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267-2001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清晰无水印)简介:
SL 267-2001《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是中国于2001年发布的一项工程技术规范,全称为《城市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城市雨水的收集、处理、存储和利用进行系统化设计和技术指导,旨在推动和规范城市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减少对传统水资源的压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雨水集蓄设施的建设标准、设计原则、施工要求、运行管理等方面,包括雨水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集雨面的选取、雨水处理设备的选择、集蓄系统的容量计算、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等。它适用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等领域,对雨水集蓄利用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水印问题无法直接查看规范内容,建议您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或相关专业书籍以获取详细信息。
SL 267-2001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主编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1年4月1日
DB34/T 3585-2020 桥梁预应力张拉和孔道压浆施工指南.pdf关于批准发布《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水国科[2001]40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 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部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由部农村水利司主 持,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为主编单位制定的《雨水集蓄利用工 程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 的名称和编号为: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267一2001。 本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 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机构,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雨水集蓄利用是缺水山区解决人畜用水困难、进行农作物补 充灌溉、促进农业生产稳产、丰产的有效措施。它的实施也为农 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 以来,我国西北、华北、西南及海岛和沿海地区的雨水集蓄利 用,不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已经有了迅速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措 施和广大缺水山区群众改变贫困面貌的迫切愿望,都要求这项措 施在新世纪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为了促进雨水集蓄利用事业更健 康和更迅速地发展,制定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合理和可行的规 范,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经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提出,水利部国 际合作与科技司同意,决定组织力量,心快完成这项工作,并以 水利部司局文件农水农[2000」16号文“关于委托编写《雨水集 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的函”下达。 规范的编制从2000年6月开始,9月底提出了规范的征求意 见稿,11月底提了规范送审稿。2001年1月8日由水利部农村 水利司主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了规范审查会议,一致同意通过 审查,并建议再作一定修改后,尽快报部审批,颁布实施。 SL267一2001《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分总则、基本 资料、规划、设计、施工与设备安装、工程验收、管理和经济评 价,共8章、96条和5个附录。它反映了我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的主要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既坚持了一定的标准,又考虑了这 项微型水利工程面广量大、群众性施工和管理的特点,使规范具 有超前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范3.5.2条,4.2.2条第1款和第3款,4.2.7条第5款, 5.1.2条第2款,5.1.3条第2款,5.1.5条,7.2.1条及7.2.3条为 强制性条文,规范文本中用下划线表示,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范主持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本规范参编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水利科学研究所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山西省水利厅 四川省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甘肃省水利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强康跃程满金张敦强 曹广生李明波王贵平高建恩 张祖新张新民潘云生陆杰臣
附录A名词解释 30 附录B旱作农业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非充分灌溉全年 灌溉供水量估算方法······· ........(32) 附录每立方米集流量所需集流面面积表··········…··(33) 附录D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36) 附录E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国民经济评价计算方法··(37)
本规范的用词和用语说明 ... (39
2.0.1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收集工程所在地区年降雨量资 料和多年平均年蒸发量资料,并分析计算得出多年平均、保证率 为50%、75%及90%的年降雨量。无实测资料地区,可查本省 (直辖市、自治区)多年平均降水量、蒸发量及Cv等值线图求 得。 2.0.2一般情况下可不测绘地形图,但应有集流面,蓄水设施 及灌溉土地之间的相对位置和高差资料以及拟建工程位置的土质 或岩性。必要时宜有1/500的局部地形图。 2.0.3对拟作为集流面的屋顶、庭院、公路、乡村道路、天然 坡面、打碾场等的面积应进行丈量。 2.0.4对工程实施范围内已建集流面的材料和集流效率、蓄水 设施的种类、结构和容积、提水设备、节水灌溉设施以及节水灌 溉制度和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应进行调查。 2.0.5对工程实施范围内的人口、牲畜头数、计划利用雨水进 行灌溉的作物种类、面积与需水、单产和灌溉情况以及土壤质地 应进行调查。 2.0.6对当地水泥、钢筋、石灰、防渗膜料以及砂、石、砖、 土料等建筑材料的储(产)地、储(产)量、质量、单价、运距 签广共行润本
2.0.6对当地水泥、钢筋、石灰、防渗膜料以及砂、石、砖、 土料等建筑材料的储(产)地、储(产)量、质量、单价、运距 等应进行调查
3.1.1建设县及县以上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必须进行区域性规 划。 3.1.2规划应根据当地雨水资源条件,提出适度而合理的开发 利用规模。
3.1.3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充分考虑用水需求和
受能力;应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扶颁规划相协调,并与水土 持及节水灌溉等项规划紧密结合;应注重农业结构调整和先进 用技术的应用,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2.1应对本地区缺水状况、发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应与其他供水工程措施进行技术经 济的对比分析。
3.2.2应对规划期内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困难
的人畜数量、生活供水定额、发展集雨节灌的面积、作物类型和 灌水定额、发展养殖业和农村加工业的规模和供水量等主要指 标,以及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规模进行分析确定。应根据近、远 期解决缺水问题的迫切怀和资金、劳力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其发展 速度。 3.2.3应根据气候、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点进 行分区,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雨水集蓄利用方式和工程布局。 3.2.4应在规划中提出不同类型分区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典型 设计,并可根据典型设计用扩大指标法计算全地区的雨集蓄利用 工程量和投资。对国家、地方和农民的投入应进行统筹安排,农 民投劳应折资计算。
的人畜数量、生活供水定额、发展集雨节灌的面积、作物类型 灌水定额、发展养殖业和农村加工业的规模和供水量等主要 标,以及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规模进行分析确定。应根据近、 期解决缺水问题的迫切怀和资金、劳力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其发用 速度。
行分区,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雨水集蓄利用方式和工程布局。 3.2.4应在规划中提出不同类型分区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典型 设计,并可根据典型设计用扩大指标法计算全地区的雨集蓄利月 工程量和投资。对国家、地方和农民的投入应进行统筹安排, 民投劳应折资计算。
3.2.5应进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国民经济评价,论证其经济 可行性。 3.2.6应进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对生态系统、水环境及人 畜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价。分析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为 主。 3.2.7应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并提出组织管理、技术支持、资 金筹措、劳力安排等措施
主。 3.2.7应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并提出组织管理、技术支持、资 金筹措、劳力安排等措施
3.3.2生产供水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生产供水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1生产供水应包括家作物、蔬菜、果树和林草的补充灌溉 供水以及畜禽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的供水。 2灌溉供水量应根据本地区农作物、树、草的需水特性和 可能集蓄的雨水量,采用非充分灌溉的原理,确定补充灌溉的次 数及每次补灌量。缺乏资料时,灌水次数和每次灌水定额可按表 3.2.3一1的规定取值。在进行区域性规划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 计算。水由的灌溉定额应按照限额灌溉的原则,根据作物需水 量、气象因素等确定。 3畜禽养殖供水定额按表3.3.2一2的规定取值。小型加工 业供水应按照节约用水、提高回收利用率的原则,根据 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或参照CECS82:96《农村给水设计规范》执 行。
式中S一i种材料集流面总面积,㎡; Su一种用途第种材料的集流面面积,㎡²。 4年集流效率应根据各种材料在不同降雨情况下观测试验 资料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表3.4.1一2的规定取值。
一2 不同材料集流面在不同年降雨量
蓄水工程容积可按公式(3.4
式中V—蓄水容积,m; W一全年供水量m; α蓄水工程蒸发、渗漏损失系数,取0.05~0.1; K一容积系数:半干旱地区,人畜饮用工程可取0.8~ 1.0,灌溉供水工程可取0.6~0.9;湿润、半湿润 地区可取0.25~0.4。
W一全年供水量m; a蓄水工程蒸发、渗漏损失系数,取0.05~0.1; K一容积系数:半干旱地区DLT1061-2007 光电式(CCD)垂线坐标仪.pdf,人畜饮用工程可取0.8~ 1.0,灌溉供水工程可取0.6~0.9;湿润、半湿润 地区可取0.25~0.4。 3.4.3蓄水工程超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拱采用混凝土支护的水窖蓄水位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 0.5m,并符合防冻要求;顶拱采用薄壁水泥砂浆或粘土防渗的 水窖蓄水位应低于起拱线0.2m。 2水澈超高应按表3.3.4的规定取值。
3.4.3蓄水工程超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拱采用混凝土支护的水窖蓄水位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 0.5m,并符合防冻要求;顶拱采用薄壁水泥砂浆或粘土防渗的 水窖蓄水位应低于起拱线0.2m。 2水激超高应按表3.3.4的规定取值。
表3.4.3水池超高值
3.5.1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与集流工程、蓄水工程以及供水禾 节水灌溉设施统一布置,用于生产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与农业 施相结合。
3.5.4有条件时GB∕T 51390-2019 核电厂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蓄水工程的布置应尽量利用其他水源 充水源。