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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 101 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pdf简介:
HAF 1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动力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英文全称为"Rules for Site Sele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这是中国核能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用于指导和规范核动力厂的厂址选择过程,确保核设施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该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厂址选择原则:强调厂址选择必须遵循安全性、经济性、环境适应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等原则,确保厂址不会对人类健康、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2. 地质与地理条件评估:对厂址的地质稳定性、地形地貌、地震活动、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等进行详细评估,以确保核设施在极端自然条件下仍能安全运行。
3. 放射性废物管理:考虑厂址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和长期安全储存的可能性,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估:要求在厂址选择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担忧,进行社会影响评估,确保公众接受度。
5. 安全设计与管理:厂址选择的结果应与核设施的安全设计和运行管理策略相匹配,确保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
HAF 101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核能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确保了核动力厂的选址能够充分考虑到安全、环境和公众利益,从而在全球核能安全监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HAF 101 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pdf部分内容预览:
(2)厂址选择,在安全和其他考虑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筛选、 评估、比较和排序来评价候选厂址,以选择一个或若千个优先 候选厂址。 1.2.3厂址的适宜性应在厂址评价过程中确认。厂址评价从 选址过程的第二阶段开始,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持续进行 包括监测、定期安全审查和确认厂址特定设计参数的其他活动 以及基于定期安全审查结果的安全再评价。 1.2.4本规定的原则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 的因素,以保证核动力厂在整个寿期内不会因广址原因对人或 环境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本规定的内容仅包括那些与核与辐 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本规定的内容不包 活核动力厂的非放射性影响评价[如技术、经济、非放射性环 境影响和社会经济影响,以及有关各方(包括公众)的意见), 天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 2基本要求 2.1基本安全原则 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动力厂厂址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
的观点考虑,核动力厂厂址评价
活动。营运单位应妥善保存核动力厂厂址评价过程中所完成的 工作记录。 3厂址评价准则 3.1厂址评价范围 3.1.1对于核动力厂所有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包括那些会 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工况),厂址评价的范围必须包 括与厂址有关的因素以及与厂址和核动力厂之间相互影响有关 的因素。 3.1.2厂址评价包括与核动力厂安全相关的所有外部危险的 评价、监测和厂址特定参数的确定。厂址评价的范围必须根据 核动力广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放射性风险确定。 3.1.3根据安全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厂址评价时,必须考虑 核动力厂可能产生的灾害性后果。 3.2厂址适宜性 3.2.1厂址的适宜性评价必须在厂址评价的早期阶段进行 目的是评价一个广址是否适于建造核动力广,并且必须针对所 规划核动力厂的寿期进行确认。
3.2.5对于核动力厂来说,应尽可能在选址的最初阶段就确 定厂址的总装机容量和堆型。如果后期的总装机容量或影响水 平显著高于之前厂址评价阶段接受的结果,则应根据更高的总 装机容量进行厂址的适宜性评价。 3.2.6对厂址适宜性进行评价时,还必须考虑对核动力厂连 续安全运行有潜在影响的厂址特征,如冷却水的可用性、极端 环境条件等。 3.3厂址和区域特征 3.3.1必须调查厂址和区域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及核动力 广对人员和环境潜在放射性影响的特征。 3.3.2必须对区域内可诱发厂址灾害进而可能影响核动力厂 安全的自然现象和人为活动进行识别和评价。评价的范围和详 细程度应与核动力厂的潜在灾害性后果的严重程度相符 3.3.3必须调查和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受到核动力厂(核 动力厂寿期所有阶段的所有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潜在放射性 影响的自然环境的特征。
3.6.1确定核动力厂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包括可能需要 又应急响应行动的事故工况)下对所在区域可能产生的放射
性影响时,必须考虑核动力广的设计及其安全特性,对放射性 物质的潜在释放做出适当的评估。 3.6.2选址阶段,必须通过考虑假想事故场景(包括由此产 生的源项)和在厂址所在区域实施核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来评估核动力广对人员和环境的潜在影响。一旦核动力广设计 及其安全特性确定后,必须确认这些评估。 3.6.3必须评定核动力厂放射性释放可能对公众和环境产生 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途径。在进行该评定时,必须考虑厂址和区 域的特定特征,包括该区域的人口分布,同时特别注意放射性 核素在生物圈中的迁移和积累。 3.6.4必须考虑放射性流出物与非放射性流出物之间相互作 用的可能性 3.7应急响应行动的可实施性 3.7.1必须评价应急响应行动在厂址所在区域的可实施性 评价时要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 (1)人口及分布特征、在应急防护行动中难以隐蔽或撤离
3.7.1必须评价应急响应行动在厂址所在区域的可实施性 评价时要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 (1)人口及分布特征、在应急防护行动中难以隐蔽或撤离
的居民组以及在核动力厂寿期内上述各项的变化;
(2)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跨境及跨行政区划 山地地形、河流; (3)当地的运输和通讯网络能力 (4)广址所在区域的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 3.7.2在评价应急响应行动的可实施性时,必须考虑外部事 件对厂址所在区域基础设施的影响。 3.7.3在评价中必须考虑位于同一厂址以及相邻或相近厂址 的核设施,特别是那些可能同时发生事故的核设施
4.1.1能动断层 (1)必须对大于一定规模且离厂址一定距离内对安全至关 重要的断层进行评价,以确定这些断层是否应被视为能动断层 对于能动断层,必须评价地面运动和(或)断层位移危害对核
动力厂安全的潜在威胁; (2)必须评价厂址地表断层活动的可能性(即断层能动 性)。所采用的方法和进行的调查必须足够详细,以便能够根 据能动断层的定义作出合理的鉴定。断层能动性调查必须包括 ①通过广址附近地区的或走向指向厂址的断层; ②评价断层可能影响的范围大小。 (3)基于地质、地球物理、大地测量或地震的资料(包括 古地震和地形地貌资料),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则认为该 断层为能动断层: ①如果有证据表明:断层在晚更新世Q3(约12万年)以 来有过活动【如显著的形变和(或)位移】,并可据此合理推 断未来在地表或近地表可能再次出现这种活动,则认为该断层 属于能动断层 ②如果断层和一个已经被证明的已知能动断层具有构造联 系,当这一能动断层活动时可引起该相关断层在地表或近地表 活动;
③如果与某一发震构造相关的最大潜在地震足够大,并且 震源位于某一深度,在核动力厂所在区域的构造运动背景条件 下,可据此合理推断出地震发生时将会产生地表或近地表处破 裂。 (4)如果有可靠证据表明存在对核动力厂安全构成潜在影 响的能动断层,且无法通过工程措施解决,则必须考虑另选! 址。 4.1.2地震动 (1)对推荐厂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和区域地质及地震(包 括诱发地震)的评价; (2)必须收集区域内历史的和仪器记录的地震资料,并必 须形成文件; (3)必须根据区域的地震构造评价确定设计基准地震。必 须评定最大历史地震烈度和推定潜在地震; (4)必须考虑区域地震构造特征和特定的厂址条件,以确 定核动力厂的设计基准地震动。发生这种地震动时JTS∕T 216-2021 港口道路与堆场施工规范,对于核动
力厂而言主要考虑因素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后果的影 响。同时还应规定另一个地震动,如果超过这一地震动则必须 根据要求对核动力厂进行检查。这些地震动应采用合适的参数 例如地震烈度、地面加速度、加速度反应谱、振动持续时间 以及时程曲线)来表示。基于地震构造评价的确定性法和概率 法,可互为补充,推导、校核和比较设计基准地震动,以提供 在核动力厂寿期内进行确定性和(或)概率安全分析所需的输 入; (5)对于受损后可能会危及核动力厂安全并可能使辐射后 果扩大到不可接受程度的建构筑物,必须采用与确定核动力 设计基准地震动同样的方法确定这些建构筑物的设计基准地震 动,并必须评价其对这些建构筑物的影响。 4.2火山灾害 必须识别并评价核动力厂寿期内可能发生活动且对厂址安 全有潜在影响的火山。评价中应按区域特征选取足够大的范围 以恰当考虑各种火山现象引起的灾害性后果。如果评价表明
4.4.1降雨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