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BMA 007-2021 混凝土增效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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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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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BMA 007-2021 混凝土增效剂.pdf简介:

"T/TBMA 007-2021"这个编号看起来像是中国某行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但具体到"混凝土增效剂简介",由于没有详细的文本内容,我无法提供详细的介绍。混凝土增效剂通常是指在混凝土制作中添加的一些化学物质,它们能够改善混凝土的性能,例如提高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流动性、早期硬化速度等。

常见的混凝土增效剂有:

1. 减水剂:能减少混凝土拌合用水量,改善混凝土的流动性,提高其密实性。 2. 引气剂:增加混凝土内部的微小气泡,提高其抗冻性和抗渗性。 3. 早强剂:加速混凝土硬化和早期强度发展。 4. 膨胀剂:使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产生微膨胀,提高其密实性和耐久性。 5. 粉煤灰、矿渣粉等掺合料:作为活性掺合料,可以替代部分水泥,降低水泥消耗,同时改善混凝土的性能。

具体的使用方法、推荐用量等都会根据T/TBMA 007-2021这个标准来规定。如果你需要更多的技术细节,建议查阅该标准原文或者咨询相关专业的建筑材料供应商或工程师。

T/TBMA 007-2021 混凝土增效剂.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增效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存与 运输。 土增效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掺入混凝土内,与高性能减水剂协同增效,在保证混凝土强度的基础上,改善混凝土拌 合物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能的外加剂,简称增效剂。

3.2增效剂性能检测用减水剂

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DB32/T 4399-2022标准下载,用于检验增效剂的减水剂。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配制的掺有增效剂性能检测用减水剂,并且不掺增效剂的混 凝土。

增效剂的匀质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增效剂匀质性指标

受检混凝土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受检混凝土的性能指标

b)砂率:43%~47%; c)增效剂性能检测用减水剂掺量:2.0%(占水泥用量); d)增效剂推荐掺量:0.6%(占水泥用量); e)用水量:使基准混凝土和受检混凝土的坍落度控制在(210土10)mm,用水量为坍落 度在(210土10)mm时的最小用水量。用水量包括液体外加剂、砂、石材料中所含的水量。 5.3混凝土的搅拌、试件制作及养护 混凝土的搅拌与试件制作及养护应参照GB807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4试验所需试件数量

式验项目及数量详见表3

表3试验项目及所需试件数量

受检混凝土性能中的减水率、1h坍落度经时损失、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28d收缩 率比按GB8076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测定,渗透高度比、50次冻融抗压强度损失率比按 IC/T475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测定

5.6.1含气量变化值

式中: Q一一含气量变化值,用百分数表示; 受检混凝土含气量,用百分数表示: 基准混凝土含气量,用百分数表示。

GB8076的方法进行测定,含气量变化值应按公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的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表4 产品的出厂每批检测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中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DB37∕5007-2014 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e)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批量、取样及留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增效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作为一批,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每一批号随机抽取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增效剂量。 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本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 封保存六个月,以备有争议时提交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指标符合上述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规定的相应指标要求,则判定该批次增效剂为合格 的产品。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留样进行重新检验,若复检结果符合上 述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规定的相应指标要求,则判定合格,如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 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其他指标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 该批次增效剂为不合格的产品。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 产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 进行。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pdf增效剂采用桶装或槽车散装。包装净质量误差不超过1%。包装应包括技术文件(产品 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 增效剂所有包装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标识、净质量、生 产企业名。 增效剂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应于产品合格证上予以说明。

增效剂产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辨识、便于检查和提货为 原则。增效剂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混入杂物,避免暴晒,贮存条件为5~30℃。产品自生 产日期起计算,在符合标准的包装、运输、贮存的条件下贮存期为6个月,超过贮存期应重 新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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