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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440-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2/4440-2022是江苏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制定的规范,目的是为了控制和减少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保障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可能包括了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NH3-N)、总磷(TP)、悬浮物(SS)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对排放水的其他水质要求,比如pH值、重金属、有机物等。此外,标准可能还涉及到污水处理工艺、设施运行管理、污泥处理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2022年的版本可能会根据最新的科技进展和环保要求进行了修订,旨在更严格地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遵守这个标准是其合法运营和保持环境合规的重要依据。
DB32/4440-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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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公路工程部分)》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污染物测定方法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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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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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4440—20224污染物控制要求4.1水污染物4.1.1控制项目4.1.1.1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特征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常规污染物和一类污染物,特征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特征控制项目由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4.1.2区域分类区域分类包括: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含邵伯湖、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昭阳湖湖体)、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般区域:除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4.1.3排放限值4.1.3.1基本控制项目中12项常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D标准,4.1.3.2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m?/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m/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4.1.3.3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除太湖地区外,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m²/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m/d的,执行D标准。表1基本控制项目(常规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序号项目单位A标准B标准C标准D标准1化学需氧量(CODe.)mg/L304050502氨氮mg/L1.5(3)3(5)4(6)5(8)3总氮(以N计)mg/L10(12)10(12)12(15)154总磷(以P计)mg/L0.30.30.50.55悬浮物(SS)mg/L106生化需氧量(BOD)mg/L107动植物油类mg/L18石油类mg/L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10色度倍3011pH6~912粪大肠菌群数MPN/L或CFU/L1 00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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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控制项目日均排放限值(续)
“总硝基化合物"指HJ592中规定的硝基苯类化合物
4.1.3.6排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
4.2.1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5的规定
4.2.1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5的规定
4.2.2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表6的规定,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4.2.2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表6的规定,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4.2.3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3095规定的一类区时,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4.2.4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3095规定的二类区时.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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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监测点位 1 氨/(mg/m) 0.4 0.6 2 硫化氢/(mg/m) 0.02 0.03 厂界监测点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甲烷/% 0.5 1 厂区内甲烷体积浓度最高点 通常位于格栅、初沉池、污泥消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选取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测点位。
4.2.5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定前提下,实施废气密闭收集的车间或构筑物门窗、检查口应处于 关闭状态。 4.2.6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大气 环境防护距离按HJ2.2的规定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按GB/T39499的规定确定
4.2.5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定前提下,实施废气密闭收集的车间或构筑物门窗、检查 关闭状态 4.2.6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 环境防护距离按HJ2.2的规定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按GB/T39499的规定确定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控制要求按GB18918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要求按GB12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控制要求按GB1891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控制要求按GB1891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要求按GB12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91.1、HJ978、HJ1083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污染物监测频次按HJ1083有关规定执行。 5.1.3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 HJ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 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HJ91.1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5.1.4采样位置、采样方法与样品保存按HJ91.1、HJ493、HJ494、HJ495有关规定执行。 5.1.5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978、HJ1083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 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具体要求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 5.1.6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有关法律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公开监 测结果,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水污染物测定方法按附录A执行。
5.2.1城镇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GB/T16157的要求,设计、建设 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2污染物监测频次按HJ1083有关规定执行。 5.2.3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监测点的布设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按HJ905有关规定执行。 5.2.4甲烷监测点的布设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按GB16297和HJ/T55有关规定执行。 5.2.5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按附录A执行
声的监测要求分别按GB18918和GB12348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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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对于表1和表2涉及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其日均排放值超过表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值超过 表2规定,均为超标。对于表3和表4中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其日均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为超标。 5.2 2大气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最大值超过本文件排放限值的,判定为超 标。 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值超过本文件排放限值的,判定为超标。
7.1.1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7.1.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3年后执行
7.2.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 7.2.2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 7.2.3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江苏省发布的相关标准针对同一管控对象的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 时JGJ∕T 283-2012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7.2.4城镇污水处理厂未遵守本文件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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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水污染物测定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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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水污染物测定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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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240-2011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表A.2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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