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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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25.6-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565.5K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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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6-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简介: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是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旨在指导和规范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是保障我国土壤环境安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科学、有序进行的重要技术文件。

该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适用范围:规定了该导则适用于受污染的工业、商业、农业、居住等各类土地的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2. 风险评估:阐述了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程序、方法和技术,包括污染识别、暴露评估、毒性效应评估和风险表征等步骤。

3. 风险管控:提出了针对不同风险水平的污染地块,应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风险降低、风险隔离、风险接受等策略。

4. 修复效果评估:规定了修复效果评估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包括修复目标确定、修复过程监控、修复后效果验证等环节。

5. 数据管理与报告:对污染地块相关数据的收集、管理、分析和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 附录:提供了一些技术参考,如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相关计算方法、表格和示例等。

该导则的发布,为我国污染地块的管理提供了系统的技术指导,对于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估。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技术导则另行公布。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682污染场地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目标污染物targetcontaminant 在地块环境中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CJ∕T 3007-1992 供水、排水用螺旋泵,需要进 行风险管控与修复的污染物。

修复目标remediationtarget

由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 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3 评估标准assessmentcriteria 评估地块是否达到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标准或准则,本标准所指评估标准包括目标污染物 浓度达到修复目标值、二次污染物不产生风险、工程性能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等准则。

通过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 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应对土壤是否达到修复目标、风险管控是否达到 规定要求、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系统地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 建议,为污染地块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3.1更新地块概念

应根据风险管控与修复进度,以及掌握的地块信息对地块概念进行实时更新,为制 定效果评估布点方案提供依据。

4.3.2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布点方案包括效果评估的对象和范围、采样节点、采样周期和频次、布点数量和位置 检测指标等内容,并说明上述内容确定的依据。原则上应在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方案编制阶 段编制效果评估初步布点方案,并在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根据更新 后的概念进行完善和更新。 根据布点方案,制定采样计划,确定检测指标和实验室分析方法,开展现场采样与实验 室检测,明确现场和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4.3.3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根据检测结果,评估土壤修复是否达到修复目标或可接受水平,评估风险管控是否达到 规定要求。 对于土壤修复效果,可采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若达到修复效果,则 根据情况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若未达到修复效果,则应开展补 充修复。 对于风险管控效果,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 到预期效果,可继续开展运行与维护;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 判断风险管控未达到预期效果,须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调整。

4.3.4提出后期环境监管

根据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与效果评估结论,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4.3.5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4.3.5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汇总前述工作内容,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报告应包括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 护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布点与采样、检测结果分析、效果评估结论及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等内容。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见图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并通过与地块 责任人、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了解地块调查评估结论、风险管控与修 复工程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掌握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 布、污染土壤去向、风险管控与修复设施设置、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监测数据等关键信息 更新地块概念

5.2.1资料回顾清单

5.2.1.1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相关资料。 5.2.1.2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地块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工程 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施工与运行过 程中监测数据、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实施方案变更协议、运输与接收的协 议和记录、施工管理文件等,

5.2.2资料回顾要点

5.2.2.1资料回顾要点主要包括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5.2.2.2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回顾主要通过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实施方案、以及风险 管控与修复过程中的其他文件,了解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工程设计、修复工程施工、 修复起始时间、运输记录、运行监测数据等,了解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 5.2.2.3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回顾主要通过对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相关数据 资料和报告的梳理,分析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可能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二次污染情况等,

5.3.1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 况,包括修复设施运行情况、修复工程施工进度、基坑清理情况、污染土暂存和外运情况、 地块内临时道路使用情况、修复施工管理情况等

5.3.2调查人员可通过照片、视频、录音、文字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5.4.1应开展人员访谈工作,对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 全面了解。 5.4.2访谈对象包括地块责任单位、地块调查单位、地块修复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修 复施工单位等单位的参与人员

5.5更新地块概念

5.5.1在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掌握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结 合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修复技术特点、修复设施布局等,对地块概 念进行更新,完善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后的概念,

5.5.2地块概念一般包括下列信息:

d)潜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结合地块规划用途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分析修复工程 结束后污染介质与受体的相对位置关系、受体的关键暴露途径等。 5.5.3地块概念可用文字、图、表等方式表达,作为确定效果评估范围、采样节点、布 点位置等的依据。 5.5.4地块概念涉及信息及其作用见附录A。

6.1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1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

6.1.1.1评估对象

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对象为地块修复方案中确定的基坑。 6.1.1.2采样节点 6.1.1.2.1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底部与侧壁,应在基坑清理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 6.1.1.2.2若基坑侧壁采用基础围护,则宜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基坑侧壁采样,或于基础围护 实施后在围护设施外边缘采样。 6.1.1.2.3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基坑进行分批次采样。 6.1.1.3布点数量与位置 6.1.1.3.1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见表1。 6.1.1.3.2基坑底部采用系统布点法,基坑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布点位置参见图2 6.1.1.3.3当基坑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应考虑地块土层性质与污染垂 向分布特征,在污染物易富集位置设置采样点,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大于 3m,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1.1.3.4基坑坑底和侧壁的样品以去除杂质后的土壤表层样为主(0~20cm),不排除深层 采样。 6.1.1.3.5对于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在一个采样网格和间隔内可采集混合样,采样方法 参照HJ25.2执行。

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对象为地块修复方案中确定的基坑。 6.1.1.2采样节点 6.1.1.2.1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底部与侧壁,应在基坑清理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 6.1.1.2.2若基坑侧壁采用基础围护,则宜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基坑侧壁采样,或于基础围护 实施后在围护设施外边缘采样。 6.112.3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基坑进行分批次采样

6.1.1.3布点数量与位置

表1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

(1)基坑底部系统布点法

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

6.1.2.1 评估对象

基坑侧壁—等距离布点法

2019造价部门年终工作总结范文图2基坑底部与侧壁布点示意图

异位修复后土壤效果评估的对象为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 6.1.2.2采样节点 6.1.2.2.1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采样。 6.1.2.2.2按照堆体模式进行异位修复的土壤,宜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 6.1.2.2.3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可根据修复进度进行分批次采样

5.1.2.3.1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每个样品代表的土方量)不应超过500m3;也可 根据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参数计算修复差变系数,根据不同差变系数 查询计算对应的推荐采样数量(见表2),差变系数计算方法见附录B。 5.1.2.3.2对于按批次处理的修复技术,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每批次至少采集1个样品 5.1.2.3.3对于按照堆体模式处理的修复技术,若在堆体拆除前采样,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 应结合堆体大小设置采样点,推荐数量参见表3。 5.1.2.3.4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采样点;同时应考虑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 复效果薄弱区增设采样点。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可在采样单元内采集混合样 采样方法参照HJ25.2执行

表2修复后土壤最少采样点数量

表3堆体模式修复后土壤最少采样点数量

6.1.3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JC∕T 2318-2015 水泥工业用内循环选粉机6.1.3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3.1 评估对象

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的对象为原位修复后的土壤。 6.1.3.2采样节点 6.1.3.2.1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采样。 6.1.3.2.2原位修复的土壤可按照修复进度、修复设施设置等情况分区域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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