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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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简介:

CNCA-C11-15-2017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的一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摩托车乘员头盔。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摩托车乘员头盔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符合一定的安全性能标准,以保护骑乘人员在发生事故时的生命安全。

具体来说,CNCA-C11-15-2017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设计、材料、制造过程、性能测试、标志标识、认证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要求。它涵盖了头盔的基本尺寸、重量、冲击吸收性能、视野、透气性、耐用性等方面,这些都是头盔保护性能的关键因素。

实施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都必须通过CNCA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否则将无法合法销售。

CNCA-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部分内容预览: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机构按单元划分原则颁发认证证书。认证单元划分指原则由指 定认证机构结合产品风险、企业状况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 定。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相同生产 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制 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 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 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认 证机构可对分类管理级别较高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

列入本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或者销售者、 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 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 行认证。

GB/T 37066-2018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 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 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 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 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 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 品描述》附件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按附件2编写)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审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 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 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 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 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 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 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指定检验检测机构。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 准项目、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再选取适当的型号进行差异检测,应保证 差异检测尽可能覆盖单元中的高风险差异项目和材料,应确保所 选取的部件或部件样块与主检或差异试验样品为相同材料和同 批次生产;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 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 性。认证机构和/或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 买性进行审查。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 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 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 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 求。

6.1.3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规则第2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检 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 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充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 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检验检测术 构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 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句 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 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 证书。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安照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 摩托车乘员头盔获证企业应在首张证书签发之日后的3~6 个月接受第一次获证后监督,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2~4人日。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 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 现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的 任意组合。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贝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 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 特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 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 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 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 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2制定 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香 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 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制 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 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 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 击检测),并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 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认证机

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币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 品予以确认。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 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 立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但每二 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至少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具体要求 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 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 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更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 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

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 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GB∕T 26002-2010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应当与 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信 息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获证后,如果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 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 示准的符合性时;或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 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 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 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 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样品检测 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本规则7.2.2条款。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证书编 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 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 期。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 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 证证书。 在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期间,对于其证书覆盖已出厂、进 口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证书暂停、注销、撤销 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认证机构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符合117号 令相关要求。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办法》的规定。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基于矩阵的工程变更雪崩传播预测方法获得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盈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 式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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