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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简介:
《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操作性强的管理规定。这份实施细则包括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要求,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阶段: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职责、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设计变更的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监理阶段:对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监理工作的实施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4. 验收阶段: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的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6. 附件:包括各类表格、报告等实际操作中的参考文件。
这份实施细则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过程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促进吉林省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由于是试行阶段,可能在实施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参照具体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7.屋面的保护层应在气温不低于5℃施工,保护层的混凝 土应与商品混凝土厂家沟通,尽量不掺加粉煤灰,控制混凝土 的落度,不能出现泌水现象。要做好保温覆盖工作,防止出 现起砂、起皮现象。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外墙饰面板、饰面砖以及采用湿贴法作业时,不宜进行 冬期施工。 2.室内抹灰,块料装饰工程施工与养护期间的温度不应低 于5℃。 3.冬期抹灰及粘贴面砖所用砂浆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室外用砂浆内可掺入防冻剂,其掺量应根据施工及养护期间环 境温度经试验确定。 4.油漆、刷浆、裱糊、玻璃工程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施工。 当需要在室外施工时,其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十二)市政工程冬期施工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路基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料填 筑。次干路以下道路填土材料中冻土块最大尺寸不得大于 10cm,冻土块含量应小于15%。 2.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的沥青混合料面层在施工温 度低于5℃时,应停止施工。
3.沥青混合料施工时,应视沥青品种、标号,比常温适度 提高混合料搅拌与施工温度。 4.冬期施工时,预制构件应在封闭工厂内制作,施工作业 环境温度不低于5℃。 5.冬期不宜进行预制墩柱、盖梁的现场安装施工。 6.压浆过程结构混凝土的温度不得低于5℃,否则应采取 保温措施。 (十三)冬期维护工程 1.对于有越冬维护要求的工程,在入冬前均应编制越冬维 护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2.停工的工程项目,要尽可能施工到便于越冬维护的部 位,然后再停止施工。 3.入冬前将所有支撑在地面上的模板支撑全部拆除,结构 上的支撑应尽量拆除,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时,要检查支撑 是否牢固,支撑处不能有存水,且保证支撑处不因冻胀而破坏。 4.地沟、地下室、池、槽等地下结构要做好保温、防冻的 措施。 5.地梁若没按设计要求做防冻处理的应挖空,防止冻胀。 6.工程上预留的钢筋,应采用塑料布包裹或套PVC管保 护等防腐措施。现场钢筋应进行覆盖,防止锈蚀。 7.暖封闭的工程1窗洞口要做好保温、封闭工作,尽量少 留出入口。 8.越冬维护的保温材料及覆盖厚度要经过计算确定。
9.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气温观测并做记录,及时接收天气预 报,防止极端天气的发生,做好应急处理预案。 10.石灰及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粒料、钢渣)类基层, 宜在进入冬期前30~45d停止施工,不得在冬期施工。水泥稳 定土(粒料)类基层,宜在进入冬期前15~30d停止施工。当 上述材料养护期进入冬期时,应在基层施工时向基层材料中掺 入防冻剂。 11.工程复工时,应先按图纸对标高、轴线进行复测,并 应与原始记录对应检查,当偏差超出允许限值时,应分析原因。 提出处理方案,经与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商定后,方可复
第四章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 (一)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 要求。 基槽升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采取相应有效支护 措施,支护结构自然放坡坡率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设计要求。 (二)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三)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 要求。 (四)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 求。 (五)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不超过基坑支护设计许可要求, 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六)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 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七)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 方案的要求。 安全防护开挖深度超过2米及以上的基坑周边按规范要求 设置防护栏杆,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 施工方案的要求。
(八)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 变形,沉降、变形数据应在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工程 (一)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 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 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8.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0.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11.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 应小于5mm。 1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 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 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 连墙件加固。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 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 1/2;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 (三)悬挑式脚手架。 1.悬挑梁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悬挑梁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形式,固定在建筑梁 板混凝土结构上,水平锚固段应大于悬挑段的1.25倍,与建筑物 连接可靠; (2)悬挑梁和建筑物的固定可采用两道及以上预理U型圆钢 或螺栓扣环,两道预理的扣环应设置在悬挑梁的端部。预埋U型 拉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固定U型 扣环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3)采用预埋U型圆钢扣环的,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 铁从两个不同方向楔紧,并固定。采用预理U型螺栓扣环的, 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铁质压板双螺母固定,螺栓丝口外露
不应少于3扣; (4)悬挑脚手架的拉索柔性材料仅作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 悬挑结构的受力构件; (5)拉索的预理U圆钢拉环宜预理在建筑物梁底或梁侧。U 型圆钢拉环预理处的混凝土应达到拆模条件时方可悬拉拉索; (6)预理U型圆钢扣环、拉环理入混凝土的锚固长度不应小 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主筋上。 2.悬挑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1)悬挑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不宜大于20m; (2)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型钢连接应有固定措施,防 止滑移; (3)悬挑架步距不应大于1.8m。立杆纵向间距不应大于1.5m; (4)悬挑脚手架的底层和建筑物的间隙必须封闭防护严密, 以防坠物; (5)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墙件。连墙件间距 水平方向不应大于6m,垂直方向不应大于4m; (6)悬挑脚手架在下列部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学形外架两端处;架体与塔吊、电梯、物 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其他特殊部位; (7)悬挑脚手架的其他搭设要求,按照落地式脚手架规定执 行。 (四)落地式扣件脚手架
《机床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 耐压试验规范 GB/T 26676-2011》2.悬挑脚手架的搭设要习
(1)立杆基础,纵、横向扫地杆设置和固定,排水措施符合 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2)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方式、连墙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 方案要求; (3)搭设高度超过24米的双排,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 构可靠连接; (4)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纵横向剪刀撑、 斜撑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五)高处作业吊篮。 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3.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且必须保证安全绳独立设置。 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安全绳与工作绳应分开设置。 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六)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落地式操作平台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 (一)二般规定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货符合要求。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 求。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 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 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 10.在凤速达到10.8m/s及以上大凤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 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 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在风速达到8.0m/s 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禁止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 11.建筑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 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 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二)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