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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计划出版社设定稿20190214) (1)简介: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18年12月10日起实施。该规范主要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测、维护以及性能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们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安全出口,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共安全。
该规范涵盖了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灯具、系统组件、控制与电源、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维护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产品的性能参数、系统功能、设备选型、安装位置、线路敷设、系统联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它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公共建筑、工业设施、商业场所等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计划出版社设定稿20190214) (1)部分内容预览:
4.3.6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 定措施。
4.3.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GB/T 38119-2019标准下载,吊杆直径
4.3.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 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 3. 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 件的规定。
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 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 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 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 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 管应入盒并固定。
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
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相关规定。
4.3.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
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2,
4. 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 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
市数 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 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
1.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 作业空间。
4.4.5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义,并应固 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学迹应 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5.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 应安装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4.5.2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止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 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4.5.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 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 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 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 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应采围专用工目方可拆卸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
4.5.6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 具的水平线以下。 45照明虹不应宁壮左地而上
4.5.8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 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 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 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 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万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 度宜为 2. 2m~2. 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 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火 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 的方同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员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 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 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 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止面墙上,标 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一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
4.5.12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DB33∕T 1172-2019 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结构安全性评估规程,标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 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 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 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 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 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 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 规定; 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 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 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 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 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 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5.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
5.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
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DBJ50∕T-232-2016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3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