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54-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 51354-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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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135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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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54-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1354-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简介:

GB 51354-201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它主要规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在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又称为共同沟,是一种将城市中的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等各种管线集中敷设在地下的隧道结构,旨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率、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设计和建设:对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质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其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2. 运行管理:规定了综合管廊的日常巡查、检测、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制定等运行管理措施,以确保管廊的正常运行。

3. 维护保养:明确了对管廊的定期检查、清洁、防腐、防水、通风、电力供应等维护保养工作的要求,延长其使用寿命。

4. 安全防护:对防火、防灾、防泄漏、防恐怖袭击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规定,保障人员安全和城市运行稳定。

5. 技术支持:对信息化管理、检测技术、修复技术等进行了规定,以提高综合管廊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本标准的实施,旨在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效率,保障城市生命线的稳定,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对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GB 51354-201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5.3.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

1系统运行状态、故障信号监测及显示应正常; 2 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和节能运行要求; 3综合管廊内环境温度、湿度、氧气浓度等应满足设备 管线运行安全及人员活动的要求: 4应根据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制定通风系统运行方案; 5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联动控制应正常,事故通风应正常 5.3.3通风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应包括系统 主要设备及组件的外观、连接、运转状况及通风换气次数测试

JC∕T 2467-2018 水泥窑用烧结铁铝尖晶石5.3.4通风系统的维护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3.4

表5.3.4通风系统维护项目和内容

5.3.5事故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维护检测后应恢复 正常。

5.4.1综合管廊内供电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变 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电力电缆线路和防雷与接地系统等 5.4.2供电系统作业每班不应少于2人,高压作业时应设置监 护人

5.4.3供电系统的日常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主要低压进线柜等供配电设 备运行状态及负荷情况进行监测: 2应对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运行状态及 故障信号进行监测; 3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进行监测。 预且和内容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3可对供电系统漏电、过载等情况进行监测。 5.4.4供电系统的巡检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供电系统巡检项目和内

5.4.5供电系统的巡检频次应符合表5.4.5的规定,遇负荷较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5.4.5供电系统的巡检频次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高、外部环境复杂、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增加巡检频次

表5.4.5供电系统巡检频次要求

4.6供电系统应定期维护,其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应 表5.4.6的规定

表5.4.6供电系统设备设施维护内容及要求

5.4.7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

现程》DL/1596的有天规定。 4.8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的定期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 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和《输变电设备状态 式验规程》DL/T393的规定进行。

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和 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 规定。

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 照明、线路等

5.5.2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

1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 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3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 4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 符合表5.5.3的规定。

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 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6.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

1对管廊本体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应正常 2对设备集中安装地点、管廊交叉节点、人员出入口、变 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进行图像信息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功能应 正常; 3对入侵、出入口非正常开启、信号中断等情况进行报警 的功能应正常; 4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运行故障状态等相 关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5接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报警信号 并显示相关联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6接收人廊管线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结构本体安全、其他 人廊管线安全信息的功能应正常: 7固定语音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远程通信系统功能 应正常; 8各子系统之间以及与其他附属设施系统、入廊管线之间 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控制功能应正常。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5.6.3统一管理平台运行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各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的功能 应正常;

表5.6.4主要环境参数报警设定

5.6.5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传感设备、执行设备、控制设备、显示设备、 传输线路及设备等的外观、连接状态、供电状况及相应功 能等; 2应检查软件、数据库的运行状态或运行日志等; 3应检查监控中心室内温湿度、清洁度等环境状况: 4巡检工作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控制设备、执行设备 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系统联动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巡检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6.6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检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IGI/T334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有关规定。

5.6.7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定期进行设备及敏感元件清洁、除尘; 2 应定期进行传感设备的连接紧固、位置校正、检定: 3 应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元器件; 4 应及时对耗材进行更换、补充; 应定期进行相关设备的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6 应定期进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操作; 1 主要维护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8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尚应符合现行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 4产

5.6.8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尚应符合理

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I 274的规定。

5.7.1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 括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1综合管廊内给水排水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

给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属阀件、水泵和仪表等。

5.7.2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集水坑中水泵的启停水位、报警水位的监测 功能应正常; 2综合管廊内水泵手动或自动状态监视、启停控制、运行 状态显示、故障报警等功能应正常。 5.7.3给水排水系统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汛期、供热期应 增加巡检频次。

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

表5.7.4给水排水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

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5.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7.5给水排水系统维护内容及要

5.8.1综合官廊标识系统 管廊介绍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管线标识、设备铭 牌、警示警告标识、里程标识、方向标识、节点标识和其他 标识。

5.8.2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对标识的设置、补充或调整

原标识系统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报 范》GB50838的规定。

5.8.3带编号的标识编码规则应统一,编码应易辨识,

位置准确情况、表面清洁情况、安装牢固情况、安装端正情况、 损坏或灭失情况等

5.8.5标识系统巡检时发现标识损坏、灭失等情况应及

恢复处理:需增加标识的应及时设置。

对标识进行维护时应保证标识运行功能正常。

6.1.1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入廊管道、管 件及随管线建设的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等。 6.1.2应编制入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应定期巡 检并及时维修、改造或更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应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1.3综合管廊内有施工作业时应增加入廊管线巡检频

6.1.4入廊管线作业时应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 关人廊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7入廊管线的防雷与接地装置性能应良好。

6.2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管道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等不应影响综合管廊的安全稳 定运行,冲洗消毒、水压试验的计划及方案应与综合管廊运营管 理单位提前进行联络与沟通

6.2.2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

6.2.2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风机进行 相应区域通风。

配套通风、排水系统运行相协调,水量、水质和可能的有毒有害 气体排放应符合廊内运行管理和安全要求

JGJ 36-1987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信息、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等应及时传送综合管廊统一管理

信息、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等应及时传送综合管廊统一管理 平台。

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CJJ/ T226的有关规定

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6.3.1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排水管道舱室内未 禁动用明火。

6.3.2排水管道巡检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检和外部

1 管道外部破损、腐蚀、渗漏情况; 2 管道支吊架、支墩腐蚀及破损情况: 3 管道连接井外观、渗漏及淤积情况;

4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外观变形、破损情况、密闭情况; 5当采用结构本体排水时GB∕T 13477.15-2017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15部分:经过热、透过玻璃的人工光源和水曝露后粘结性的测定,排水舱的气密情况、渗漏情况、 腐蚀和淤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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