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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CHTS 10045-2021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技术要求.pdf简介:
T_CHTS 10045-2021 是中国的一项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的技术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公路货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它规定了此类监测系统的具体技术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可能涵盖的一些关键内容:
1. 系统功能:系统应能实时监测和记录车辆的行驶速度、载重量、轴数、轴型等信息,以及车辆是否超限超载。
2. 数据采集:系统需要配备高精度的传感器和设备,能够准确采集车辆的各种参数数据。
3. 数据传输:系统应能通过无线通信方式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以便实时监控和管理。
4. 数据分析:系统应具备对采集数据的分析能力,能自动识别异常情况,如超载、超速等,并发出警告或报警。
5. 报警和联动机制:当监测到车辆超限超载时,系统应能立即触发警报,并可能与车辆管理、交通执法等系统联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6. 数据安全:系统需确保所收集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7. 系统稳定性:系统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
8. 易用性:系统设计应简洁明了,操作简便,便于维护和使用。
总的来说,T_CHTS 10045-2021旨在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防止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
T_CHTS 10045-2021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技术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T/CHTS 1004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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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322-2018标准下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
1.0.1为规范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 1.0.3本标准主要包括软件系统、外场设施、数据存储、接口通信、安全等要求。 1.0.4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为规范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 1.0.3本标准主要包括软件系统、外场设施、数据存储、接口通信、安全等要求。 1.0.4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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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布设的,主要采集通行货运车辆的车 重量、轴重、车牌号码、超载率等信息的地点
2.0.3动态称重设备
采用轴轮称量方式(包括平板式、轴重式、弯板式、石英式、窄条式等结构形式),自动采集1 的轴数、单轴载荷或轴组载荷、车辆总重量等信息的设备
2.0.4外廓尺寸检测设备detectinginstrumentforcontour dimensionsofvehicle 用于测量汽车外廊几何尺寸的装置。 2.0.5重点监管车辆keyregulatoryvehicles 有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未处理的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和已被列人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 当事人名单的车辆
0.4外廓尺寸检测设备
2.0.6检测区mon
辆进行动态称量操作的区域,由称量区及其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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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应包括软件系统和外场设施。 3.0.2软件系统应具备监测采集、基本信息管理、线索筛查管理、数据管理、指挥调度、查询统计、与 车载终端和手持终端互联互通的功能。 3.0.3外场设施应包括动态称重设备、车牌抓拍及识别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交通标志 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外廓尺寸检测设备。 3.0.4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公路动态称重、外廓尺寸检测等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 量准确性。
3.0.1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应包括软件系统和外场设施。 3.0.2软件系统应具备监测采集、基本信息管理、线索筛查管理、数据管理、指挥调度、查询统计、与 车载终端和手持终端互联互通的功能。 3.0.3外场设施应包括动态称重设备、车牌抓拍及识别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交通标志 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外廓尺寸检测设备。 3.0.4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公路动态称重、外廓尺寸检测等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 量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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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应能对检测地点名称、检测地点简称、检测方向、所在行政区划代码、所属管理机构、路线 线路名称、站点桩号、经纬度、车道数量、总投资、建成日期、投人使用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增加、 修改和查看。 2.2应具备用户权限分级、安全管理、参数设置和时间校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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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信息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地点名称、车道号、车牌号码、车辆总重量、车轴数、超载率等。 可根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名称、车牌号码、超载率进行排序管理。
4.3.3线索核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被检车辆检测数据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地点名称、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全景图片、正面图片、侧 面图片、尾部图片、视频录像、车道号、行驶方向、轴数、车辆总重量、超载率等。 2审核各项检测数据是否完整、规范。 3对无法核实车牌号码信息的,建立无效信息台账记录。 4可对数据材料进行手动补充上传。 5对线索信息有效性进行复核,实现对重复数据、无效线索信息的剔除,将复核后的有效线索信息 转人数据管理环节。
4.4.1电子数据完整性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应具备对重点监管车辆、执法车辆、执法人员、检测地点等要素的位置信息获取、电子地图显 示和动态更新等功能, 4.5.2应具备电子围栏监控功能,设定电子地图监管区域边界·在有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未接受处罚 的车辆进人区域范围时,系统实时弹出报警信息,并显示车辆行驶路径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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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电子地图上自动或人工定位超限运输车辆位置GB∕T 25041-2010 玻璃纤维过滤材料,并实现推送
4.6.1应具备对系统相关业务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的功能·查询和统计条件包括车辆数量、超载率、 检测地点、调度任务等
.6.1 1 应具备对系统相关业务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的功能·查询和统计条件包括车辆数量、超载率 则地点、调度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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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动态称重设备应自动检测并输出通过检测地点货运车辆的轴数、单轴载荷或轴组载荷、车辆 总重量、站点编号、车道、行驶方向、时间等信息。 5.1.2动态称重设备计量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速度(v):0
中安联合煤制甲醇及转化烯烃项目综合楼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修改).docxT/CHTS 10045—2021
1检测《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所规定的车型 2检测速度()范围:0
5.2.1检测地点的布局应结合固定治超站点的布设统筹考虑。 5.2.2检测区宜布设在国道或省道的省界人口、多条国道或省道的交汇点、城市交界处、货物运输主 通道、货运站主要出入路段、港口码头与厂矿等货物集散地、重要桥梁隧道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处 5.2.3检测区设置条件应符合《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JJG907)的有关规定,详见本标准 的附录A。 5.2.4交通标志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公路,在检测区前方200m处设置"前方进入超限动态检测区"交通标志。 2高速公路,在检测区前方500m处设置“前方进人超限动态检测区"交通标志。 3在检测区前方150m处设置“禁止变道”“限速"交通标志。 4在检测区处设置“超限动态检测区"交通标志。 5在检测区后方150m处设置“解除禁止变道”“解除限速"交通标志。 6交通标志的设计设置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所有部分)的有关规定。 5.2.5外场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在称量区前后20m~30m处安装抓拍立杆,净空高度应不低于6m,具体高度按照最佳识别 文果设置。 2车牌抓拍及识别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可共用抓拍立杆,应根据道路条件选取合适的立杆类型。 3每条车道应被不少于1台车牌识别相机、1台车尾抓拍相机、1台侧面抓拍相机覆盖。 4视频监控设备应能够覆盖检测区监控视场范围。单向车道可安装1台视频监控设备,双向2车 可在满足覆盖检测区监控视场范围的条件下安装1台视频监控设备,双向4车道可在满足覆盖检测 监控视场范围的条件下分别在两个行车方向各安装1台视频监控设备。 5侧面抓拍相机应安装于立杆横臂靠近车道边缘的位置。 6、中子园号展宣东距称号区后方1500200处家装月体宅装位署担据检测路段的行东速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