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283-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DB31/T 283-201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简介:
DB31/T 283-2015 是上海市地方标准,全称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这份规范主要针对上海市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导和要求,旨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美观和有效传播。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计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材料选择、制作工艺等,确保其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2. 安全规范:强调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包括防风、防震、防火、防电击等,以保证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
3. 美观规范:对广告设施的造型、尺寸、色彩、照明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广告设施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提升城市形象。
4. 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了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等过程的具体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设施质量的达标。
5. 维护规范:对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处理等进行了规定,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6. 环保规范:强调在设置广告设施时,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这份标准的实施,有效规范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提升了户外广告设施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也对城市环境的美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DB31/T 283-201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4.1.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美观,与区域环境相协调,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 城市轮廊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4.1.4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道路交 通管理设施的有效视认。 4.1.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4.1.6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新技术、 新工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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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设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半径700m范围内
4.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
中心生活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资料4.3.1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牌宜设置在高速公路出人口及主、次公路两侧。宜根据所在道路宽度确 定大小,且单块广告牌展示面面积应小于100m,设施总高度应小于10m。相邻广告牌之间 的间距不得小于1.5m。 落地式灯箱广告设施设置场地、通道净宽应大于4.5m,底座和牌面外缘距通道或绿化带侧石 外缘应大于或等于0.4m。牌面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落地式灯箱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c)城市道路两侧不宜设置独立式电子显示屏(显示屏画面背向道路的除外)。
a) 一般宜采用单柱式两面体。 b) 不得设置在隧道体、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以及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C) 立柱中心距道路护栏、建筑物的距离应考安全因素。 d) 高度不宜超过22m,牌面宜为规则矩形,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宜在10m~16m之间 e) 设置间距和牌面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4附屋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
4.4.1依附于建筑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
a)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楼的外墙面上,不宜设置在高层建筑主楼外墙面上。户 外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面积(*除窗户)的40%; 2)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宽度不得突出墙面两侧外轮彝线 3)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连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宜统一设施尺寸、位置高度、出挑距离。 b)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大于3m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沿路建筑退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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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规划红线距离大于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 线距离小于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2)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m,不得超出屋顶,厚度应不大于0.3m,离地净空高度不得 小于3m;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净空、净距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依附于实体围墙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2m; 2)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顶部; 3)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4.2建筑项部的户外广告设施
在建筑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循《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和建 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 总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建筑顶部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规定
c)户外广告牌面宜采用通透式或半通透式。设施底部构架不得裸露。
c)户外广告牌面宜采用通透式或半通透式。设施底部构架不得裸露。
4.4.4依附于建筑的电子显示屏
依附于建筑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城市快速路两侧100m范围内不得设置(背向快速路设置的除外)。 b)城市道路两侧显示屏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高于10m。 c) 电子显示屏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房外墙上,建筑顶部不宜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 显示屏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其总面积不宜大于300m。 d) 电子显示屏应发光均勾,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显示屏光 线投射角度、亮度等指标应符合DB/T316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对居民造成光污 染和电磁辐射污染。
.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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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固定装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和技术规范
4.6户外广告设施照明设置规定
设置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保证供配电安全,严格控制照明光线的投射角度和亮度,不得影 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产生光污染;应符合国家有关照明标准的规定,并符合DB/T316及其他相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5.1.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结构和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 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5.1.2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采用 铝合金结构时,其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GB50429、GB50576和GB50210的有关规定。 5.1.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前,应了解所依附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状况,必要时应委托房屋质量或其 他检测机构对建(构)筑物安全性进行评估。 5.1.4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在高速公路、其他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落地式广 告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以及在建筑项部、墙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 地点设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拆除重建。 5.1.5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或电气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设计。
5.2.1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板材(或管材)以及铝合金材料,应符合GB/T700、 GB/T1591、GB/T3280,GB/T18705、GB/T3880.1~GB/T3880.3.GB/T6892等有关规定。 5.2.2户外广告设施面框采用的材料应符合CJ149的有关规定。 5.2.3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水泥、砂石和钢筋质量,应符合CJ149的有关规定。普通钢筋 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5.2.4结构焊接所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CJ149的有关规定。 5.2.5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垫圈、铆钉 等紧固件以及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机械性能,应符合CJ149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 要求。 5.2.6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画面材料所采用的安全玻璃(钢化、夹层玻璃)、高分子板材、灯布等,应具 有良好的机械强度和抗冲击、抗风压、耐候、透光等性能,户外广告设施底板的防火阻燃等级不应低于 B2级。 5.2.7户外广告设施的喷绘材料应采用可循环利用的聚乙烯(PE)高强纤维布,喷绘颜料应采用环保颜 料。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
DB42∕T 1502-2019 工程机械安全管理规范DB31/283—2015
5.2.8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以下规定: a)采用高效节能型的气体光源、LED光源等照明灯具的安全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
5.2.8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以下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以下规定: a)采用高效节能型的气体光源、LED光源等照明灯具的安全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关规定。 b)采用冤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GB19261的有关规定。
5.3.1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度绍构皮计应付下刻规入 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进行设计。考虑 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1):
Y.S≤R R=R(f.,f,ar)
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内容汇总(105页)DB31/2832015
2)LED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 建筑顶部及落地设置的LED显示屏结构项点水平位移值不得大于H/300,LED显示屏 安装屏杆(两支承点不大于3m)挠度值不得大于L/300,横杆、纵杆、竖杆、斜杆度值 不得大于L/200;水平抗风桁架或梁(两受力点不大于3m)挠度值不得大于L/250,垂 直抗风桁架或柱(两受力点不大于5m)挠度值不得大于L/300。 3)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当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 比(入)容许值: 受压弦杆、斜杆、横杆:入小于或等于150; 辅助杆:入小于或等于200; 受拉杆:入小于或等于250。 3.2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户外广告设施钢构架宜采用格构结构,以减少迎风面积,结构应受力合理、传力明确,避免应力 集中。 b)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一杆一撑(或二杆二撑)配以侧向稳定杆件的结构形式,以提 高牌面的视觉效果。 c) 独立学体的户外产告设施结构应适应告周期变换时的调整,宜来用底梁固定不变,上部的立 杆、连系杆件及撑杆等以抱等方式与底梁(或立杆)固定的可便手调整、移位的组合形式。 d) 户外结构的构造应避免采用室内的构造形式,当设计以双肢型材作为受力杆件时,其型材背对 背的间距应便于对杆件的除锈和涂装, e)暴露在室外环境中的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其受力杆件(型钢、钢管或圆钢)的最小规格及壁厚 (或直径)应符合CJ149的有关规定。 f): 三面体高立柱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其莲接板的厚度 不得小于14mm。 g)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及其搭接长度应符合CJ149的 有关规定。 h) 灯电杆广告的固定抱箍应与灯电杆的表面形状吻合,抱箍、紧固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 与灯电杆的贴合面积不得小于70%。 i): 大型落地、高立柱、以及依附于建(构)筑物屋顶、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设置检修通道或检 修孔。 i)易造成积水的构件应设置泄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