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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333-2005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清晰无水印)简介:
SL 333-2005《水利立法技术规范》是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于2005年发布的水利行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水利立法工作,为水利立法的起草、审查、修改、实施等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性指导,旨在保证水利法律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要点:
1. 立法原则:强调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以解决水利行业中的实际问题。
2. 立法程序:规定了水利法规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公布等具体步骤,以及对立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要求。
3. 立法内容:对水利法规的结构、用语、解释规则、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法规的严谨性和一致性。
4. 法规文本格式:对于法规的格式、编排、印刷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法规的统一性和易读性。
5. 法规培训和执行:强调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水利法规培训,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SL 333-2005《水利立法技术规范》是水利行业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提升我国水利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SL 333-2005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2.1.2水法律的设定权限:
确立有关涉水事务的基本制度及其相关重要制度。 2 设定涉水事务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2.2.2水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
YB/T 4961-2021 钢铁行业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pdf2.2.2水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队
5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作出 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规定。
3.2地方性水法规的设定权限:
2.3.2地方性水法规的设定权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除专属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 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 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 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其他条件。 5可以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行政处罚,但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 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4.2水利部规章的设定权限;
2.5.1地方政府水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 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的,以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涉水事务的法律 规范。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 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管理需要, 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 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临时 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 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 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 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 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法律、行政
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 权范围内是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定。 5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 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规定。
2.6.1水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除 上述水法律、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水法规、水规章以外的,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1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权利。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 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 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的幅度。
3.0.1法案包括法案的名称和法案正文。有的法案有附件。法
法案包括法案的名称和法案正文。有的法案有附件。法 结构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3.1.1法案的形式结构,是法案构成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编 章、节、条、款、项、目结构单位的设置与排列。 1编。我国立法实践中使用的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在内 容复杂、层次多的法案中使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章。次于编的常用结构单位。章在内容较多而且划分层 次时使用。法案的各章之间应有内在的联系,以序数形式排列, 序数后应有能概括本章内容的名称。每章的篇幅根据内容确定。 3节。次于章且隶属于章的结构单位。为了使一章的内容 和结构更加清晰,便于理解,可以设节。但是节只能在设有章的 法案中才允许出现。每节应按章内的不同层次,将相关条款集 中,形成相对独立的内容,并且各节之间也应当存在内在联系, 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排列。节与节之间按照序数形式排列。设节 应根据需要,不必每章都设。规章不宜设节。 4条。次于章或者节的必备结构单位。每条的内容应当具 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条与条之间应当有内在联系,所有条 文统一连贯按照序数形式排列。 5款。次于条且隶属于条的结构单位,使用频率仅次于条。 款在条中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现,在内容和篇幅等方面与条的规则 要求基本相同,不采用序数形式排列。 6项。次于款的一个单位。当条或者款的内容包括许多项 目,需要区分排列以便更加清晰时,可以分项。项的内容不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项可以隶属于款,也可以直接隶属于 条。项的顺序采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的形式,以分号 分隔。 7目。次于项且隶属于项的结构单位,是我国目前立法中 使用的最低层次的单位。目只在项的内容、层次较复杂时使用, 自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目的表述形式是以阿拉 伯数字加点依次表述。
3.2.1法案的内容结构,是指法案内容在逻辑上的构成和排列 顺序。法案的内容结构应当为先总后分,先概括后详细。法案的 内容结构包括总体结构和条文结构。
3.2.2法案内容总体的构成和排列顺序为:总则、分则、附则、
3.2.3总则位于法案的开端部分。总则规定法案的基本
制度,对整个法案具有统领性。 1总则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 本原则与指导方针、基本制度、主管部门等。这些内容可以根据 具体需要选择确定。 2总则法条的排列顺序为:目的法条(含依据)、适用范围 法条、原则法条、方针法条、管理体制法条等。 3在设编或者设章的法案中,以总则作为第一编或者第 章的名称,称为明示总则。未设章的法案,虽然有总则性质的条 文,但是没有以“总则”的字样予以明示,称为非明示总则。 3.2.4分则是法案的主要构成部分,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是 执法、守法最直接的根据。
3.2.4分则是法案的主要构成部分,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是
1分则内容的结构处理分递进式和平行式两大类 2递进式的排列方式是按照事物的内在发展进程排列各 节的顺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平行式的排列方式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分别表达 以相平行的方式排列各个章节的顺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分则法条的排列顺序为:实体法条、执行法条、责任法 条、程序法条、救济法条等。 5分则在设编的法案中以明示方式出现。其他情况下以非 明示方式出现,是所有法案必备的内容。
3.2.5附则是法案的构成部分,位于总则和分则内容之后Q/GDW 10236-2016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技术要求.pdf,作
3.2.5附购是法案的构成部分,位于总则和分则内容之后,作 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的规则。 1附则的内容包括名词、术语的解释,与相关法规的关系, 施行和废止时间的规定。 2附则法条的排列顺序为:保留法条、定义法条、施行时 间法条等。 3法案的解释权,由法案的制定机关行使,所以法案不宜 就解释权作出规定。
3.2.6附件是法案的构成部分。设于条文之外,附在法案正文 之后,以表、目录等形式列出收费标准、详细的管理事项等 内容。
3.3.2法案条文是行为规则的载体JTG∕T J23-2008 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行为规则在内容上由一定
3.3.2法案条文是行为规则的载体,行为规则在内容上由一定 法律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组成。在形式 上可在同一条文中表述,也可在几个相关的条文中表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 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1.1命名原则: 1法案的名称通常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反映适用区 域或者制定机关;第二部分反映规范的事项;第三部分反映效力 等级和体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法案名称的表述应当做到完整、精练、概括、规范,不 宜过长或者过短,应当准确表述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力求简明 扼要。 3确定法案名称时,除上位法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需要出现书名号外,名称中不应当出现其他标点符号。 4.1.2法案的名称: 1法律,使用“××法”作名称。 2法规,使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3规章,使用“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名称,但 是不得使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使用“办法”、“规定”、“细则”、“决定”、 “通告”等。 4.1.3法规、规章在使用“条例”、“规定”和“办法”时的 区别: 1对涉水事项作全面、系统的规定时,使用“条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对涉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某一方面作部分规定时,使用 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针对性较强的专项规定时,使用“若干 规定”。 例如:《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