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171-201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2171-2012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简介:
DB32/T 2171-2012是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这份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在江苏省内运营的石油化工码头企业,为它们提供了一套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流程和规范,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此标准涵盖了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生产作业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持续改进等内容。
实施这个标准,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通过实施这个标准,企业可以提升自身的安全生产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请注意,具体实施时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
DB32/T 2171-2012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检查与 绩效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石油化工码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 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考评,其他类型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过驳作业Shiptoshiptransferoperatior 在船舶与船舶之间进行货物直接换装的作业。
浮码头floatingpontoonwharf 用锚在岸边GB 50492-2009 聚酯工厂设计规范,供船舶停靠的码头,由船及其系留设施、活动钢引桥、升降架、固定 平台等组成。
倒罐Invertedtank 将罐内储存的货物倒入其它罐装容器。
5. 2. 1 机构设置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 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 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 违规现象和行为。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a) 安全生产职责: b)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与获取; c)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d) 安全投入保障; e) 安全生产奖惩; f)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文件和档案管理; h) 安全教育培训; i)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D) 风险评估; k) 重大危险源管理; 1) 船岸安全检查; m) 浮码头安全管理; n) 装卸/储存设备安全管理; 0 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安全管理: p) 防爆设备安全管理; q)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r) 设备检维修管理; s) 危险作业许可; t) 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 u) 变更管理; v) 消防管理; w) 职业健康管理; x)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y) 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 aa)应急管理; bb)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立。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船舶靠离泊作业; b) 系解缆作业; c) 装卸船作业; d) 过驳作业; e) 货物进出罐作业; f) 清罐作业 g 装卸车作业; h) 机泵操作; i) 输油臂操作; j) 扫线操作; k) 停送电作业; 1) 高压倒闸作业; m) 受限空间作业; n) 液化气装卸作业; o) 装卸设备操作; p) 罐区设备操作; q 消防设备操作等。
船舶靠离泊作业; 2 b) 系解缆作业; c) 装卸船作业; d) 过驳作业; e) 货物进出罐作业; f) 清罐作业 g) 装卸车作业; h) 机泵操作; i) 输油臂操作; 扫线操作; k) 停送电作业; 1) 高压倒闸作业; m) 受限空间作业; n) 液化气装卸作业; 0) 装卸设备操作; p) 罐区设备操作; 消防设备操作等
5.3.3.2企业应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组织编制新的
以及的对大的官理制度 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a) 装卸工艺、装卸设备发生变更; b) 装卸货种危险有害特性增大; C)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改变带来影响; d) 发生事故后,相关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缺陷被认定为主要原因。
5. 4. 1风险评估
4.1.1企业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应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4.1.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评估方法,定期、及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
b) 自然条件: c) 总平面布置; d) 装卸/储存货种、工艺、设备: e)水工结构及码头附属设施:
自然条件; 6 c) 总平面布置; d) 装卸/储存货种、工艺、设备; e)水工结构及码头附属设施;
f)地基处理与铺面结构; g)配套设施:如供电、照明、防雷防静电、通讯控制、消防、监控装置、报警系统 h)拆除、动土、危险区域动火等作业过程; i)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素质等。
g)配套设施:如供电、照明、防雷防静电、通讯控制、消防、监控装置、报警系统; 拆除、动土、危险区域动火等作业过程; 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素质等。 5.4.1.5常用风险评估方法有: a)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b)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c) 英国帝国化学公司(ICI)蒙德(MOND)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 d) 道化学公司(DOW)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e)软件模拟预测评估等方法
5. 4. 2风险控制
5.4.3.1企业应按GB18218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重天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天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 管理,并登记建档。 5.4.3.2企业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设备设施、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 5.4.3.3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每三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 5.4.3.4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4.3.5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4.3.6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 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4.3.7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5安全投入及工伤保险
5. 6. 1 教育培训管理
5.6.1.1 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目标,定期识别需求,制定 并实施培训计划。 5.6.1.2企业应保证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6.1.3企业应做好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6.1.4企业应组织对培训效果的评审,改进提高培训质量,
5. 6. 2 资质培训
6.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后任职。
5.6.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
5.6.2.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装卸作业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等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应在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后 上岗作业。 5.6.2.3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后,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定期复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 5.6.2.4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 业,并按规定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上岗作业
《桥梁检测车 QC/T826-2010》.6.3日常安全教育培
5.6.3.1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规定学时。 5.6.3.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 岗。 5.6.3.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级、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 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4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安全 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5.6.3.5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5.6.3.6企业应对相关方进港人员 ,保存安全教育记录,
5.6.4安全文化建设
5.6.4.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6.4.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 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 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4.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 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6.4.4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6.4.5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6.4.6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 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6.4.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 并签字。
5.7.1企业应根据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货种、吞吐量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 扫线、倒罐、伴热/保温等工艺, 5.7.2作业人员应了解装卸货种的危险有害特性及装卸储存温度、管道安全流速、最高允许压力、储 罐的安全液位等信息。
《水景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CJ/T 361-2011》5.8.1设备设施建设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