险利益; 6.2.2核查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6.2.3核查出险地址是否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址; 6.2.4核查出险财产是否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 6.2.5核查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范围;

除非条款另有约定,核算损失时,应剔除被保险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

7.1.3施救费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予以核定,但最 高以被施救财产的应保金额为限,被施救财产中含有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财产的应保金额与全部被施救 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7.1.3施救费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予以核定,但最 高以被施救财产的应保金额为限,被施救财产中含有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财产的应保金额与全部被施救 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7.1.4核损数量:根据现场查勘记录结合相关资料综合核定 7.1.5核损单价:原则上采用施工合同规定的相应项目的单价,否则,应根据合理的修复方案及处理方法参 考定额或类似工程的市场价格核定。 7.1.6在核定损失时注意保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比如赔偿基础条款、水工工程条款及地下工程条款等; 7.1.7残值:采用拍卖、折价出售、折归被保险人等合理的方式,确定残值。 查证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现场查勘情况及收集的资料 等,核定损失金额。

T∕CCES 23-2021 装配式多层混凝土墙板建筑技术规程8.1了解是否存在重复保险、保险竞合

8. 2投保比例的计算

8.2投保比例的计算 8.2.1应保金额:应不低于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 保费、关税及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费用; 8.2.2投保比例=保险金额/应保金额×100%,该计算值大于100%时按照100%核定: 8.2.3如保险合同有多项列明项目投保,需按照保险合同投保项目分项计算投保比例; 8.2.4计算投保比例时要注意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9.2公估报告正文应包括案件概述(主要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公估委托范围等信息)、保险合同内容 摘要、被保险人及保险公估标的简介、事故经过及索赔情况、保险公估活动依据的原则、手段、评估和计算 方法、现场查勘情况及事故原因调查、损失核定、足额投保、重复投保、保险竞合、第三者责任及追偿等情 况的分析、保险赔款理算、保险公估结论、保险公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至少2名承办该案的公估人员签 名、保险公估机构印章、公估报告出具日期、公估报告附件清单。

10.1将公估报告交付委托人并且公估费到账后,保险公估人可对案件结案并归档处理。 10.2归档资料至少应包括保险公估业务档案(包括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公估工作底稿、公估 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申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10.3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公估档案应当由保险公估人妥善保存。 10.4公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其中法定公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本规范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 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准。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建筑工程(一切)险索赔资料清单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建筑工程(一切)险索赔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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