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12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简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1125-2020)是中国环境保护部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过程,对各类企业,包括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制定的一项技术指导文件。对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企业,该规范会详细规定其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等。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是涉及对稀有金属,如镧、铈、镨、钕等进行提炼的过程,这些金属在电子、军事、能源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这类企业的排污主要可能包括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如重金属废水)、固体废物等。HJ 1125-2020规范会指导企业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如何设计和实施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按照规范提供详尽的环境信息,包括生产工艺、设备、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同时需要制定和提交环保管理计划,以证明其有能力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会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排污许可证,进行合法排污。
HJ 112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部分内容预览:
d)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a)应妥善收集、储存废弃反渗透膜、废弃滤袋、治炼渣、收尘灰等,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 处置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HJ2025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b)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c)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DB52/T 1395-2018标准下载6.3.4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 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填报。待稀有稀土金属治炼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执行。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 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结果
方式及时限等内容。其中,监测频次为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的监测周期。 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运行 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 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不应低于本次监测和上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 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 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无组织监测点、废水排放口、内部监测点 环境影响监测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等。
7.3.2.1废水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 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91.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 水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但需要说明排放去向
7.3.2.2废气排放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窗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窗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 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的要求。 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T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 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7.3.2.3无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位置为厂界。
7.3.2.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 等。
7.3.2.5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土污染重点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 向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依照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土壤 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以后,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从其规定。
7.3.3.6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 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要求设置,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 染物采样,应可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采集样品数量应能反映监测断面的颗粒物平均浓度。 无组织排放手工采样方法按照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按照HJ493、HJ494、HJ495、HJ91.1、HJ/T92执行。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 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 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 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 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 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 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非正常情况按次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8.1.2台账记录内容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具体要求参照附录B和HJ944。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 施、排放口编号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编号一致。
8.1.2.1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等。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编号、主要参数及设计值等。 c)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8.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8.1.2.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 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a)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具体管理要求及执行情况。 c)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具体管理要求及执行情况。
具体管理要求及执行情况。 c)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
8.1.2.5监测记录信息
8.1.3台账记录频次
8.1.3.1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计 X
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设施按照班制计 记录,周期小于一天的按照一天记录。 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每班记录1次。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设施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 录,周期小于一天的按照一天记录。 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每班记录1次。
8.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 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污染物排放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 阶段记录,每阶段记录1次。 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 每班记录1次。
8.1.3.4非正常情况记录信息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8.1.3.5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4中确定的监测频次基本原则要求进行记录,待稀有稀土金属治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后GB∕T 7262.1-1993 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配备 总则,从其规定。
8.1.3.6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停产或错峰生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 工序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CJJ 11-199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8.1.4台账记录形式及保存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 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 年。 电子台账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 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