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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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2019简介:

,我无法提供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的详细信息,因为我不能实时获取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然而,通常情况下,省级的电梯安全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活动,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条例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电梯的制造和安装:对电梯的制造、安装质量和安全性能有严格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

2. 电梯的使用和维护: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 监督管理: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4. 电梯检验检测:规定电梯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

5. 事故处理:对电梯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有明确的规定。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议你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者联系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最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2019部分内容预览:

第五条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 覆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 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

第五条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 覆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 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 第六条鼓励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

GB∕T 4671-1984 化工陶管及配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

广西壮族直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 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厂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 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 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协助、配合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安全评估 等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学 龄前儿童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 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协助、配合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安全评估 等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

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

广西壮族直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明电梯整机和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 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二)电梯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 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四)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 帮助;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 即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生产、及时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第十一条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设计电梯的数量 参数、位置。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 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 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确实 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鼓励前款规定场所的在用电梯设置视频监控设施,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 梯应急平层装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 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第十四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原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法人资 格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 施改造、修理。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 转包

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人为 技术障碍。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在未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前,任何单 立或者个人不得投入使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无法擅自启用电梯

第十七条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

第十七条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 无有住宅加装电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广西壮族直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 金加装电梯,

既有任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任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 金加装电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 持既有住宝加装电梯

本条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不含 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无电梯住宅。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 理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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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 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 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 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 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政府委托的运营或者管理单 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电梯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 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岗位责 任、隐惠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 标志,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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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

(七)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换、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 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八)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及时消除检 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惠;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 少于一个月;

(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对 电梯进行安全测试,经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维护保养 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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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管理单位的申 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并道信号覆盖。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找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 告、应急演练记录;

(五)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有关资料及其监督检验报告《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CJJ/T182-2014》,电梯使用后 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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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自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演练记录 定期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 新的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DB50∕T 962-2019 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签 订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在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到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使用标志 并自出具新的使用标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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