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9-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9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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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867.9-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9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简介:

DB50/T 867.9-2019 是重庆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9部分:医药制造企业”。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医药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一系列的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旨在保障企业生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该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规定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 设备与设施安全:对医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环境等进行安全规定,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等。

3. 危险化学品管理:针对医药制造中常用的危险化学品,规定其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4.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应急管理: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和恢复等环节。

6. 安全检查与评估:规定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具体的内容可能会根据医药制造行业的特性以及重庆市的地方实际进行详细规定。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药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DB50/T 867.9-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9部分:医药制造企业部分内容预览:

8. 2. 6 定期校验

3.2.6.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记录。 3.2.6.2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相关机构实施的定期检 验 3.2.6.3企业的锅炉运行中安全阀应当定期进行排放试验。

8. 2. 7 安全附件管理

9. 1.1 变配电管理

CJJ∕T 74-2020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标准DB50/TXXXXXXXXX

9.1.1.7室外安装的非防护性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 9.1.1.8变配电室应配备质量合格、种类和数量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工具。安全工具使用前应经过 校验与核查。 9.1.1.9变配电室应增加防鼠设施,防止鼠类进入配电室噬咬电缆、电线造成电气线短路、断路等故 障。 9.1.1.10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动试验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9.1.2.1直理电缆的起点、终端、转折处、预留段、申间接头和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应该有明显的永久 性的电缆路径标志。 9.1.2.2企业洁净室内的电气线路应铺设在技术夹层内。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内应按需要设置检修照 明。 9.1.2.3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腐蚀性及污染物质等外 部环境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 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9.1.2.4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 件齐全,固定牢固,导线截面积应与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9.2.1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9.2.1.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电、用电,填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 或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 净。 9.2.1.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配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供 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9.2.1.3配电柜电源进线应装设具有电源隔离、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功能的电器,

9.2.2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9.2.2.1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使用功能要求,保障人身安全。 9.2.2.2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线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9.2.2.3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电气设备的底座或 外壳、与电气设备相连的传动部分、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等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9.2.2.4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9.2.2.5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

9.2.3易燃易爆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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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性 能。

9. 2. 4临时用审

9.2.4.1在临时用电作业前,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由有资质电气工作 人员操作。 9.2.4.2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9.2.4.3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电器。用电期间应悬挂警示标识。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9.2.5系统运行、维护

9.2.5.1用电单位需对电气设备进行视检查,配电设施定期清洁。 9.2.5.2建立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测试等各项记录,并按规定保存,有电气设备变更时, 及时更新相关文件。

9. 2. 6人员要求

9.2.6.1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 安全、电气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9.2.6.2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9.2.6.3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

9.3.1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定期做绝缘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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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安装静电跨接。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或 利用各种形式的金属网减少静电的聚集。 9.4.3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还应配置必要的密 封、清扫和排放装置。 9.4.4在有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爆炸危险环境入口处外侧,应设置接地的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 门、金属支架等。

10.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与申报

10.2.1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管理程序,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其他相关职 卫生标准,结合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化学反应副产物、中间体产品的产生种类和 毒性,进行全方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10.3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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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 建议,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

0.4.1企业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0.4.2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 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还应当安 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10.4.3企业应根据各行业或各单位的特点,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 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0.4.4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 求, 10.4.5采取治理措施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 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符合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10.5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

6.1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卫生体检,并及 6.2企业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检查: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从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 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从业人员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从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 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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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在从业人员离岗前30日内 织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 0.6.7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a 对有职业禁忌总的从业人员,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D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C 对需要复查的从业人员,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d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卫生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 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0. 7 职业病的诊疗

10.7.1企业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10.7.2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0.7.3企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0.7.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 10.7.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 学观察

11.1.1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建立消防安全规程。 1.1.2根据自身火灾风险性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1.3企业应强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防火灾隐惠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组织宣传教育能力。 1.1.4企业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规程,确定消防演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培训内容。建立持证 上岗相关规程,确保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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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危险化学品的辨识

12.2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12.2.1企业从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一般 危险化学品。 12.2.2危险化学品应具有MSDS和安全标签,并且完好包装、无泄漏等。 12.2.3企业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到公安部门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严 禁将购买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转让他人, 12.2.4企业购买药品类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12.2.5企业购买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 购证》。并到持有《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 12.2.6企业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在“重庆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购买 申请和备案,从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购买。

12.3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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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工厂设计规范 GB51107-2015》12.4危险化学品的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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