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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照版】简介: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标准性技术文件,该标准主要对建筑内的灭火器配置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了灭火器的选择、配置数量、放置位置、维护管理等方面。它是中国消防行业的一项重要标准,用于指导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单位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灭火器,以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
"条文说明对照版"是对该规范中的每个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和注释的版本,它对规范中的技术要求、设计原则、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帮助读者理解和执行规范,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灭火器,保障公共安全。
简而言之,GB50140-2005的条文说明对照版是对该规范的权威解读和操作指南,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工作的重要参考文献。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照版】部分内容预览:
3.2.1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 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 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 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 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 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C。 3.2.1英国(BS5306)、美国(NFPA10)和澳大利亚(AS 2444)等国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技术法规和国际标 准(ISO11602)都将建筑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严重 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而且上述各国规范、标 准划分危险等级的原则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建筑物中生 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且以可燃 物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 火后的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 等级,它与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并无直接关系,这是因 为扑救建筑物中的大型建筑构件所发生的火灾,并非是 又能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所能承担的任务。 本条将工业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 露天、半露天堆场,划分其危险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 因素: 1工业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 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场所的危险等级。原则上将甲、 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储存场所列入严重危险级;将 丙类生产场所和丙类储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戌 类生产场所和丁、戊类储存场所列入轻危险级。其对应 关系如表1所示:
3.1.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 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3.1.1为了便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人员能正确判定灭 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合理选择与配置灭火器,根 据现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火灾分类》,结合灭火器灭 火的特点和灭火器配置设计工作的需求,本条对灭火器 配置场所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有可能发生的火 灾种类的分类作了原则规定。 3.1.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B.1.2本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 类,并作了列举,以方便有关人员的正确理解及合理应 用。对于未列举到的场所,可比对本条各款的定义和举 列,然后予以确定。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 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 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 烧的火灾。 3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 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 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E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 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 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E 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专用概念,主要是指发 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电子计算 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性 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 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
查1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量
表1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
更起火后的火灾强度与火灾破坏程度提高,因此应将可 然物数量多的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少的场 所定为轻危险级,而居于两者之间的可燃物数量较多的 场所则可定为中危险级。 3对于蔓延迅速的火灾,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殃成大火, 使灭火器失去作用,出现灭火器灭不了火的情况。因此, 在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火灾蔓延速度越迅速,相应的危
验等级就高。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 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与场所内的环境条件等情况 有关。例如,若采取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 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 位内,减缓火灾蔓延速度:又如将可燃物堆积储存得较 高,或松散包装,散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 延速度。 因此,可将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 起火后火灾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起火后火 灾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一般来说,扑救火灾困难的场所,发生特大火灾或重 大火灾的可能性就越大,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其危险 等级就应提高。因此,可将扑救困难的场所定为严重危 险级,扑救较难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扑救较易的场所 定为轻危险级。 在一亘发生火灾就会容易引起重大损失的某些场所, 为了确保在这些场所中有足够的灭火力量,以避免因扑 灭不了初起火灾而产生重大损失,应将其定为严重危险 级。 在本规范的附录C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工业建筑 三个危险等级的相应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 可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 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2.2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 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 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 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 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 斤;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 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3.2.2民用建筑大体上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 类,在划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但主 要应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 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 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认使用性质来看:凡使用性质重要,设备与物资贵重的 场所,一旦失火社会影响重大,损失严重者系消防重点 保护对象,应列入严重危险级;根据2001年11月发布 的第61号公安部令第13条及其条文说明,本规范附录 )将公安部61号令中界定标准清晰的若干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的相关场所纳入严重危险级。 人人员密集程度来看:凡人群密集、来往客流众多,且 人群有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较长时间的建筑场所,诸如
大型商场、超市、网吧、寺庙大殿,以及影剧院、体育 馆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有可能 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其危险性很大,则应列入严重危 险级; 从可燃物数量和用火用电多少来看:凡可燃物数量多、 可燃装修多、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等火险隐患大的场 所也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火灾蔓延速度来看: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场 所,一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灾蔓延迅 速,也会加剧现场人员的恐慌,影响逃生和救援,将会 增加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人扑救难度来看:建筑结构和功能复杂的场所,其竖向 管井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 难度大;有大量的有毒烟气产生的场所或人群密集的场 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场所起火时,由于火场混乱,外 援困难,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度;因此应将上迷述 场所划为严重危险级。 同理,按照上述各因素的表现程度的依次降低,可分别 定为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场所。 上述因素与危险等级的具体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
个危险等级的若干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 按本条的原则规定和/或附录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 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4.1.1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设计单位和使用部门能按 照下述六个因素来选配适用类型、规格、型式的灭火器。 1根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螺纹桩技术规程 JGJ/T379-2016》,可判断出应选哪一 种类型的灭火器。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不仅有可能 灭不了火,而直还有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逆化学反 应,甚至会发生爆炸伤人事故。目前各地比较普遍存在 的间题是在A类火灾场所配置不能扑灭A类火的B、C 干粉(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配置大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而在体质 较弱的女护士较多的医院病房、女教师较多的小学校、 幼儿园内,选择配置小规格的手提式灭火器,也是对本 款规定的一种考虑。 4.1.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 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 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4.1.2本条之所以推荐在同一场所选配类型相同和操作 方法也相同的灭火器,一是为培训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 方便;二是在灭火实战中灭火人员可方便地用同一种方 法连续使用多具灭火器灭火;三是便于灭火器的维修和 保养。 当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内存在不同种类的火灾时,通 常应选择配置可扑灭A、B、C、E多类火灾的磷酸铵盐 干粉(俗称ABC干粉)灭火器等通用型灭火器。 4.1.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 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1.3本条是为防止在同一场所内选配的各类灭火器的 灭火剂之间发生不利于灭火的相互反应而制订的。选择 灭火器时应保证不同类型灭火器内充装的灭火剂,如干 分和泡沫,干粉和干粉,泡沫和泡沫之间能够联用,不 论是同时使用还是依次(先后)使用,都应防止因灭火剂 选择不当而引起干粉与泡沫、于粉与干粉、泡沫与泡沫 之间的不利于灭火的相互作用,以避免因发生泡沫消失 等不利因素而导致灭火效力明显降低。 4.1.4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规范附录E的规定。
4.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