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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简介:
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于2018年发布,它是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测、维护以及性能要求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和指示,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疏散,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标准涵盖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基本要求、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与布线、系统调试、维护管理等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产品的性能参数、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以及系统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运行效果和寿命等。
GB 51309-2018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商业建筑、住宅、公共设施、工业建筑等,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 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 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 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 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 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理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 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1.5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 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 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 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 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 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二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 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 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 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 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峻工报告。 4.1.6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DB11/T 1399-2017标准下载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 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4.2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 认证标识等文件
4.2.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 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 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
4.2.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
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 和检验报告一致。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位应无松动。
4.3.1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 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 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 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 不应小于30mm。 4.3.4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 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 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
4.3.7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
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 措施。
3.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 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
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
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 入盒并固定。
4.3.17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 规定。
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 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2
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2.
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Q
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 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作
合下列规定: 1引人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 牢靠; 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 晰且不易褪色;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5.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 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 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 中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 不应超过20mm。
4.5.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 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照明灯不应安装不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 完全开后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 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 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天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 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蔬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 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天于3.5m的场所,特天型、天型、中型标志灯 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 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 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 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蔬散门。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 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 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JGJ 255-20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 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蔬散方向垂直指示蔬散方向的箭头 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
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自、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 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 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
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 要功能进行全数检香,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 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香JC/T 2445-2018标准下载,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 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自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 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 可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
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 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