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HJ 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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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15-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8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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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5-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简介:

HJ 1115-2020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的简称,这是一部由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标准,针对的是金属铸造行业在申请和管理排污许可证时的技术要求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主要包括熔炼、铸造、精炼等过程,这些过程可能会产生包括尘埃、废水、废气等在内的污染物,因此需要按照国家的环保法规,进行严格的排放控制。

HJ 1115-2020规定了金属铸造企业如何收集、记录、报告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如何进行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以及如何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企业需要根据此规范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证明其具备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技术,以获得合法排污的权利。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排放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的来说,HJ 1115-2020不仅是企业遵守环保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的重要工具。

HJ 111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部分内容预览:

废气排放口点位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75、HJ/T39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废气检 则平台、检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满足HJ75、HJ/T39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应符合GB1629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铸造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T91、HJ91.1等标准 规范要求

4.4.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全大连续监测,并按照H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 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 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 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表8执行。对于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 标准的,应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国企]全国绿色示范工地培训资料及案例2018,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 于1次/年。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表6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适用于使用冲天炉熔炼(化)的铸造排污单位。 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排污单位。

表7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位废水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步

4.4.6采样和测定方法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标准执行。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HJ732标准执行。 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9078和HJ/T55标准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5和HJ/T356标准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HJ91.1和HJ/T91标准执行。 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应按照GB8978、GB9078、GB16297中规定的污 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7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 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 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 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 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主要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污染监测原始结果等。环境管 理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4.5.2记录内容和频次

记录内容应包括主要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污染监测原始结果等,参见资料性附录B, 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按照批次记录。废气、废水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 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主要排放口污染排放情况应根据4.4.5的规定采用自动监测实时记 录。

4.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流 理参照HJ944执行。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 非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 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4.6.2报告分类及周期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 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李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 至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 李(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李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4.6.3报告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参照附录D进行编制。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许可证执行情 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台账管理情况、超标排放或者污染 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 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4.7实际排放量核算方

4.7.1.1 核算原则

排污单位应逐一核算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其中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同时还 应逐一核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原则上不合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 非放量。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李度、年或者特殊时段等。 核算废气和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 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法和手工监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 染物种类,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 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 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 居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采用物料 算法核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和污染物项目 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 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手工检测,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 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4.7.1.2数据采用原则

对于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 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 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 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

4.7.2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公式(5)~公式(10)进行核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 度、平均排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某主要排放口某项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的核算方法见公式(5)和公式(6)

中:M一一核算时段内第i个主要排放口某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一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某项污染物在第k小时的自动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 态),mg/m3; m一一核算时段内某项污染物的排放时间,h; n一一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编号; 对于出现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 正明不是其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 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排气量,核算数 快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b)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手工监测实测法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排气量、运 寸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公式(7)和公式(8)。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 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M; =Z*=(C,×qs×109×t) E排放量=M

式中:M一一核算时段内第i个某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k一一第i个某项污染物在第k个监测时段的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m;

t一一第k个监测时段内第i个主要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间,h; m一一核算时段内某项污染物的总监测时段,h; n一一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编号; E排放量一一核算时段内排污单位某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公式(9)核算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 放量。

4.7.2.2物料衡算法

E实际排放=E主要排放口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 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 量,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

DB61∕T 912-2014 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施工技术规范4.7.2.3产污系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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